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小微金融发展的若干对策

0

 

 

 作者:林 淼  周中胜

 

 区别于国外主要为贫困、低收入人群及微型企业提供的非商业性的金融服务,我国的小微金融肇始于上世纪90年代的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主导的以扶贫为目标的小额信贷项目。进入新世纪以后,随着城商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开始介入小额信贷、小微企业贷款等业务,小微信贷在为经济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小微金融的商业属性也逐渐显现。2006年以后,随着农村金融“新政”的实施,以及大型商业银行、中小型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贷款机构等纷纷进入小微金融领域,我国的小微金融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目前我国的小微金融体系基本框架已经初步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小微金融服务供给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与此同时,我国的小微金融的发展也面临着一定的制约,小微金融的监管体制也面临重大的挑战。

 我国小微金融发展出现新变化

 近年来,随着国家各部委一系列政策措施的颁布实施,小微金融业务得到了长足发展,小微金融已成为很多银行包括大型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小微金融业务也呈现出很多积极的变化:
    第一,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总量不断提高。近年来,随着国家各项政策措施的颁布实施,我国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总量不断提高,近5年连续实现了贷款增速和增量的“两个不低于”。2015年银监会在《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又提出了将2015年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目标由以往单纯侧重贷款增速和增量的“两个不低于”调整为“三个不低于”,即从增速、户数、申贷获得率三个维度更加全面地考查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的目标。截至2013年末,我国中小企业贷款占GDP的比重超过了50%,而美国是3.75%,英国是6.6%,日本是30%多。应该说,近年来我国的小微企业信贷取得了长足发展。
    第二,服务于小微企业的小微金融机构不断发展壮大。目前,我国大中银行的中小企业个人机构、城商行、邮储行、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等依然是小微金融的主力,但与此同时,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以及新兴的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互联网金融也正在发展壮大。据统计,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的农村信用社达1596家,农村商业银行665家,农村合作银行89家。另外,截至2014年年末,中国的小贷公司总数近9000家,全国小贷公司贷款余额近1万亿元,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法人机构达8538家。此外,随着“互联网+”概念的提出与广泛运用,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不断创新,众筹、P2P等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也为小微金融的发展带来了很多新的商业发展模式。
    第三,服务于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模式不断创新。囿于小微金融固有的局限性,如何创新小微金融的服务模式就成为小微金融能否得到持续发展的关键。近年来,服务于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模式不断创新,其中,有代表性的包括以阿里金融为代表的“电商”模式,以民生银行为代表的“圈链金融模式”,以泰隆银行为代表的“零售金融模式”等。其中,阿里金融的电商模式主要以网络数据分析模型为骨架,将阿里巴巴、淘宝和支付宝中沉淀的海量客户交易和信用数据引入在线视频资信调查和云计算技术,从而将客户的行为数据映射为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价,并由此自动为客户完成贷款审批。民生模式的圈链金融模式主要通过对一圈两链中的中小企业采取批量营销、集群授信的模式,以联保联贷的方式弱化个体的信用风险,以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影响,实现了信贷业务的工厂化、低成本运作。而泰隆银行的零售金融模式认为客户的人品和经营前景是小微企业贷款中需要首先了解、确认的信息,由此泰隆银行实行“一对一”服务,并将服务从业务合作延展到客户的事业和生活(泽岩,2014)。当然,上述金融服务模式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和适用性问题,但毋庸置疑的是,只有不断创新服务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模式,才能为小微金融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和源泉。

 我国小微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大型金融机构的小微金融服务体系仍有待强化,包括机构、信贷比例、人员、文化等。近年来,我国很多国有大型金融的基层分支机构出现了只存不贷的现象。国有大型银行机构在改革的过程中大量撤并了县级的分支机构,贷款的决策权也普遍上收到省一级,这虽然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降低监管成本,但也导致很多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在县级及以下出现只存不贷现象,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和老少边穷地区。据统计,在很多经济不发达的县市,存贷比往往只在25%-40%之间。另外,很多大型国有金融机构在机构设置、内部风险管理机制等方面还不适应小微企业的发展,已提出的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单独考核的措施也未完全落实。2005年,银监会提出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六项机制”,2010年又提出对小微企业服务的“四单管理”,但在实践中,很多金融机构并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此外,在我国目前政府主导型的发展模式下,资金更多地投向于政府项目。因此,我国国有大型金融机构的小微金融服务体系仍有待加强。
    2.小贷公司、村镇银行、贷款担保公司等小微金融机构的发展仍存在制度约束。当前,金融业的准入管制仍然较严,面向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仍显不足。据统计,规模以下的小企业90%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过任何借贷关系,小微企业95%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过借贷关系。小微企业为社会创造的价值与其获得的金融资源严重不匹配。近年来,主要面向小微企业的小贷公司、村镇银行、贷款担保公司尽管得到了较快发展,但仍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不发达地区和老少边穷地区的覆盖率仍然较低。从金融机构的分布来看,在小微企业比较集中的中小城镇,能够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也十分有限。由于金融服务的供给不足、竞争有限,因而小微企业的融资机会仍然有限,且融资成本较高。此外,小贷公司、村镇银行的数量、规模和质量仍然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很多这类小微金融机构都存在资金缺乏、来源单一、实力弱、经营难度大等困难(小微企业融资问题调研组,2014)。
    3.服务于小微金融的基础设施建设仍有待深化。近年来,尽管小微金融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有所改善,但总的来说仍较薄弱。如由于经营性质和组建形式等原因,小微金融机构在支付结算方面有天然的劣势,结算系统和方式不畅通,无法开展对公业务,制约了小微金融机构的发展。此外,目前大部分小微金融机构仍然没有纳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尽管可以通过向人民银行地方分支机构查询征信信息,但由于小微金融机构所服务的对象主要是被正规金融体系所排斥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等低端客户,而这部分客户在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并无记录,因而使小微金融机构的信息成本高企。另外,传统的企业信用评级模式主要还是考察企业的基本素质、经济能力、偿债能力、经济效益、盈利能力和企业发展前景等因素,主要以财务数据为核心,依靠担保和抵押、第三方担保等形式防范信贷风险,但由于小微企业的抵押物缺乏,加之财报失真、阻碍了银行的信贷积极性。为此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要求整合注册登记、生产经营、人才及技术等方面的信息资源,以破解缺信息和缺信用的难题。但由于这些信息分散在工商、税务、电信、自来水、电力等部门和系统,如何打通这些领域的联系,并实现与这些部门系统的接口一致,仍然有很多困难要克服。
    4.小微金融的监管体制有待创新。我国目前针对小微金融的监管体制是以“一行三会”为主导、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机构为补充的双层金融监管体制。但这一体制在小微金融的发展与创新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挑战,准入条件和监管标准的统一制约了小微金融的个性化发展需求;重安全、轻效率的监管价值取向影响了小微金融的创新和发展能力;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能的分散以及权责不对称不利于地方金融机构的业务拓展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发挥;对中央与地方监管职能划分的立法缺失则导致存在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李凌,2014)。

 促进我国小微金融发展的若干对策

 1.放宽金融业市场准入门槛,构建小微企业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应当通过适当放松管制指标,并加大工作力度,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设立各类村镇银行、小贷公司、信用贷款担保公司等小微金融机构,促进小微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从制度层面解决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可获性的问题。应通过大力发展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等支持和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创业与发展。在首批民营银行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支持在条件成熟的中西部地区设立民营银行。另外,小贷公司由于其自身的信用资质较弱,增资扩股也比较困难,同时由于无法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因此,应适当放宽其负债率的上限,允许风险控制情况较好的小贷公司从银行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从而提高其放贷规模,以更好地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并提高小贷公司的经济效率并提高其经营的合规性。
    2.深化大型金融机构的小微金融服务体系,包括完善货币政策,强化大型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尽管201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但如何把意见中的各项政策要求落到实处,有关监管部门和国有银行还需要加大工作力度,包括“六项机制”的健全和“四单管理”的落实等,从而在风险防控、业绩考核等方面完善优化激励机制,加大国有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力度。
    3.完善扶持小微金融机构的相关政策,包括差异化的监管政策,简化小微企业贷款坏账的核销手续,逐步取消金融信贷规模的控制。应建立健全小微金融服务的考核评价机制,并根据考评结果实施差异化的监管,对风险成本计量到位、资本与拨备充足、小微信贷服务工作突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优先受理其市场准入申请,支持其增设分支机构;减少现场检查频率;可以优先支持其发行专项金融债券等负债产品增加资金来源(黄孝武和王红贵,2012)。就小微金融的监管体制来说,应完善小微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和金融发展水平,在监管指标、市场准入、监管手段等方面制定具体的细则和标准。需要完善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组织架构,确立以地方政府金融办为主体,金融办与工商、税务、公安、商务等部门的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明确中央和地方监管机构的金融管理边界,减少监管的盲区,建立中央和地方监管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包括工作会商制度、联动监管和联合检查机制及预警机制等。要树立和推广效率和安全并重的监管价值理念,对一些规模小、贴近“三农”、贴近小微企业的小微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应交由地方监管部门进行审批及审慎性监管,待这些机构发展壮大至一定规模或地域超过一定界限后再由“一行三会”进行监管。
    4.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加快服务于小微企业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信息系统构建。大数据征信就是运用大数据技术重新设计征信评价模型和算法,通过对财务数据、地址信息、社会关系、行为数据等多维度的信息进行考察,形成对个人、企业、社会团体的信用评价,这些数据来源包括用户的授权数据、网络上的公开数据以及第三方合作伙伴提供的数据。通过提供数据维度,并结合业务上下游的关联方信息等数据,构建征信评价体系,既能计算出授信的单项额度,也可以计算出整体授信额度,从而创造出不同于传统征信的评价模式,以解决小微企业信用评审的问题。另外,针对贷后评审机制,也可以通过对企业的交易情况进行实时监测,预测企业未来发展趋势,量化风险、实时监管,通过预警和预测来帮助金融机构控制和防范风险。
    5.应大力支持小微金融机构进行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完善,包括结算系统的畅通和征信系统的接入,从而使小微金融机构能充分参与到银行业的竞争。此外,还应持续推进小微金融服务的金融创新,可以允许小微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投资、担保、咨询等增值服务,并建立基于小微金融机构的质量、风险、运营评估体系。对一些优质的小微金融机构,应鼓励其通过资产证券化、新三板挂牌等方式开展金融创新业务。(参考文献略)

0151221132852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苏州大学商学院

评论被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