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与监管:在博弈中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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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记者 张菀航

更多的金融创新,正被纳入合规框架中。

按照央行发布的《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41日开始, 面向条码支付业务的“断直连”正式实施。此外,对于静态条码交易也作出了单日不超过500元的限定。

强监管背景下,“限”,也成为了近一年来互联网金融创新进行自我修正的“高频词”。以余额宝为例,自去年5月至今已经历4轮限额整改,先是将个人持有额度上限调整为 25 万元,后又降至10万元。去年12月,设置用户单日申购最高额为2万元。且于今年21日起,限制每日申购总量,售完即止,并暂停余额自动转入功能。

安全与效率的冲突与取舍,考验着监管层的智慧。

金融创新的“AB面 ”

创新对金融赋能的力量,不容小觑。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技基因植入的金融创新,正在颠覆与重构金融生态。

由此,FinTech金融科技)的概念应运而生,致力于金融与科技的跨界融合与共赢。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的定义,FinTech即技术进步推动的金融创新,它涵盖了各种新型业务模式、应用、流程或产品,并对金融市场、机构、金融服务提供商产生重大影响。

FinTech呈现出的颠覆与创新之力,为正处于探索与转型中的世界金融注入巨大活力与思考,而中国FinTech的声量却共振世界金融, 已然激荡出一片前所未有的涟漪,颇具青出于蓝之势。”有观点如此评价FinTech的中国进程。

“实际上,我国金融科技行业已开始与全球领先国家并跑,甚至领跑。”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互联网经济研究室主任、研究员李勇坚在接受《中国发展观察》采访时强调说。据毕马威和国际知名金融科技投资公司H2 Ventures联合发布的《2017年全球金融科技公司百强》报告显示,在2017年全球科技金融公司百强之中,我国有9家金融科技公司上榜,其中,蚂蚁金服跃升全球金融科技百强第一名,众安保险位列第二。

金融服务借力科技创新,克服了传统金融的时空约束和限制,拓展了服务的场景与半径。

李勇坚继而指出,这一积极变革从直观上看,首先体现在金融更具便利性与亲民性。比如移动支付,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已逐渐成为当下主流的支付方式。并且,普惠金融也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依托互联网技术应用,开发出更加符合现实情况的金融风险评估模型,从而使金融覆盖到更多人群,实现金融的普惠化。例如,移动支付在农村地区的推广普及,各种金融机构利用新技术更好地服务“三农”。又如, 蚂蚁金服等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等方面也发挥了一定的支持作用。与此同时,传统金融行业运行效率也得以大幅提升。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开始引入金融科技革新的运作模式和服务方式,实现业务拓展。

不但如此,科技创新还给更多围绕金融业务的细分领域带来了新业态,又进而对金融新发展起到重要的底层支撑作用。国家发改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研究员刘翔峰在接受《中国发展观察》采访时谈及了这一变化。她以征信市场为例指出,基于互联网思维和互联网技术服务平台,通过与大数据采集和分析技术相结合,征信业务突破了传统“信用报告+增值服务”的商业模式,实现转型升级。

然而,金融科技在创新与发展的喧嚣之下,也可能走向“另一面”。

创新是一个试错的过程,必然伴生风险。美国前财长劳伦斯·萨默斯对此曾打了一个形象的比喻: “金融创新如同飞机,它提供了方便快捷的交通方式,能够让人们更快到达目的地。不过一旦坠毁,后果将非常严重。”

我国互联网金融也曾走过“野蛮生长”的时期,忽视风险标准和边界,跑马圈地、监管套利、非法集资等一系列乱象,让我们不得不反思和重估金融创新的价值与逻辑。

“其实,金融创新也并不是一个完全的褒义词,并不是说所有的金融创新均有助于社会和公众利益,新技术应用于金融活动也并非百分之百安全。”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治研究中心副秘书长赵鹞对《中国发展观察》表示。导致2008年金融危机的CDOCDS衍生品创新,已让世人尝到了金融创新的副作用。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保罗·克鲁格曼甚至更为悲观地表示,“难以想起近期有哪些金融创新是有益于社会的”,他对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也持质疑态度。

“金融科技容易产生金融风险的‘黑天鹅’。”赵鹞分析,在自组织机制中生根,在网络空间中展业,在云平台上发展的金融科技或互联网金融将日益不同于在线下环境中成长起来的传统金融,其风险形态正在发生根本转变,幂律分布造成的“长尾”特征将引致金融风险的极值分布,增大金融市场的波动性。

保持监管定力

创新无止境,监管更是没有前例可循。这也使公众对于某一监管政策是否合理或必要的判定,时常陷入模糊和争议之中。

对于近期限额限购措施,舆论中也同样存在一些顾虑甚至不理解。有观点认为,严监管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第三方支付发展,要么就是试图让其回归到一个相对传统的体系中,逆势而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不久前在出席博鳌亚洲论坛时曾明确指出,网联的成立以及“断直连”的要求,是出于支付系统的公平竞争和安全考虑。中国的手机支付和移动支付走在世界前面,但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风险,需要在鼓励竞争中加以防范。

静态码支付限额规定实施已过半月,目前看来此前舆论担忧的负面影响并不明显。相关移动支付平台通过技术调整,力求合规的前提下,兼顾安全和用户体验的诸多做法,值得肯定。以微信支付为例, 记者使用发现,当出现静态码支付超额情况时,应用会弹出一个中间页要求用户核准被支付对象信息, 且自动出示中间动态码。通过这一过程,微信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基础上,也确保了用户进一步支付的渠道畅通。从商户角度讲,维护和更新扫码设备,自觉提高支付风险等级,是对自身也是对消费者资金和信息安全负责。

针对余额宝的一系列调整规范,李勇坚分析认为,由于其现有规模已超过1.5万亿,也就是说,超过了一家中型银行的资产规模,因而在监管层面,这一产品就应视为具有系统重要性。由于业务规模较大、业务复杂程度较高,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可能会给地区甚至全球金融体系带来冲击。由此看来,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产品进行强监管,是应有之义。

赵鹞同样强调,像余额宝这样具有影子银行存款特征的货币市场基金,其发展规模应适度。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货币市场基金被认为是一种十分安全的短期投资工具,成为居民储蓄的主要选择之一。然而金融危机告诉我们,于1970年代肇始于美国的货币市场基金作为影子银行体系的组成部分, 具有顺周期性,容易形成过大的发展规模。事实也证明,余额宝在不到9个月时间里发展成为数千亿规模的大型公募基金,实现了从“小而无视”直接到“大而不倒”的超常规发展,这给金融稳定、市场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带来了全局性影响。基于此,应本着宏观审慎监管原则,对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规模进行必要的限制,以降低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集中度, 及时介入监管,以避免出现从最初“看不起”“看不懂”直接到“看不住”的监管尴尬。

另外,在第三方支付业务与银行“断直连”方面,刘翔峰认为, 从防范风险来讲,这是必要的。虽然短期内可能会影响效率和便捷度,但长远看,尤其是对于城市商行等小银行和规模较小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来说,其资金安全系数有望得以提高。

不只是上述论及的严监管新规,实际上但凡涉及金融创新的监管话题,舆论总是表现得较为敏感。李勇坚认为,其原因在于金融行业与互联网行业之间的文化冲突。对前者来说,安全至上;而对后者而言,客户体验、效率等更为重要。考虑到风险规避,金融监管层可能会倾向于更稳健的做法, 甚至阻止和减缓创新进程。比如, “父爱主义”的监管误区,以投资者(或消费者)不成熟为理由,剥夺投资者(或消费者)参与和选择的权利;对现有的金融机构进行保护式监管,限制其他新型机构进入市场,确保现有市场主体的利益。显然,这与互联网的去中心化、创新、自由选择等理念,存在着明显的冲突。

李勇坚建议,“要解决前述冲突问题,需要在两种文化之间找到一个折衷点,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文化。”

“但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金融市场从来不是,也不能是自由市场。”赵鹞进一步指出,市场原教旨主义已经被历史无数次证明完全不适用于金融市场,否则也不会出现金融监管,这是人类社会在历次金融危机的教训中总结、建立与发展出的最重要经验。每一次金融危机发生后,金融监管都会进一步强化,而不是放任市场。

“科技再‘炫’,也不会改变金融科技或者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中介的事实,监管部门应保持定力。”赵鹞强调。“科技”“互联网”只是表象,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是问题的实质。诸如国内某些媒体、学者同部分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所鼓吹的“软法监管”,实际上是典型的避实就虚。于我国而言, 加强党对金融的领导是金融市场发展的根本保证,“监管姓监”则是党对金融监管的绝对要求。

创新与监管的良性博弈

“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的动态博弈中,金融发展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延伸。

在坚守各自底线的同时,创新在监管漏洞与空白中寻求突围,而监管也要就创新趋势作出适应性调整。

“需要认识到,金融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削弱了金融监管有效性,而过度的金融监管也有可能抑制金融创新,因而要有效处理二者平衡, 既不能阻碍创新,又不能敞口风险。”刘翔峰指出。

李勇坚提醒道,首先要准确识别金融创新的“真伪”。在致力于金融服务提质增效的“真”创新之外,也存在逃避监管进行套利,脱离实体经济,借改革创新之名非法圈钱的“伪”创新。

对此,赵鹞认为,“金融监管的尺度已经在2017年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得以明确,就是金融要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要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要有益于扩大开放,而离开这三条中的任何一条,所谓的金融创新都是‘伪’创新。”

“在创新中监管,在监管中创新,需要构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良性互动,政府支持市场创新,市场也要配合政府监管和防范风险。” 刘翔峰举例指出,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在于大型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的创新投机交易为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了巨大风险,而同时金融监管的缺位导致风险快速累积与蔓延。此后美国出台了“沃克尔法则”进行监管。华尔街诸多大型金融机构一方面积极发出声音,防止更严厉监管法规的出台,以为自身赢得更长的缓冲期;另一方面, 也开始主动调整部分业务以应对新的监管要求。这也是市场与监管互动的侧面表现。

“从以上经验中不难发现, 监管层面的积极引导,有助于金融机构适当调整风险偏好,综合运用事前监管工具可以有效降低监管成本,具有主动性。与此同时,金融机构创新行为也要有自律性,积极做好自身风险管理和应对。”刘翔峰总结道。

金融科技公司追求快速通过网络效应的“临界值”而导致的“低利润率”,是免费金融服务、赔本赚吆喝的金融“异象”的根源,这会直接驱使金融科技公司“重规模”“轻风险”“抢先跑”,使金融领域蕴含巨大的未知风险。因此赵鹞建议,“监管部门应从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从现场监管为主转向非现场监管为主,并提高金融监管的科技实力。”

李勇坚同样认为,监管部门需与新业态相适应,及时引入先进技术。将数字技术应用到金融监管上来,以高效解决合规要求。监管政策的出台,也要从事件推动型积极向法制型、量化评估型及科技型转变。

监管如果过度或跑在创新前面,可能会扼杀金融市场机理和活力,甚至因处置风险不当而引发新风险。

“创新与监管应并进。允许创新、鼓励创新,创新可适度超前, 但监管也必须跟上。金融监管是对市场风险的重要制衡,但认知和时滞的差距,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往往难以协调——监管过严,金融创新难以产生;过松则会加速金融风险积聚。”刘翔峰表示。

于此,李勇坚建议,区分正常监管与过度监管十分必要。所谓过度监管,指监管严格到这样一种程度,即其实施所付出的社会成本, 远远高于其所带来的风险减小的收益。遗憾的是,当前我国有关监管措施或多或少缺乏这种对成本与收益的度量,这可能会对金融创新形成一种扼制。

“任何监管都不应是不计成本的,违反市场规则的,更不能基于一个发生概率小的所谓风险因素,而作出对金融创新不利的决策。”李勇坚认为,在对金融进行强监管的同时,管理层应有量化意识,即深入分析监管的成本与收益。尽管监管的本质是维护金融安全,但这种安全并非绝对安全,而是不发生系统性风险,这就要求监管层要在可能的风险因素与消除这种风险因素所需成本之间进行有效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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