王一鸣
数字贸易是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以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为核心的数字技术革命,促进传统服务贸易加快数字化转型, 推动数字贸易迅猛发展。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统计, 2019—2023年,全球可数字化交付服务出口年均增速达10.8%,高出同期服务出口增速4.9个百分点。2023年,全球可数字化交付服务出口额4.25 万亿美元,规模再创历史新高,同比增长9%,在全球服务出口中的占比达到54.2%。
随着数字贸易快速发展, 数字贸易规则成为国际经贸规则的重点议题。全球超过120 个区域和双边贸易协定已经包含数字贸易规则。2019年1月, 76个WTO成员启动电子商务议题谈判,2023年底已就电子签名和认证、在线消费者保护、无纸贸易、电子交易框架、电子合同等13个议题基本达成共识。至2024年7月,谈判参加方已扩展至91个国家和地区。虽然多边层面在数据跨境流动、本地化存储、个人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仍存在分歧,但立场相近的国家往往通过双边或区域协定推动构建数字贸易规则。如区域层面的《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双边层面的《美日数字贸易协定》(UJDTA)和《英新数字经济协定》(UKSDEA)等。由此可见,在多边、双边和区域层面,全球数字贸易规则体系正在加快构建。
中国数字贸易迅速发展, 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展现出对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强劲推动力。按人民币计算,2023年中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达2.7万亿元,同比增长8.5%。其中,数字技术贸易国际竞争力持续增强,软件、云计算服务出口保持高位增长。数字服务贸易增长势头强劲, 数字服务平台国际影响力稳步提升,跨境支付业务快速增长,微信、支付宝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使用,卫星导航服务高速增长。数字产品贸易焕发新活力,数据贸易成为发展新赛道。与此同时,数字订购贸易保持强劲发展势头。2023年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2.4万亿元,2024年上半年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到1.22万亿元,同比增长10.5%,高于同期外贸整体增速4.4个百分点。同时也要看到,我国数字贸易发展水平与美欧等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规则体系有待健全,与国际高标准规则对接水平有待提升,对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有待增强,数字贸易创新发展还有很大提升空间。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创新发展数字贸易。面对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加快构建的新形势,要坚持以制度型开放引领数字贸易创新发展,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培育和增强数字贸易竞争新优势。
一是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加快建立数字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安全保护的基础制度,完善数字贸易创新发展的制度和政策框架。进一步放宽数字服务市场外资准入,探索实施数字贸易“负面清单”与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在保证数据流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扩大数据领域开放,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为发展数字贸易营造更为便利的环境。
二是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以积极推进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为契机,推动数字贸易领域规则、规制、管理、标准同国际高标准规则对接。依托海南自由贸易港、自贸试验区等开放平台先行先试,实施更高水平开放措施,打造数字贸易开放新高地。探索建立“数字贸易港”, 推动建立“数字自由贸易区”, 建设数字贸易国际枢纽。
三是坚持以科技创新推动数字贸易创新发展。加强核心技术研发和创新,提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领域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对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力。鼓励数字智能技术与金融、保险、教育、医疗等行业深度融合, 推动传统服务贸易转型升级, 促进专业服务、远程医疗、在线教育等新型数字贸易创新发展。提高数字知识产权服务、软件、算法、算力等新型数字服务比重,提升数字贸易价值链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四是持续扩大数字贸易合作“朋友圈”。积极参与和推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就电子支付、电信服务、ICT产品等议题达成共识。积极参与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等多边和区域组织国际规则制定。高水平履行《区域全面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电子商务规制,推进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国际互认,推动已商签的数字贸易条款按照高标准规制进一步升级。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上合组织成员国的多双边和区域数字贸易对话与合作,加快建设“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与更多国家和地区开展电子商务务实合作。
作者为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本文根据作者在2024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服务贸易发展论坛上的主旨演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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