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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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彩虹,高级经济师,长期供职于中国建设银行,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特聘教授。出版有《现代货币论丛》《钱说——货币金融学漫话》《经济学的视界》《世界大转折》等10多部著作、文集。

分类,是科学研究的基础,甚至于,分类就是科学研究本身。在后者的意义上说,分类达到了某种高度、广度或深度,科学研究的结论就自然而然地出来了。这里的关键在于,分类实质上就是建立新的标准,揭示不同类别事物的本质、形态和运动的特征,最后将不同特点的事物,从一个笼而统之的群体之中,分离或分别出来。既然本质、形态和运动的特征都有了,一些事物的类别差异就清楚了,新的类别水到渠成地出现,典型地完成了一个科学研究的过程。

在现代社会的企业群体中,我们已经有了大量的分类。这些分类不仅让我们清楚了不同企业的性质,方便了我们的管理、治理、监督和出现问题时的处置,更是为我们根据不断变化的世界,和我们自身不断加深的认知,提供了进一步分类研究的基础。当在同类企业群体中,某些企业表现出不同于群体的一些特征,并且这些特征得到了较为普遍的认可时,或者说,新类别的企业事实上已经客观存在时,建立新的企业类别标准,揭示新类别企业本质、形态和运动特征,就势在必然,也非常必要。

一般地说,企业是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经济性组织。这里便存在一种基础的企业分类。一是生产“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物化产品的机构,可称之为“生产性企业”;一是根据需求方特定需要提供服务活动的机构,可称之为“服务性企业”。这种分类,显然过于笼统。马上遇到的具体问题就是, 运输企业从事的是运转旅客和货物的机构,它并不生产有形物化产品,仅提供特定的运转服务,但大量的运输和生产有形物化产品紧密相关,这类企业究竟是算“生产性企业”,还是“服务性企业”?还是应当另外单独分类出一种“生产性服务企业”? 

这个问题至今仍然有不少疑问,尽管我们已经有权威的分类。譬如说,运输业通常是作为“服务业”或“第三产业”来看待的,运输企业则时常被划归为“生产性企业”而不是“服务性企业”。这种看起来颇有些矛盾的分类,实际上告诉我们这样一个道理,现实生活中的许多事物,都不是简单的分类可以清晰界定的。如果需要清晰起来,就需要建立新的标准, 或说新的依据,在此前提下,重新归类不同的事物。如将运输业,单独作为一种类别,从“生产性行业”和“服务性行业”里分离出来,并列为第三类,事情就可能要清楚得多。在这里,分类是重要的;更重要的,是分类的标准或依据。

在服务业的大范围内,存在这样一种企业,它们从事的是中介性质的服务,如证券交易所提供交易平台,投资银行提供企业上市服务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企业外部审计服务等。这种企业从商业的角度来看,它们都是收取中介费用的,属于经济性的企业组织。将它们归入“服务业”之内,主要是因为它们并不提供有形的物化产品,而是提供有人的体力和脑力支出的“劳务”,并且是根据需求方的需要,有针对性地提供。这样看来,一般的服务业标准或依据,足以将这类企业归到“服务业”的管辖范围,与商业会议中心、商业代理、商业中介等,属同一种类型的企业。

然而,这种企业提供的服务, 最后都会形成成文的正式文件或报告,如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准许文件,投资银行的上市申请指导并协助完成招股书等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等等。这些文件或报告,必定无疑地会增加被服务对象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信任度、信誉等级和信用水平(后面简称“三信”),使得服务对象能够上市、被投资者认同并获得投资,以及持续为社会各界了解并得到认同等。换言之,这些文件或报告将使被服务对象“增信”。这与完成一个简单的劳务提供过程,如快递人员转送一件产品, 技术人员修理一台电脑大为不同, 因为这些劳务活动,都不可能给服务对象增加“三信”。由此特征来看,一种很为特殊的“服务类企业”就在服务业群体中自然而然地走了出来。或者说,从我们的新标准或新依据来看,这种企业可以被新分类出来。

现在的问题是,这种企业为什么能够给服务的对象“增信”? 

不论从理论逻辑上讲,还是从生活经验来看,这种企业能够给服务对象“增信”,在于它们本身拥有“三信”。反过来说就是,如果这种企业本身没有“三信”,它们又如何能无中生有地给服务对象“增信”呢? 

进一步问,这种企业本身拥有的“三信”,又从何而来呢?是这种企业之外力量的赋予,还是这种企业自身的创造? 

从最后形成的正式文件或报告来看,这种企业的“三信”既来自外部力量的赋予,又来自企业自身的创造,为两者结合的产物。所谓外部力量,在于这种企业正式文件或报告的形成,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社会规则,或说一整套外部制度完成的;文件或报告的可信性,源自于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终极性,源自于社会规则的公认性、合理性和专业性。在一定意义上讲,一份高质量的文件或报告,就是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规则的具象化,即对于具体服务对象企业的“制度性”认知、衡量、审视和评价等。外部制度的力量,使得人们相信文件或报告,与相信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规则, 产生了等价性。

所谓企业自身的创造,在于这里的正式文件或报告,毕竟是这种企业“做出来”的,尽管依据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社会规则等“外部制度”。因此,企业对于制度的理解程度,权利义务边界的正确掌握,各种利益关系的精确界定,特别是针对不同情况的适度灵活处理等,都将在最后的正式文件或报告中体现出来。这就预示了不同的此类企业,会有不同质量的文件或报告出来,优劣高低存在等次,最后导引出不同的“三信”差别来。在这个视角上,企业的法律意识、道德水准和制度理解能力,还有操作技术或技能,都是创造“三信”的基础力量。

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例,它给上市公司提供外部财务报告审计服务,协助上市公司形成经过审计的定期财务报告。毫无疑问, “经审计”就是“增信”的别名, 社会各界特别是投资者相信并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了解、熟知和理解上市公司,进而对其社会价值或投资价值做出判断, 决定与其相关的经济联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服务之所以有如此的“三信”魔力,即在于它依据的是公司法、行业规章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特别是社会公认的国际会计准则,也在于它自身遵规守法、道德约束和充分发挥审计的专业能力—制度和能力的聚合,会计师事务所便成了值得信赖的企业组织。

如果我们将所有的企业组织提供的“产出”,不论是有形的产品还是无形的服务,以及其他的存在形式,统一为产品形态来看待。那么,会计师事务所这种企业“产出”的“产品”,就可以认定为“制度产品”,即依据法律法规等制度所形成的文件或报告类“产品”。由此,制度产品从一般的服务产品中分离出来,企业则可以划分出提供物化产品、服务产品和制度产品新的三种类型。

鉴于这种企业提供产品的基础是制度,因此,制度的覆盖或管辖范围便基本划定了给服务对象“增信”的范围。如果说,制度是区域性的、国别性的,那么, “三信”的范围相应就限定在区域和国别之内;如果制度是跨越区域和国别的,如国际公约、国际会计准则等,“ 三信” 的范围就将是超越国家边界的,为国际社会所认同。在这个视角上来看国内企业和国际企业之分,我们便能获得对“国际企业”全新的理解。只有那种依据“国际制度”来提供“产品”的企业,才是国际企业,也才能够给服务对象增加“国际三信”。可见,这种企业的分类,价值非凡,值得深入研究,并在实践中予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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