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彩虹,高级经济师,长期供职于中国建设银行,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特聘教授。出版有《现代货币论丛》《钱说——货币金融学漫话》《经济学的视界》《世界大转折》等10多部著作、文集。
从产品的“产出”视角来看, 企业可以划分为物化产品、服务产品和制度产品提供者三种不同的类型,对应生产性、服务性和制度性企业三种形态。其中“制度性企业”,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社会公认规则,向服务对象(通常也是企业)提供成文的正式文件或报告的企业,这类企业可以为服务对象增加信任、信誉和信用的“三信” (简称为“增信”),具有不同于一般商业服务类企业的鲜明特征(见《中国发展观察》2021年第14 期,《有这样一种企业》)。
制度性企业之所以能够给服务对象“增信”,一是它们提供的文件或报告所依据法律法规和社会规则等制度的权威性,二是它们自身的体系完备且制度意识、专业能力强大。如会计师事务所,它们协助上市公司完成的“经审计”的定期财务报告,就是依据公司法、行业规章,公司章程和会计准则等,通过专业审计服务,给普通的财务报告“增信”。这个“增信”的“制度产品”,显然与生产性企业和服务性企业的产品大为不同。
一般来说,企业的基本功能, 就是正常地向社会提供产品。这是由企业的性质决定的,也是由企业的社会分工决定的。如果说,生产性企业和服务性企业的产品,因其向外部市场提供而具有社会性,产品的品种、质量、定价等,都必须符合社会基本规范,承担社会责任,相应地,由于“制度产品”是各种“增信”文件或报告,保证它们真实、准确和客观,就是制度性企业必须做到的。鉴于“增信”产品以“三信”为中心,可以为服务对象赢得投资者、交易对手、合作伙伴、消费者,乃至整个社会的认同,相比于普通的物化产品或服务产品,有更为广泛、深远的社会影响,这种产品的社会责任,也就更为重大和严肃。
那么,对于制度性企业来说, 它们如何才能做到所提供的“增信”文件或报告真实、准确和客观,从而履行好如此的社会责任呢?
第一,深刻认知“增信”产品的社会性,主动自觉地约束企业自身的行为。观察看到,制度性企业提供的特殊“增信”产品,将带给服务对象难以简单度量的社会认同价值,有时单份文件或报告就可以影响到很大的范围。与此同时,制度性企业是商业营利性组织,它们和服务对象有着复杂的经济关系, 提供的产品可能“实质增信”,也可能只是“形式增信”。制度性企业通常是从服务对象那里获得收益的,如会计师事务所从上市公司收取审计费,这使得企业和服务对象之间,天然地存在“交易”。服务对象希望得到更多的“增信”并为此付费,制度性企业则希望尽力满足服务对象的要求来获得收益,同时又严格地依据制度提供文件或报告。在这样双重的约束下,制度性企业“正常”和“不正常”地提供“增信”产品,都是可能的。这也就是在现实世界里,我们没少看到一些制度性企业发生“丑闻”的原因所在,它们提供的文件或报告, 形式上“增信”了服务对象,实质上却“失信”于社会。就此而言, 制度性企业要履行好“制度产品” 的社会责任,必须时刻清醒地看到自己“产品”的社会性,特别是看到“坏产品”对社会强烈的伤害性,主动自觉地约束自身的行为, 以遵规守法为前提去获取收益,提供给服务对象名符其实的“增信” 产品。
第二,深刻认知国别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社会规则,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行事。当今世界是由不同民族国家或地区组合而成的,法律法规和许多社会规则,都有国家或地区的边界,制度性企业也是依法注册在某个国家或地区之内的。因此,深刻认知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制度,严格按制度要求来“增信”服务对象,乃是制度性企业通过“制度产品”承担社会责任的第一层次。换句话说,按照国别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社会规则提供“增信”产品,其社会影响力和社会责任,大多会有国别或地区的限制, 这不是制度性企业“增信”的较高层次,却是履行更高层次社会责任的基础。如果这个层次企业都做不到位,想象不出更高层次的“增信”能够实现。
第三,深刻认知国别或地区法律法规和社会规则中的“国际成分”,积极有为地运用它们来提供“增信”产品。在不少国别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社会规则中,存在有相当比重的“国际成分”,它们虽然由国别或地区制定、颁发,但内容并不局限于国别或地区范围,特别是涉及到国际经济交往方面,时常会有一些制度内容突破国别或地区边界,为国际社会所认同,有的甚至具备某种超越性的“国际高度”,成为事实上跨越国界的“准世界性制度”。这样的情形,意味着一些国家或地区相关制度的超前性,国际交往的意愿和规则感强大,制度性企业若能积极有为地运用此制度来提供“产品”,其为服务对象的“增信”,就能够走出国家或地区的边界,成为服务对象在国际范围进行交往的通行证。显而易见,一个国家或地区相关制度的“国际成分”越多,依据其提供的“增信”产品就越有国际性,制度性企业对其的认知越深刻,运用越是积极和到位,所服务的对象就越能够在国际交往中获得认可。可以看出,制度性企业在这里的基本社会责任,有了超出国家或地区边界新的更高层次。
第四,深刻认知国际性的制度安排,遵循并有度和相对灵活地行事。当今世界各民族国家或地区之间的交往,特别是经济、贸易和投资往来,是有许多国际性制度安排的,如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资本市场上市规则、银行业的巴塞尔协议,还有许多国家之间或区域性的投资和贸易协定等,它们显然是制度性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增信”产品的依据。基于这些制度的国际性,制度性企业依照它们提供的“增信”服务就是国际性的,深刻认知这种制度的意义之重大,不言而喻。然而,国际性制度通常原则性强,留有较大的操作空间,具体到国别或地区的服务对象,制度性企业必须结合本地的实际,本地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历史的经验等,综合成实实在在的“增信”文件或报告。这就需要制度性企业强大、广泛而深入的制度知识储备、跟踪和研究能力,从国际性制度到国别或地区制度,建立起密切的关联或交集,针对各种各样服务对象的要求,有度和相对灵活地提供高质量的国际性“增信”产品。在这个层次上来讲,制度性企业是需要集聚起足够大、足够强和可持续智力能量的。
人们或许会问,制度性企业一定要如此自我认知、自我约束和自觉主动地为服务对象提供“增信” 产品,近似于“忘我地”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吗?回答是肯定的。
任何企业的生存和持续发展, 都是建立在“产品”为社会认同基础上的,制度性企业也不例外,所不同的只是“产品”有异,因而有不同的社会责任具体要求而已。在这个意义上,制度性企业严格自我约束,深刻把握相关制度精神来提供“制度产品”,既是对社会负责,也是对企业的生存和持续发展负责。不可否认,按照自我高标准要求,制度性企业是需要付出较多成本的;而且,严格遵规合法提供“增信”产品,也会受到一些服务对象的误解和疏远,影响企业短期收益。然而,从长期来看,从自身管控出发,坚定不移地以社会责任为重,将使企业处于“长治久安” 的稳定发展状态,其“产品”将为社会长期高度肯定,企业将立于不败之地。在这方面,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因“安然事件”而消失的故事,再经典不过了。有理由相信, 凡理性十足的制度性企业家,都会选择长期存在的战略和战术。
必须看到,一方面制度性企业终究还是企业,它们对于利益的诉求,并不会因制度产品的社会责任重大而消解,尽管长期发展和短期利益之间的均衡博弈,会使很多的制度性企业有主动承担责任进行自我约束的内在力量;另一方面,制度性企业“增信”产品广泛的社会影响力,特别是国际性的“增信” 服务,它们将在世界范围内搭建起人与人、企业与企业,甚至政府与政府之间彼此沟通的桥梁,促进大范围和深层次的经济交往。结合这两个方面来看,“好的”制度产品,仅仅依靠制度性企业的自我觉悟和管控,是远远不够的;企业外部严肃和严格甚至于严厉的监督管理,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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