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力社会信用体系 助推“双碳”目标实现

0

宋立义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既定部署, 也是积极应对国内国际形势变化的必然之举。

“双碳”战略是一场广泛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 涉及到多领域,点多、面广,既需要生产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等转变,也需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

社会信用体系是经济社会治理的基础性手段,面对实现“ 双碳”目标的严峻挑战,其不应缺位。若将社会信用体系更好融入到“ 双碳”工作中, 将对目标实现起到更多助力作用。

实现“双碳”目标, 需社会信用体系支持

社会信用体系助力“ 双碳”目标实现既是其自身职责,更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要求。

2022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提出“ 聚焦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体系,加强登记、交易、结算、核查等环节信用监管。发挥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对排放单位弄虚作假、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管理和约束机制”。该意见既为社会信用体系支持“ 双碳”目标实现提供了方向,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结合了行政和市场双重力量,是减碳降碳结果及应用最集中的体现,是社会信用体系助力“ 双碳”目标实现的直接载体。

除碳交易市场外,虽然也有不少减碳降碳行为,例如低碳建筑、各种形式的碳汇等, 但现阶段很难有效统计其减碳量。没有准确的计量,则社会信用体系发挥作用的载体不明、路径不清晰,将大大影响作用及效果。

需要指出的是,碳交易市场的登记、交易、结算、核查等工作与碳排放全过程紧密联系在一起,做好碳交易市场工作将有效牵引一系列相关工作。

因而,碳交易市场看似作用范围小,实则是抓住了“双碳”目标实现的“牛鼻子”。随着“ 双碳”工作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可在其中发挥更多、更重要的作用,应深化问题导向、提前谋划,为社会信用体系更好支持“双碳”目标实现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社会信用体系支持“双碳”目标实现的路径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提高监管效率

社会信用体系实质是经济社会治理一项基础性的工具和手段。借助信用主体过往信息记录对市场主体产生影响, 在事中事后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让诚实守信成为市场主体在理性选择框架下的自愿选择。

在社会信用体系支持下, 碳排放相关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充分,相关信用产品和服务丰富,能为监管提供更多信息参考和手段支撑,依据结果促进更好的减碳效果,提升监管效率。

减碳降碳行为的复杂多样决定了必须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多数生产生活过程都会直接或间接产生碳排放,减少碳排放很难在事前进行有效监管,只能根据行为的结果,即碳排放的数量进行判断,通过碳排放结果对市场主体的行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减碳降碳多的主体得到鼓励和支持, 要继续坚持;效果不佳的主体受到惩罚,要想办法加大减排力度。

在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下,对涉及碳排放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有效的归集共享,可根据相关信息开发出一系列产品和应用,为碳排放、碳市场交易监管等提供更多信息支撑,不仅能加大已有监管措施的执行威力,还能根据排放主体信用信息探索出更多监管措施,使得市场主体更重视遵守规则,相关监管过程将事半功倍,大大提升碳排放的监管效率。

(二)强化协同监管,提升监管覆盖面

社会信用体系能促进协作、强化部门间协同监管。社会信用体系需要归集市场主体各方面的信息,而信息来源于不同部门,后续联合奖惩等措施也需要各部门之间的有效协同。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将市场主体行为从一次博弈转换为重复博弈,将博弈时“一对一” 改变为“一对多”,即市场主体不再是与单个人或组织之间的一次性博弈,而是要与社会多主体之间进行重复博弈。社会信用体系改变了传统的部门单打独斗的监管方式,并广泛纳入社会力量参与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倒逼市场主体遵纪守法、珍视自身信用,有利于营造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多主体协同监管可将更多增量企业纳入监管范围,大大提高监管覆盖面。“双碳”目标实现是在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下进行的,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资源的稀缺性、环境污染的严重性以及人类行为的多样复杂性等因素,使得生态环境保护仅仅依靠政府力量难以取得较好效果。

从现有的碳交易市场运行情况看,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主要针对重点行业的企业进行相关监管,实行的是“ 抓大放小”的策略,虽然涉及的碳排放占全部排放的多数,但也是考虑到相关部门力量有限,无法实现全覆盖监管。若有更多主体参与到相关监管中,不仅能加强对已纳入监管范围企业的监管、提升对存量企业的监管效率,还能纳入更多的企业,大大提升监管的覆盖范围,能有效要求更多排放企业按规定进行减碳降碳行为。

(三)推动差异化监管,提升监管精准性

社会信用体系通过丰富政策工具箱,提升了监管精细化程度。在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支持下,通过信用信息共享、信用产品与服务开发应用、信用激励惩戒等可为监管提供更多柔性治理手段,在不处罚和从重处罚之间探索更多中间措施,既能使相关主体生产经营不受太大影响,也能对市场主体起到警示作用,维护市场秩序。

例如,信用监管中常用的轻微过错免罚机制,相关行为会记录在案,若相关主体后续再犯或发生与之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会从严从重处罚。

在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下,基于其信用状况对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措施,有助于合理有效分配监管资源, 将资源配置在需要监管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对象, “双碳”目标实现也可如此。碳排放统计、核算纷繁复杂, 虽然政府与市场、社会可以实现协同管理,但是统计、核算等专业性事项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实施,即使加上第三方服务机构力量也显得不足。复核阶段更是如此,时间限制、核查力量不足等导致只能抽取少量企业进行复核,而抽取数量、抽取比例既可以依据企业过往是否履行碳排放要求,也可以依据企业整体信用状况,为监管提供更多参考。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情况采取更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监管差异化更强、精细化程度更高、柔性更强。

(四)加强诚信约束,更多发挥市场作用

碳交易市场更需要诚信机制发挥作用。相对于商品和一般服务来说,碳排放权更“无形”,交易的不确定性更大, 更需要诚信来保障交易顺利进行。

碳排放统计核算等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多数高耗能企业或没有实力、或基于成本考虑,将数据核验、报告编制等事项外包给第三方服务机构。如果这些第三方机构协助相关企业数据造假的话,其行为很难被发现。在社会信用体系帮助下,随着监管效率、覆盖面、精准性不断提升,通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让诚信理念深入到市场主体中,使市场主体在经营中更加注重合法合规、提升信用度,从而减少失信违法行为,用较低成本实现较好治理效果,做到事半功倍。

此外,在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支持下,碳排放主体涉碳信息能做到较好的归集共享, 并与排放主体的其他信用信息结合使用,开发出一系列信用信息产品和服务。

例如,当前不少地方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开发出企业和个人碳账户,可将相关主体多方面的信息结合起来,形成碳排放统计监测、碳账户金融、节能降碳账户、碳普惠、碳足迹在线核算、碳科技等应用,并借助现代技术手段实施碳排放数据实时采集更新、核算评价自动进行、应用多元集成等,排放主体依据减碳降碳来享受更优惠的政策、更低的资金成本和更便利的监管, 通过市场化手段获得更高收益,激励其进一步进行减碳降碳。

作者单位: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研究所信用体系与信用环境研究室

 

评论被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