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扁平化”的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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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彩虹,高级经济师,长期供职于中国建设银行,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特聘教授。出版有《现代货币论丛》《钱说——货币金融学漫话》《经济学的视界》《世界大转折》等10多部著作、文集。

说到公司治理的“扁平化”, 人们自然而然会联想到层级很多的大型公司。这种联想是有道理的。一般的中小公司,仅仅只有两到三个层级,即“决策管理层、执行层”或“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它们是不存在“扁平化”诉求的。颇为有趣的是,这个平常到不为人们注意的公司层级现象,实则告诉了我们一个重大的层级设置原则—— 只要公司具有一定的规模(至少是多于两个自然人的公司),最少的层级,也得有两层;规模稍微大点的公司,就需要有三层。

为什么会是这样呢?对于大型公司而言,是不是“扁平化”最低的层级安排,也应当大于或等于三层?

实践观察表明,大多数中小型公司的层级是三层。究其核心原因,是公司运转的三大“治理活动”,即决策、管理和执行,相对独立地分布到了由上而下的三个层级,每个层级专门负有一种职责, 专门行使一种权力,专门管理一种信息,它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公司治理的专业化优势。

第一,层级专业化,带来层级治理职责的专门化。公司治理中的决策、管理和执行,是有着明显不过的“专业特性”的,通过公司组织构架的三个层级安排,自上而下地赋予不同层级决策、管理和执行的不同“专业化”要求,相应地配置不同的专业人员,各个层级边界清晰,各就各位,专业专注,职责明确,治理的效率、质量容易在这样的专业层级构架中,得以顺利实现。

第二,层级专业化,带来治理权力行使的专门化。公司的层级结构,也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权力实施安排,以及层级之间的权力制衡配置。公司治理之所以需要权力,在于公司运转目标的实现,必须通过内在的、多元的和一定强制性的力量来统领、制衡。三个层级的专业构架正好契合了“决策、管理和执行”三方面专业权力的安排——顶层放置决策权,中层安排管理权, 基层则是执行权。一方面,从决策到管理,从管理到执行,体现了从上至下权力下行的层级力度,决策高于管理,管理高于执行(或者说,执行服从管理、管理服从决策);另一方面,不论是从决策到管理,再到执行的层级下行,还是相反的层级上行,各个层级之间的权力是相互制衡的,既不得越级行事,也不得突破自身层级到上一层级或下一层级行事——例如,决策层不应当越级做执行层的事情,也不应当介入管理层的事情。如此的专业权力通过不同层级的分布得到专门化的行使,公司治理的效率和制衡就有基本保障。

需要说明的是,一般认为, 执行是没有权力的,这种看法不正确。从实践来看,执行有自身的专业权力。尽管决策和管理都在执行之上,但决策权力和管理权力,无法覆盖或替代执行权力去解决执行中的问题。认知到这一点的重要性在于,在公司治理中,权力的需要是多元的,在层级设置中,每个层级都应当配置上相应的专业权力, 执行层就是执行权力的所在位置, 它是公司治理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任何无视或说不理会、不承认这种权力,并试图在层级设置中取而代之的想法和做法,都是有害于公司治理的。

第三,层级专业化,带来治理信息管理的专门化。公司治理信息亦可分为决策信息、管理信息和执行信息三类,三个层级的设置,将这三类信息自然而然地进行了专业化的层级归类,不同层级沉积和流转的信息,具有强烈的“决策、管理和执行”不同的信息特征。实践看到,在这样的层级设置中,执行层信息经过一般整理,便于生成管理信息,上交管理层级使用;管理层信息经过一般整理,便于生成决策信息,上交决策层级使用——三层的专业化设置,保证了相关信息整理上行的专业性和相对纯粹性。如果不是这样的专业化,就容易出现信息的层级错置和流转,带来信息的专业属性不强、质量不高,无法给治理各层级提供合格的信息, 严重时造成治理困难,甚至于治理失当。简言之,决策、管理和执行三层级的设置,也是相关治理信息自然归类和整理的制度安排,能够确实地保证治理信息的专业属性、质量,以及流转的效率。

由上分析可见,实践中形成的大量公司的“三层级模式”,具有某种天然的合理性。它给大型公司或集团公司的“扁平化”,提供了一个极有价值的参照。

大型公司“扁平化”,大多是针对公司层级过多、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状况提出来的。通常的处理方式,就是减少层级,减少机构,裁减人员,故曰“扁平”。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公司的“扁平化”只是笼而统之地做减法,并无某种基本的参照模式, 更没有细致考虑公司治理职责分工、权力分配和信息管理与层级设置之间的关系,要么“扁平”得不到位,要么“扁平”过度,导致后续的内部治理折腾不止。

所谓“扁平化”不到位,通常是层级仍然较多,一般有四层或超过四层。以“三层级模式”参照来看,这种四层及以上的公司,层级职责分工很难明晰,权力分配容易重叠交叉,信息管理则大多会重复或缺位,形成公司治理的内部摩擦、矛盾和冲突常态化。

所谓“扁平化”过度,则是以降低管理成本为由,将层级压到两层,中间层级的管理职责、权力和信息上收,决策层面直接面对执行层。如此“扁平化”过度的结果, 就是决策层无法履行或无法完整履行中间管理层的职责,管理权力弱化,信息整理难以专业有效,执行层面经常自行其事地处理事项,随意性大,引致执行的风险加大。

一般认为,大型公司就是因为层级多,才成其为大者,四层和四层以上的设置,应当不是什么问题。的确,许多大型公司层级就是三层以上的,历史上有的大公司,甚至有超过十个层级的。不过,仔细地观察看到,无论多么大的公司,当它们治理效率高并运转质量良好时,实际是多个“三层级模式”的组合形态,而不是统而论道的多个层级。例如,一些大公司太大,就采取子公司的运作方式, 子公司有三个层级,加上母公司自身的三个层级,形式上看是六个层级,因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从治理视角看,也就是母、子公司各自三个层级在运行。在公司治理的“扁平化”问题上,我们首先应当将这类大公司的情况进行区分。

现代公司治理中“扁平化” 不到位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显性的,层级过多,治理职责不清,权力纷争明显和信息管理混乱;这种情形通常意味着公司运转到了非常危险的地步,不痛下狠手无法根本解决问题,许多大公司的改制、重组类故事,大多包含有这样的层级问题在内的。另一种是隐性的,这是现代公司治理中较为普遍的现象,即可见的层级并不一定过多,但实际的职责、权力分布,并未落实到本应有的层级之上,而是隐藏在一些层级之外的机构或人员手中,形成某种治理的“影子层级”;例如,在母子公司体系中,母公司某个强势部门对子公司的过度管控, 就实际上增加了一个治理层级;这种情形的调整,相对较为复杂,往往不容易为治理者所重视; 但这种情形的确有损公司治理的整体效率和质量,一旦表现过于外在化,就应当下决心改变。

“扁平化”的过度,其动机是降低管理成本,实质是职责和权力的集中上收。理论上讲,如果顶层能够驾驭得了全部的决策和管理职责和权力,并处理得了相关联的信息,“两层模式”是无可非议的。事实上,小公司的两层级治理,也是有效的。问题是,对于大公司而言,本有的三层级被挤压掉一层, 顶层其实做不到管理到位和信息整理完备,综合的治理成本更高, 效率和质量反而下降。实践看到, 许多大公司进行过“扁平化”将层级过度压缩后,内部问题频繁出现,最终又不得不回到“三层级模式”。

在实践意义上讲,决策、管理和执行的“三层级模式”,是公司治理中标配性质的制度安排,任何关联层级设置的事项,如大型公司的“扁平化”等,都应当对照这一模式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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