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副职治理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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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彩虹,中国建设银行董事会秘书,高级经济师。出版有《现代货币论丛》《钱说——货币金融学漫话》《经济学的视界》《世界大转折》等10多部著作、文集。

在公司治理中,正副职的定位和关系,是绕不过去的话题。这个话题可以细化为一些具体问题—— “一把手”应当做什么?副职又应当做什么?从治理实践看,大部分“一把手”做了什么?副职又做了什么?为什么会是如此?究竟如何来定位正副职的职责,才能让两者的关系张弛有度,同心和谐但不失原则,意见分歧却无损治理,最优地实现公司治理的目标?

说起正副职问题,人们就会迅速地联想到权力的配置。是的,正副职的定位和关系,实质就是一个权力如何分配和使用的问题。“一把手”的权力集中度应当多大?应当以什么作为权力集中的基本依据?对于副职而言,是否应当拥有某种独立行使的权力,还是所有的权力都归于“一把手”,自己只是服从正职权力的要求“做事”?

很容易看出,上面的诸多问号,都在指向相对确定的公司治理的制度建设,即是希望通过明确的成文制度,将正副职的职责分工和权力配置基本固定下来。这也是许多公司实践过的事情。其中,规模较大、结构复杂、人员众多的公司,大多通过公司章程、授权管理和一些“兜底”的文件条款等, 规定了正副职的职责和权力;一般的中小公司,即使没有成系列的制度文件,也都有较为清晰的职责分工与相应的权力分配安排。正因为此,一些学者和治理实践者认为,在现代公司治理中,正副职的定位和关系,在制度层面上并没有什么突出的问题,实践中倒存在一些这样或那样的缺陷。这样的理解,是值得探讨的。

实践中观察发现,不少公司的“一把手”通常以“负责全面工作”为据或是依托类似的成文定义,将“全部权力”集中在手, 构造出“正职全权,副职无权” 的实际运行体制;或是先将“全部权力”收入怀中,而后再进行正副职的职责分工和权力配置。从前者来看,权力是高度集中于正职手中的,副职在治理的时空上,从头到尾全方位地依附在正职的权力外围;后者则有权力的再分配,形成某种正副职的权力分布结构,但这样的再分配完全是由“一把手”来决定的,大多数情况下也是可以随时调整的。因此,不论何种情况, “一把手”实际上掌控了全部的权力。在这样的实践中,本应由制度来决定的正副职的职责分工和权力配置,转化成了“一把手”的个人行为。

应当说,如此的治理实践, 是有双重的意识认同作为基础的。一方面,“一把手”要对整个公司的治理负责,在他的意识深处,承受全面的治理职责,自然就必须拥有全部治理权力,副职或是更大范围内的职责决定和权力分配,必定要由他来依托“全部权力”进行安排;另一方面,在普通员工(包括一些副职)的一般意识里,“负责全面工作”的“一把手”,天然就要拥有“全部权力”,否则,他就无法介入“全面性”工作。在这样的双重意识认同下,公司治理中“一把手”的职责和权力配置,以“承担全面责任”和“拥有全部权力”对等为主核,似乎它们就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不能分割,也无法分割。

公司治理中的一个重大困惑在于,正职也是生物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人。他掌握全部权力的运作,将潜在地带给公司两种极端性的“治理风险”。一是他误用、滥用或不合适地弃用权力,造成治理制度的虚设、治理程序的混乱和治理结果的负面,严重的情况下甚至于产生权力运作的个人“道德风险”——谋取个人利益之需而损害公司的整体发展;二是副职完全无权的情况下,不只是不承担“做事”的责任,还容易将“做事”的工作本身,推向“一把手”,自己只做“上传下达”“下情上递”的中介角色,不分析、不研究、不判断事项,也不提供建议,更不加入个人体力或智力的付出,以“无权”为由而尸位素餐。由此来看, 正职掌控公司治理的全部权力,是一个颇为复杂且隐藏深层次危机的事情。

有观点认为,“一把手”掌控治理的全部权力,其实并不那么可怕,可怕的是缺乏相应的监督和制衡力量;同样,副职“无权不作为”也没有什么大不了,只要有监管和督促机制就可以解决问题。实践中,许多公司内部就设有监督和制衡的机构,配置有足够多的人力和其他资源,试图化解那种权力过于集中于正职而带来的“治理风险”。可悲的是,如果没有来自公司外部的监督和制衡力量,公司内部的类似机构和人员,也都是在“一把手”掌控的全部权力之下来运作的。这些机构和人员,完全无法监督和制衡“一把手”对权力的支配和运用。进一步说,即使是外部有强有力的监管和制衡机构,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特别是公司正职对于信息的掌控,外部的监督和制衡,大多只是在出了重大问题时, 才能发现并发挥作用。在某种意义上讲,公司治理中“一把手”一旦掌控了全部权力,内外部的监督和制衡是“力不从心”的。

在这个问题上,公司治理必须考虑初始就界定好正副职的权力问题,或者说,清楚地限定“一把手”掌控的治理权力。从实践展示的问题看,我们首先需要理解的是,正职“负责全面工作”或“承担全面职责”,是不是一定要掌控全部的权力?换句话说,“一把手”掌控全部权力的依据是充足的吗?

回答是否定的,正职并不需要掌控全部的治理权力。那种“负责全面工作”或“承担全面责任”和“拥有全部权力”必须对等无隙的观念,是对现代公司治理中正副职职责界定和权力配置的重大误解。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一把手”负责“全面工作”或承担“全面职责”是必然的,但这里的“全面工作”不是所有工作,“全面职责”也不是所有职责。“全面”的含义,是“宏观的、整体的、全局的和重要的”意思。事实上,“一把手”根本不可能亲自去做所有的工作;对自己没有做、并不可能去做的具体工作,也无法承担直接的责任,当然就不应当占有这部分治理权力。要清醒认识的是,“全部权力”所对应的, 应当是“所有工作”或“所有职责”。如果“一把手”掌控了全部的权力,那就意味着部分工作或职责, 将失去治理权力的支撑,要么没有人去落实,要么虽然有人落实却无人承担责任。

由上可见,正职和副职的职责分工和权力配置,还是必须遵循“权责相配”原则的。实践中那种“一把手”掌控全部治理权力的做法,恰恰破坏了这个原则,尽管不少人错误地以为是秉持了这一原则。表面上看,这是一种公司治理实践中的缺陷,仔细推敲,还是制度层面上,没有从初始源头解决好正副职的职责界定和权力配置问题——偏差的意识认同、错位的正职职责和权力的理解, 以及为数颇众的实践经历,使得“一把手”在某种程度上,以对全部治理权力的掌控,消解了制度的存在。

因此,现在要做的就是回归制度层面,对公司治理中正副职的职责和权力进行制度性梳理和配置。“一把手”也好,副职也罢,均应在制度界定的职责分工和相应配置权力的范围内行事, 共同治理公司; 而不是“ 一把手”就是制度本身,或是取代制度来进行职责和权力配置。也就是说,是制度来决定正副职的职责和权力配置,不是“一把手” 来决定制度的取舍。

一般来讲,“一把手”通常要做三项大的工作,一是战略制定或战略决断,二是重要或关键的人力资源配置,三是实现最佳治理目标的“抓手事项”选择。副职则通常按照业务或管理的事项分工,承担具体条线或板块的职责。制度层面上的正副职权力配置,大体可按照这样的格局来配置——“一把手” 掌握有牵头决策、重要人力资源配置和“抓手事项”组织、管理的权力,副职大多根据决策要求,拥有所辖领域或范围的组织、管理和执行的权力。有了制度层面的职责分工和权力配置,公司治理就有了“基本法”,这不仅为正副职有效履职提供了基础,也为监督和制衡提供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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