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环保思想与举措

0

陈忠海,本刊专栏作家、文史学者,长期从事金融工作,近年来专注经济史、金融史研究,出版《曹操》等历史人物传记8部,《套牢中国:大清国亡于经济战》《解套中国:民国金融战》等历史随笔集6部,发表各类专栏文章数百篇。

中国古代的环境保护思想十分丰富,环保立法方面也有许多具体实践,并且从40 00多年前就开始设立专门的环保机构,对自然资源在开发利用的同时进行必要保护。

环保思想

中国古代的先民很早就认识到环境问题的重要性,《史记》记载,黄帝曾教导大家“节用水火材物”,帝誉也教导百姓“取地之材而节用之”,周文王临终前嘱咐周武王:“山林非时不升斤斧,以成草木之长;川泽非时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在《礼记》中也有记载:“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木不中伐,不鬻于市。禽兽鱼鳖不中杀,不鬻于市。”以上这些,都强调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重要性,强调不能违背自然生长规律过度获取资源。

春秋战国以后,诸子百家对自然和环境问题给予了更多关注, 《管子》强调“为人君而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立为天下王”,《论语》强调“天何言哉? 四时行焉,百物生焉”,《老子》强调“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万物作焉而不辞,生而不有, 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他们都强调了自然界中万物生长有各自规律,意在提醒统治者不能以为拥有权力就可以支配和挥霍一切自然资源。《管子》还进一步指出春天里应当“无杀伐,无割大陵,倮大衍,伐大木,斩大山,行大火”, 春天是万物生长的季节,在这个季节不能杀伐、不能大挖丘陵、不能焚烧沼泽,也不能有砍树、凿山、放火等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论语》里也有记载,孔子“钓而不纲,弋不射宿”,意思是宁愿钓鱼也不拉网捕鱼,对于归巢的鸟儿坚决不射。

荀子是对自然环境关注最多的先秦思想家之一,他强调人类向自然索取时要有度,只有保护好自然资源才能实现可持续利用,《荀子》指出:“草木荣华滋硕之时, 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鼋鼍、鱼鳖、鳅鳝孕别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天其生, 不绝其长也;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污池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故鱼鳖优多而百姓有余用也;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这段话的大意是说,在植物开花生长的季节不得进山砍伐,在鼋、鼍、鱼、鳖、泥鳅、鳝鱼等繁殖的季节不得将渔网、毒药投放在湖泊、河泽之中, 确保这些植物和动物的生长发育, 之后才能获得这些自然资源。

先秦时代的思想家关注环境问题,除环境本身面临的压力外,还与“天人合德”“天人相应”“天人合一”等哲学思想有关,儒、释、道都认为,人类的社会现象往往也是自然现象的反映,生理、伦理、政治等社会问题往往会通过自然现象反映出来,人对“天”应该保持敬畏。《吕氏春秋》认为“天有九野,地有九州岛,土有九山,山有九塞,泽有九薮,风有八等,水有六川”,强调了人与自然界密不可分。《淮南子》认为“譬吾处于天下也,亦为一物矣”,意思是人与世界上的其他物类一样,都是自然界的有机组成部分,人类“欲致鱼者先通水,欲致鸟者先树木,水积而鱼聚,木茂而鸟集”,认为人应当主动探索自然界的生长规律,努力做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汉朝以后,儒家的天命思想更加成熟和体系化,更加强调人与自然界的协调关系。贾谊认为利用自然资源时应当做到“不合围,不掩群,不射宿,不涸泽”,也就是对自然资源不能过度开发和利用。董仲舒强调执政者应该在顺应“天道”的基础上治理国家,政令、律法应该与阴阳变化、四季变更、五行顺逆相合。汉朝著名经济学著作 《盐铁论》中多处提到要珍惜自然资源、保护自然环境,比如提出“不时不食”“鸟兽鱼鳖,不中杀不食”,也就是吃东西要应时令和季节,什么时候吃什么样的东西, 不违背自然界的生长规律,《盐铁论》还指出“山岳有饶,然后百姓赡焉。河海有润,然后民取足焉”,强调只有保护好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自然界才能为人类提供丰富的保障,才能满足百姓的日常生活,反之人类将会受到自然界的惩罚。

环保立法

应该说,从远古到先秦,人们对环保思想一直给予了足够重视,这些思想不仅建立在现实问题的应对上,同时也有着深厚的政治伦理基础和哲学基础,以后历代王朝基本秉持了这样的思想,从立法、执法等方面对于环境保护问题给予重视。

中国古代最早的环保立法可以追溯到夏朝,《逸周书》记载: “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 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到了周朝,所颁布的“崇伐令”规定相当严格:“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战国时期秦国推行变法,进一步认识到保护环境对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通过律法的形式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麇卵谷,毋毒鱼鳖,置井罔,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棺椁者,是不用时。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时毋敢将犬以之田。”这些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不仅很具体,而且考虑到了各种特殊情况,极具操作性。之后,随着生产的发展,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环境保护的力度越来越大,相关法律规定也越来越具体,如汉宣帝时规定“毋得以春夏擿巢探卵,弹射飞鸟”,在鸟类繁殖季节实施有针对性的保护,维护生态平衡。

各代都有保护森林、树木方面的规定,汉武帝要求不得无度砍伐草木,建武四年(28年)诏令: “吏民毋得伐山林。”在汉朝制定的《贼律》中,“伐树木禾稼”按盗窃罪论处,这一立法思想影响深远,唐朝法律也规定“毁伐树木、庄稼者,准盗论”,将乱砍滥伐和毁坏庄稼的行为与盗窃罪同论。在古代的战争中,“火攻”经常被运用,由此大量山林树木被破坏,加上毁林垦田,森林资源消耗加快, 宋太祖曾颁布诏令:“课民种树, 定民籍为五等,第一等种杂树百, 每等减二十为差,桑枣半之,令佐春秋巡视,书其数,秩满,第其课为殿最。”意思是,凡造林、护林有功的都要给予记录和奖励。

水资源是环境保护的另一个重点。《吕氏春秋》认为“轻水所,多秃与瘿人;重水所,多尰与躄人;甘水所,多好与美人;辛水所,多疽与痤人;苦水所,多尪与伛人”,意思是好的水环境对人有利,差的水环境会影响人的生长发育。保护水环境,古人多从江河湖泊治理入手,《史记》记载, 秦朝时就建立了系统性的河川堤防制度,“堕坏城郭,决通川防,夷去险阻”,从防洪抗灾的整体角度规划重要水利工程。汉朝时,黄河经常发生水灾,贾让提出“治河三策”,其中将不与水争地、顺流改道作为上策,他还主张保护湖泊, 不围湖造地,这些思想对后世水利治理产生了积极影响。到了唐代, 朝廷颁布了《水部式》,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系统性水利法典,除涉及农田水利、航运船闸、桥梁渡口等管理外,还有渔业管理以及城市水道管理等方面的内容。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里水资源利用和保护也显得越来越重要,宋代城市中出现了“澄槽”,类似于沉淀池,城市里都建有较为完备的排水工程, 还定期对其中的沟河进行疏浚。元代城市水资源保护方面的规定更为细化,元代《都水监记事》记载:“金水河入大内,敢有浴者、浣衣者、弃土石瓴甑其中,驱牛马往饮者,皆持而笞之。” 

在城市环境保护方面还有许多其他法令,如商轶变法时期曾规定“刑弃灰于道路”,追究那些乱倒垃圾的行为。隋朝在修建大运河时,曾于运河两岸广植垂柳,以美化环境。唐朝对城市绿化进一步重视,朝廷经常以诏令的形式要求在城市里种树,如唐代宗广德元年(763年)曾诏令在京城长安的6条主要街道旁种树,明令城市里的行道树不得砍伐。宋代的城市绿化和环境治理又有了进步,《东京梦华录》记载了开封的环境状况:“坊卷御街两旁,乃御廊,旧许市人买卖于其间,自政和间官司禁止。各安立黑漆杈子,路心又安朱漆杈子。杈子里有砖石甃砌御沟水雨道。宣和间,尽植莲荷,近岸植桃李梨杏,杂花相间,春夏之间,望之如绣。” 

环保机构

中国古代对环境保护的重视, 除立法外的另一个表现就是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管理。相传,早在舜帝时代就设立了虞官,由伯益担任,主要职责是管理山林河流,环境保护是其主要内容之一,如果按照这一时间计算,中国古代专门的环保机构早在4000多年前就有了。

到了周朝,环保机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周礼·地官》中有山虞、泽虞、川衡、林衡的记载,山虞的职责是“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是负责山林保护的;泽虞的职责是“掌国泽之政令,为之厉禁,使其地之人守其财物”,是掌管河流、湖泊保护的; 川衡的职责是“掌巡川泽之禁令, 而平其守”,是负责河川巡护的; 林衡的职责与川衡相仿,负责山林的巡护。在周朝,山虞、泽虞、川衡、林衡合称“虞衡”,是常设环保机构,其上由司徒统一管理。

秦朝以后,虞衡制度被延续下来,只是相关名称有所改进。三国时,曹魏设虞曹,统一管理环保工作,这一制度并被晋朝所沿用, 其职责约等于之前的“虞衡”。南北朝时期,尽管政权更替频繁、战争不断,但大多数政权都设有虞曹并赋予其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如后齐对虞曹职责的界定是: “掌地图,山川远近,园囿田猎, 肴膳杂味等事。”隋朝结束了分裂的局面,政治架构也进行了改革创新,其中一项是在工部之下设虞部侍郎一人,由工部尚书领导,负责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到了唐朝, 工部以下也设有虞部,有虞部郎中一人,后改为司虞大夫,其职责更为广泛,除“掌天下虞衡、山泽之事”外,还包括京城街道的绿化、皇家苑囿管理等。明清时期,负责环境保护的主要部门是虞衡清吏司,仍置于工部之下,掌“山林川泽、猎捕、尽数冶炼”等职责。

在古代,除虞曹、虞部外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机构还有都水监,据《唐六典》记载,都水盐源于《周礼》中的川衡,西汉时设水衡都尉, 执掌周人的山虞、泽衡相应之责。曹魏延续汉制,也设水衡都尉,晋朝改为都水使者,至唐朝始设都水监, “掌渔捕之禁,衡虞之守”,同时负责渠堰陂池的整修,还负责水利灌溉。明清时期,在设虞衡清吏司的同时,工部之下还同时设有都水清吏司,负责“川泽、陂池、桥道、舟车、织造、券契、量衡之事”,专司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

评论被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