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假药与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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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忠海,本刊专栏作家、文史学者,长期从事金融工作,近年来专注经济史、金融史研究,出版《曹操》等历史人物传记8部,《套牢中国:大清国亡于经济战》《解套中国:民国金融战》等历史随笔集6部,发表各类专栏文章数百篇。

药品关系人的生命,但受利益驱使,自古以来制假售假的行为就屡禁不绝,百姓深受其害,历代朝廷对此也都进行了严厉的打击。

假药害民

有一味中药叫茯苓,是一种菌类,有健脾和胃、宁心安神的作用。唐代文学家柳宗元有一次觉得身体不太舒服,“病痞且悸”,大夫诊断后认为最适合用茯苓来调治,柳宗元第二天就到市场上买来,但按要求服用后病情非但没有减轻,反而“病加甚”。

柳宗元再去找大夫,大夫要求看看药渣,之后恍然大悟,对柳宗元说:“吁!尽老芋也,彼鬻药者欺子而获售。子之懵也,而反尤于余,不以过乎?”柳宗元在市场上买来的所谓“茯苓”,其实就是晒干的老芋头,服后自然没有效果了。唐人称茯苓为“茯神”,柳宗元有感于此次被假药坑骗事件,作《辨茯神》一文,文中感叹“世之以芋自售而病人者众矣”。

柳宗元的遭遇只是古代众多假药坑人事件中的一例,所幸的是, 问题及时得到发现,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不是所有人都这么幸运。有一种叫桑寄生的中药,因寄生于桑树之上而得名,“主金疮, 去痹”,虽然其他如柳树、杨树、枫树上也有类似寄生物,但“惟桑上者堪用”,据北宋唐慎微《证类本草》记述,有人用“他木寄生” 冒名桑寄生给病人,结果“服之逾月而死”。

在古代,药材造假早已有之, 梁代陶弘景所编注的《本草经集注》中就有不少做假药的手法: “采送之家,传习治拙,真伪好恶莫测,所以有钟乳酢煮令白,细辛水渍使直,黄蜜蒸为甜,当归酒洒取润,螵蛸胶着桑枝,蜈蚣朱足令赤。”钟乳、细辛、当归、螵蛸、蜈蚣等都是较难得的药材,为了卖个更好的“品相”,不法商家往往采用各种手段作伪,手法看来都已十分成熟和流行,陶弘景感叹:“世用既久,转以成法,非复可改,末如之何?”在苏敬《唐本草》、陈嘉谟《本草蒙筌》、李时珍《本草纲目》等著名本草著作中,也都记录了不少药材作伪的方法,清人鲁照著《串雅补》一书, 收录了许多流行于民间的奇异药方,该书称“顾方术有四:一顶二串三抵四色”,其中“抵方”指的是“偏药抵金以欺人也”,也就是用假药配成药方来欺骗病人。

之所以造假药骗人,主要是利益的驱使,一些珍贵药材得之不易,价格较高,而普通人又无从辨识,这就给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比如,虎骨被视为一种珍稀药材, 比较难得,古时就有一些卖假虎骨的人,他们多穿着少数民族服装, 卖的“虎骨”上还连着虎爪,这个虎爪一般都是真的,但虎骨是假的,通常都是骆驼的后腿骨,经过特殊手段将二者结在一起,用刀当场剔骨卖人,很具有欺骗性,但虎爪通常不卖,因为这是他们招引买家的法宝。

再比如熊胆,也是一味珍贵药材,在民间具有广泛知名度,一些人就用猪胆等假冒熊胆骗人,《串雅补》介绍:“猪胆不拘多少,取汁涂板上,晒干,涂、又晒,至胆汁数百。将胆汁刮下,用鸡镫皮裹如熊胆样,阴干。能分墨解尘,以伪熊胆。”所谓“分墨解尘”,是民间辨别熊胆的方法 ,把墨汁涂在玻璃上,放少许熊胆于墨汁上,会出现墨迹分开的现象,或者在一杯清水上撒一些尘埃,投熊胆少许, 尘埃也会分散,但是,经过特殊加工的“熊胆”也能制造出“分墨解尘”的效果,这一招是专门蒙骗那些有一定辨别能力的消费者。

有人对《本草经集注》《唐本草》《证类本草》《本草蒙筌》《本草纲目》等历代以来著名的本草著作中所载药材造假、辨伪等条目进行梳理,发现魏晋南北朝及之前涉及的假药有24种,唐宋时期有34种,明代52 种,清代187种,这当然只是众多假药中的一部分。清人李光庭在《乡言解颐》中发出感叹:“世上有名病, 无名医;有真病,无真药。”

还有一些合成的假药,用材未必造假,但制成品夸大功能或者错误标示疗效,也属于假药。著名的如丹药,一般用丹砂、铅、汞、砷等天然矿物烧炼而成,宣称可以延年益寿甚至“长生不老”,但这些丹药的原材料中有许多带有毒性, 即唐人《悬解录》所说“金丹并诸石药各有本性,怀大毒在其中”, 人们服用后形同慢性自杀,据李国荣《帝王与炼丹》一书统计,古代帝王中信奉和服用丹药的有35位, 其中死于丹毒的就有11位。

统一标准

有造假就有打假,古人对假药坑人深恶痛绝,历代以来也对此进行了严厉打击。

打假首先要识真,药材识别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所以古人很早就意识到制定统一标准的重要性,有了标准才能区分真假。陶弘景所著《本草经集注》一直被医家奉为本草指南,到了唐朝,由于100多年的传抄,该书出现了许多错讹之处,加上唐朝国家统一、经济发达,丝绸之路恢复,与世界各国交流更加频繁,大量“胡药”引入中国,使得药品的数目、种类不断增加,《本草经集注》已不适应现实需要。唐高宗显庆四年(659年),朝廷敕令右监门府长史苏敬等23人重新编订权威的本草著作,经过努力,编成《唐本草》,该书共54卷,载有各类药物850种,是中国古代第一部由政府颁布的药典,也是世界上最早的药典。

除了统一药材的名目、品类和辨识标准,唐代还重视编撰统一的药方,开元十一年(723年),唐玄宗“亲制广济方颁示天下”,还专门下诏,要求各地宣传、普及《广济方》。由于担心有人抄写不便, 朝廷还下令在乡村道口立一大板, 将《广济方》中最常用的一些方单刊布其上。

唐朝的做法在后来各代也得到推行,宋朝为加强对药典等医籍的整理,专门设立了“校正医书局”,集中起当时一批著名医家, 先后校订重刊了《素问》《甲乙经》《伤寒论》《千金要方》《千金翼方》《外台秘要》等医书。宋仁宗还下令全国各郡县将所产药物一律进行绘图,并配上一两种样本送往京都,不久收到各地呈送的本草图近千幅,朝廷命校正医书官苏颂领衔,对各种药物进行分类考注,在此基础上编著成《本草图经》一书,共21卷,收录药材780 种,附本草图933幅。

除此之外,宋代编撰的《和剂局方》、明代的《本草品汇精要》等都是由朝廷组织编写的药典,还有明代李时珍编撰的《本草纲目》等著名医典,它们都详细介绍了各种药材的性状、制法、用法、功效、产地等信息,是鉴别药材真伪的重要依据。

严厉打击

假药为害深远,百姓痛恨欲绝,历代政府也都给予了严厉打击。

早在战国时,李悝在魏国变法,颁布的《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其中“杂法”中规定,药材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医生处方卖药、配药,如因为制售假药而造成“医合药不如方”的,要进行处罚, 因此“而杀伤人者”,可处“徒二年半”的刑罚。秦朝对假药的处罚更重,秦律规定,凡有庸医以假药害人的,查证属实后将受“五刑”的惩处,包括墨、劓、刖、宫、大辟等刑罚。

唐代对医药领域制假、售假惩处的规定更细致,《唐律疏议》规定,通过假医假药骗取财物的,一律按盗窃罪论处,同时规定“诸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还规定“其故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虽不伤人,杖六十”,唐朝对与此相关的食品安全也有细致规定,如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 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

宋朝打击假药的力度不减, 朝廷多次诏令对制售假药的行为予以严惩,宋高宗绍兴六年(1136 年),朝廷诏令在太府寺专门设置“牙人”,职责是“辨验无伪滥堪充修合状”,也就是负责审验采购药材的真假,规定牙人“如受情中卖伪滥,并例外收买钱物,许人告,每名支赏钱五十贯,并依伪滥律断罪。及官知情,各与同罪。不觉察,减二等”。

为了打击那些不法游医、庸医,宋朝还设立了官办医药机构“和剂局”,由于所售药材质量有保证,深得百姓信任。但是,社会上很快又出现了假冒“和剂局”所售的药品,为防止此类事件发生, 宋高宗亲自下诏书,规定以“和剂局记”四字作印,盖在所出售药材的包装上,作为防伪标志,规定“撰合假药、伪造贴子印记,作官药货卖,并依伪造条法”。

除了用官办医疗机构来打假外,宋代在打击假医假药方面的创新还有不少,比如发挥行会的作用,规定医药经营者必须入行会, 登记造册,由行会协助官府进行日常管理,如发现假医假药行为,除官府对当事者进行处罚外,行会也要承担相应责任,这样一来,行会及其成员就会特别注意日常行医中有没有人制假售假,这项政策起到了很好的自我监督作用。

到了元朝,对假药的打击力度更大,朝廷律法规定“不通医术,制合伪药,于市井货卖者,禁之”,同时规定“诸有毒之药,非医人辄相买卖,致伤人命者,买者卖者皆处死”,这项规定较以往更严厉,即便没有伤人致死,也要“各杖六十”,官府还鼓励人们检举揭发假医假药行为,发现后除对当事者刑事处罚外,还“追至元钞一百两,与告人充赏”。

明清两代,对于因假药而致人伤亡的,一般也都会按过失伤人罪或过失杀人罪来处理。记录清代旧事的《清稗类钞》中有一个案例,说的是张姓医生开了一所医馆,有一次张姓医生外出,让伙计守店,伙计忽然内急,恰好有位之前在这家医馆打过工的学徒来串门,伙计让学徒临时看管一下柜台,就一会儿的功夫,有人来买一剂赭汤,学徒给拿了。

伙计是个心细的人,不放心, 把店里的药材又清点了一遍,结果大吃一惊,因为学徒拿的是与赭石颜色相近的红信石,这种红信石的制成品就是砒霜。伙计和学徒吓坏了,赶紧去追,刚到村口,“忽邻有猛犬逐,而噬”,进村后“则哭声盈耳矣”,原来病人已服下红信石而亡。

此案后经官府查证,弄清了原委,最终以过失杀人将学徒治重罪,张姓医生所开的医馆也从此倒闭。此案中,学徒并无主观故意, 也没有以此牟利的动机,但仍然丢命,反映出当时的法律对医药领域里造假售假的行为确实采取了严厉打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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