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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版 《中国海事仲裁规则》正式施行 首次引入责任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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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国发展观察》杂志记者 张倪

10月9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下称“中国海仲”)在北京发布《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1年版)》(下称“《2021仲裁规则》”),该规则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仲委副主任李虎在发布会上表示,国际经济贸易投资格局加速演变,国际国内商事仲裁快速发展、竞争加剧。中国海事仲裁紧跟国际仲裁发展步伐,对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修订,回应时代变化,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增强仲裁程序透明度,凸显仲裁制度优势,有助于提高仲裁公信力。

据了解,在国内层面,《2021仲裁规则》实现了一系列新突破。《2021仲裁规则》回应了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深刻变化,首次对电子送达、视频开庭、视频作证、电子签名以及网络安全和隐私及数据保护做出系统规定,以满足实践需求;为进一步增强仲裁程序透明度,充分发挥中国机构仲裁的优势,首次较为系统地规定了证据规则,便于仲裁庭正确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正当权益;首次区分机构案件经办人和仲裁庭秘书明确规定仲裁庭秘书职责,厘清机构和仲裁庭的职责划分,进一步实现机构管理与仲裁庭独立裁决的有机结合;将实践中行之有效、已为《两办意见》确认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纳入规则,首次明确专家咨询意见的性质及其与仲裁庭的关系,公开透明,以充分发挥我国机构仲裁的优势,提高仲裁公信力;首次规定经当事人同意,脱密后的裁决书可公开发布;首次增加了向当事船舶船长送达作为仲裁文书送达的方式之一,适应海事仲裁实践的特别需求;首次明确仲裁庭可以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因当事人代理人变化而产生的利益冲突,包括全部或部分排除当事人新委任的代理人参与仲裁程序,确保程序公平;首次引入责任限制条款。此外,《2021仲裁规则》还增加了由机构管理费和仲裁员报酬组成的仲裁费用表,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选择适用,以更好地满足当事人需求,激发仲裁活力。

李虎指出,《2021仲裁规则》既最大程度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防止当事人权利滥用、保障仲裁质量,在组庭程序上作出重大修改,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海仲委仲裁员名册外选定仲裁员,同时规定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应从仲裁员名册中产生;规定当事人无法共同指定首席仲裁员的,由双方当事人所选定的两位仲裁员共同指定,在期限内无法指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为优化仲裁资源、提升质效,《2021仲裁规则》采纳国际仲裁中快速程序的表述,将“简易”程序改为“快速”程序;同时将快速程序的争议金额上限从人民币200万元提高到人民币500万元。

中国海仲规则的修改,将进一步助力“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企业“走出去”。2018年初,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该意见确立了共商共建共享、公正高效便利、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等几个“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构应当遵循的原则。

李虎指出,在该意见的指导下,最高院建立了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国海仲也是首批被纳入该机制的成员。本次海仲规则的修改,也体现出近几年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不断摸索多元化法律服务的经验总结。

“在原来的基础上,我们将以一套进一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便利当事人、提高程序透明度、更加保障独立裁决、与国际接轨的仲裁规则,以更专业、更高效和更经济的方式解决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李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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