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知识产权“护城河” 激活新兴领域创新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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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 磊 王晓明

精华速览: 

当前,以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核心的新兴领域,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新兴领域的快速发展和相关技术的广泛应用给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积极应对这些新的挑战,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打造良好的创新与市场竞争环境、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实现新兴领域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2025 年12 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当前,以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核心的新兴领域,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新兴领域的技术发展不仅可以引领高新、前沿领域的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也可以带动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对新兴领域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则是促进新兴领域科技发展的制度保障。

多年来,我国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和保护规则,取得突出成效。同时要看到,新兴领域的快速发展和相关技术的广泛应用给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积极应对这些新的挑战,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打造良好的创新与市场竞争环境、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实现新兴领域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新兴领域发展成效显著

近年来, 新兴领域发展迅速, 技术创新活跃。新兴领域主要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由前沿科技创新驱动、当前正处于产业化初期的未来产业。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5 年我国高端装备、绿色能源、智能制造等新兴领域持续投资扩产, 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成果数量持续增长。智能制造工程扎实推进, 智能工厂数量稳步增加,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全面覆盖41 个工业大类行业。分产品看,2025 年我国3D 打印设备、工业机器人、新能源汽车产品产量分别增长52.5%、28.0%、25.1%。截至2025 年9 月, 我国累计培育形成60 多个新兴产业领域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 十四五” 时期以来新增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超过10 万家。未来产业方面, 我国在多个技术领域已处于领先位置, 并形成一定的竞争优势。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截至2025 年,我国人工智能专利数量已经占全球专利总量的60% 以上。我国在人形机器人、智能终端等领域不断取得突破,人工智能综合实力不断提升。

我国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挑战

随着我国新兴领域的快速发展, 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不同产业呈现出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难点和需求。总体来看,由于未来产业领域处于技术创新前沿,知识产权保护主要集中于如何明确新兴技术的授权标准和保护规则, 从而有效保护创新主体的独特创意, 维护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 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则主要集中于如何维护公平的创新环境和合理的创新回报, 从而促进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创造, 保持技术优势, 提升保护效率, 强化知识产权转化和运用。

(一)知识产权授权标准和保护标准层面

当前我国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治体系,但由于新兴领域的技术特点与传统领域存在一定差异,知识产权授权标准和保护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知识产权授权标准方面。当前人工智能、新能源、生物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领域的技术创新已经成为国家科技竞争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技术支撑。但是对于新兴领域的技术创新, 相关技术领域的审查标准和授权标准仍不够明确和统一,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创新主体研发投入的积极性。例如,人工智能领域的技术创新大量涉及与计算机软件、商业方法、智能算法有关的发明, 相关专利审查和授权标准日益明晰, 但如传统的机械领域、化学领域那样形成稳定、可预期的审查尺度,仍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创新主体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授权保护。

二是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方面。对于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方法还不够完善和明确。例如, 人工智能的数据输入端、生成端均可能产生侵权风险,给新兴领域企业的研发创新投入带来一定障碍;数据的利用规则、保护规则体系尚未成熟和稳定,对数据要素在市场经济中更好地发挥作用造成影响, 可能面临较高的不确定性和试错成本。

(二)知识产权的市场组织和管理层面

目前我国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但是部分企业对于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仍缺乏有效的市场化组织与管理。

一是专利的市场组织方面。我国在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等新兴领域的专利质量和数量已经形成一定优势,国内产业联盟和技术标准组织在专利协同运营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但以国内企业和研发机构为主实现成功运行的专利池组织尚未形成。近年来,国外专利池的专利规模逐步扩大,部分国内专利权人开始转而与之合作,获得专利收益。面对这一形势,我国应进一步加强专利池组织建设,推动专利市场组织模式创新, 引导建立由我国技术研发者和企业为主的专利池,从而提升专利的许可效率, 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应用。

二是数据集的市场组织和供给方面。虽然我国在人工智能领域开展应用研究的企业规模处于领先位置,但是作为人工智能大模型的基础,我国高质量数据集的组织和供给仍有不足。大量数据集没有得到充分开发,影响人工智能技术创新的数据供给。

(三)新兴领域的市场竞争秩序层面

新兴领域具有知识产权密集的属性, 充分保障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对于新兴领域创新主体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一是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商业秘密是新兴领域企业和创业公司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形式。近年来,新兴领域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逐渐突出,给一些大型企业、高科技创业公司带来了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损失,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现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的商业秘密保护模式需要进一步完善,来更好地应对日益迫切的商业秘密保护需求。

二是反垄断执法方面。当前无论是美国、欧洲还是中国,在生成式人工智能、人形机器人、自动驾驶等新兴领域最具活力和创意的往往是中小型企业。只有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具有独特创意的企业才能发展。不正当竞争、市场垄断等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可能挤压中小型企业的创新空间,影响中小企业的产品和商业创意呈现,甚至在创业早期阶段就限制了这些企业的发展机会。因此,如何加强反垄断执法,对于保障企业创新和发展至关重要。

(四)知识产权的转化和运用层面

在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新兴领域, 一些技术的供给端与需求端之间缺乏有效对接,在知识产权的转化和运用方面缺乏有效组织。

一是技术供给端与需求端的对接方面。在新兴领域,大量基础性技术的研发和前瞻性技术的探索主要由高校和科研机构承担,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项目以完成各项科研计划为主,形成的科技成果不一定与企业需求完全匹配。技术供给与企业需求之间缺乏有效对接, 是造成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难以充分满足企业需求的根本原因之一。

二是知识产权转化和运用方面。一方面,新兴领域的创新主体以中小型企业居多,企业规模小、技术需求多样, 一些企业自身在发展过程中开展专业性的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存在困难;另一方面,部分高校和科研机构的转化能力不足,缺少科技成果转化领域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机构,研发成果无法得到及时转化,直接影响新兴领域的高质量技术供给。因此,迫切需要在新兴领域企业集中的地区布局区域创新中心,有效对接技术供给端与需求端,有组织地开展知识产权转化工作。

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的源头保护

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的授权标准和保护规则, 强化知识产权的源头保护。

一是以促进我国新兴领域的创新发展为导向,进一步明确新兴领域技术创新的授权标准和规则,提升授权标准的统一性和稳定性。进一步提高审查效率, 保障并促进市场主体开展创新活动,让技术创新成果在市场竞争中得到检验。只有保障授权标准的科学性、统一性和稳定性,保障具有独特创意的技术创新充分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才能使新兴领域的创新主体敢于投入研发资金、开展研发活动。

二是根据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的技术创新特点,制定完善合理的著作权与专利权保护标准,应对人工智能、大数据、新能源等新技术应用与商业模式不断创新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挑战,保障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收益,并为打击知识产权侵权提供法律依据。

三是加快完善与数据有关的保护规则、利用规则,促进公共数据的开发和利用。打破“数据孤岛”,为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推动新兴领域知识产权市场化组织和管理

一是加强新兴领域重点产业的专利池建设。基于专利池在技术许可中的重要作用,2025 年4 月, 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专利池建设运行工作指引》,目的在于加快我国的专利池建设工作。建议专利池的组织者以更开放的格局,广泛吸纳行业内的权利人与生产制造商,充分听取专利许可各方的意见,寻求建立更加合理、高效的许可原则。以推动新兴领域的整体发展为导向,以专利池建设为契机,引导新兴产业的技术研发者与生产制造商共同应对国际竞争。从我国新兴领域整体发展的角度来看,许可双方都是产业发展的参与者。建立以我国技术研发者和企业为主的专利池,可以更好地整合专利资源,共同协商制定更加公平合理的许可标准。

二是加强高质量数据集的市场组织和供给。构建统一的数据交易平台,进一步明确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的权属和利用规则,完善数据的评估与交易规则。利用市场机制集中数据资源,为我国数据的开发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提供高质量数据。

(三)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和竞争环境

为了保护新兴领域企业的创新收益, 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设。

一是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为了应对新兴领域企业创新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挑战,需要加快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目前针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主要法律规范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关于商业秘密的司法解释; 针对算法、数据集、大模型等新兴领域的关键创新要素则多以商业秘密的形式进行保护。总体来看,现行法律体系已经难以满足商业秘密保护的现实需求。建议在加快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相关司法解释的同时, 积极推动商业秘密专门立法, 从而系统性解决各类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痛点、难点问题, 积极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

二是随着新兴领域的快速发展,新的产品形式和商业模式不断产生,成为近年来知识产权侵权活动较为集中的领域,市场监管部门应在关键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加大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查处范围和处罚力度。

三是以鼓励和促进新兴领域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为导向,强化新兴领域的反垄断执法,为中小型创新企业营造公平创新环境。

(四)强化新兴领域知识产权的转化运用

基于部分高校、科研机构和新兴领域中小型企业缺乏有组织的知识产权转化和运用的现状,在新兴领域企业集中的地区,应当更加注重发挥区域创新中心或产业园区的成果转化作用, 提升知识产权的转化和运用效率。

一是强化新兴领域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区域创新中心或产业园区应积极推动区域内的新兴领域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深度合作,引导企业将技术发展需求与高校、科研机构的研发活动有效对接,推动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围绕关键核心技术进行联合攻关。建立合理、高效的合作研发与协作创新机制, 帮助当地企业、产业获得高校、科研机构的长期支持。

二是强化专业性、有组织的知识产权转化和运用。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新兴领域技术创新活跃的地区,区域创新中心可与专业性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开展合作,建立区域性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在区域创新中心的管理和指导下,发挥区域性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专业化团队的作用,开展专业性、有组织的知识产权转化活动; 同时为区域内的高校、科研院所与创新企业提供科技成果转化、运用等专业性服务, 搭建成果转化平台, 从而有效促进新兴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运用和产业发展。

作者分别为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副研究员;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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