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的效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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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彩虹,中国建设银行董事会秘书,高级经济师。出版有《现代货币论丛》《钱说——货币金融学漫话》《经济学的视界》《世界大转折》等10多部著作、文集。

每每谈到公司治理的效率问题,我们就会迅速想到复杂的层级、冗长的程序和多方的掣肘等降低效率的体制、机制因素,进而提出提升效率的改革建议。我们很少去想,是不是过高的治理效率,也会反过来对合理的体制、机制产生负面的冲击,因而要有一个“度” 的节制。问题的实质在于,公司治理的效率,是不是越高越好?如果不是,那就需要掌控,但又如何掌控?

公司治理效率的核心,从实践的视角来说,就是一个关键词, 速度——决策速度、执行速度、调整速度等。我们知道,从自然界到社会领域,速度具有超乎寻常的意义。在一些特殊情形下,速度甚至决定着事物的生死和事业的成败。虽然说,速度有快慢之分,而且不同的事物、事业有着相对应的速度快慢要求,但不无遗憾的是, 谈及速度,人们的第一反应就是“高速度”,就是要“快”。换言之,“速度”在人们的脑海里,与“慢”字无缘。这一点,也是在公司治理中,人们时常忽视治理效率“适度”而一味强调“加快”的意识原因。

实践表明,治理效率和治理质量、治理风险之间,常常存在某种此长彼消的关系。也就是说,追求过高的效率,是需要在质量和风险方面付出某种代价的;而过于强调质量和风险要求,又必定会降低效率。这种具有常识性质的治理要素之间的关系,自然而然地引出各种要素均衡的“理论状态”或“理想状态”诉求,即“适度的治理效率、适中的治理质量和适量的治理风险”。在这样的状态下,治理效率可以支撑公司的正常运转,治理质量可以维护公司的发展基础,而治理风险的“适量”,则可以保证公司不会受到灾难性的冲击。由此来看,公司治理的效率,重要的是掌握一个“度”,并非越高越好。

那么,如何来掌握这个“度”呢?

公司治理效率,主要关联组织构架、运转程序和制衡力量三个大的方面。假定我们追求最高的公司治理效率,那么,消解组织构架, 实施零运转程序,并且完全放弃制衡力量,这一目标就能够实现。这种情形,便是所谓的“高度集权” 或是典型的“一人说了算”的体制。不论是决策,还是执行,或是调整原有的治理走向,在这样的体制中,没有组织层级、程序和制衡力量的阻碍,处事的速度是绝对能够保证的。但与此同时,治理质量和治理风险,就要承受巨大的压力了。正因为如此,绝大多数正常运转的公司,都会设置一定的组织层级、基本的程序和某些专门的制衡力量。所谓掌握“度”,第一大要件就是必须有起码的组织、程序和制衡力量。

设置组织层级在公司治理中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将决策功能和执行功能分离开来,决策和执行由不同的层级组织来承担。这种分离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决策者和执行者专业化,可以各自将决策和执行做到较高的专业水准;二是防止决策和执行的一体化,导致仓促或冲动甚至于错误的决策无间隙、无阻碍地进入执行之中,结果耗费大量资源,毫无效益,还可能出现不堪负担的损失。就本质而言,决策和执行相分离,必定形成治理权力在组织层级之间的分配,它将有力地防止权力的绝对集中,削减甚至于消除由此带来的种种弊端。

观察来看,实践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一方面是层级组织的形式是完备的,但权力的配置过于偏重决策层,执行层因执行权偏小导致效率低下,而且缺乏足够的执行积极性,通常需要再增加督促或监管力量和成本,才能够保证决策的“应付式”执行;另一方面是执行层过分把控执行信息,形成执行层级的信息堡垒,选择性地过滤并上传信息,决策层无以全部、及时和准确掌握执行运转情况,不得不倚重执行层,有时则让渡给执行层一些特殊的利益诉求,决策由此失去了战略性、整体性、全面性,甚至于科学性。因此,权力配置适度和信息传递通畅,是组织层级里掌控“度” 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解决执行层级权力偏小问题, 通常遵循的原则是“事责决定权力”,即将负责的事情交给了执行层,相配的权力就应当同时赋予。实践中的问题,绝大部分就是这种“事责”与“权力”的分离,决策层拿着权力,指挥执行层落实事项,结果不是“瞎指挥”,就是指挥不动,效果空悬。执行层对于执行信息的过分把控,很大程度上, 也是由于“事”与“权”不匹配造成的,执行层实际上是利用执行信息,向决策层诉求一定的权力。解决了“事责”与“权力”的基本对等,让执行层享有执行范围内的自主权,往往事半功倍。至于那种执行层“恶意”把控信息,而对决策层“倒逼”增加小集团利益的做法,决策层可以通过监督、评估机制和科技手段,通畅信息渠道,透明信息传递,化解执行层的“信息堡垒”。

说到程序的作用,我们的理解,就是制度性的牵制。从时间上看,程序是“放缓”事项过程的, 有程序就必须费点时间;从空间上看,程序则是牵制力量的结构性分布,程序的每个环节,都有特殊的牵制力。这种特殊的牵制力,通常是从专门或专业的视角,来对事项进行审视和评估的,尽管这不一定是某种权力。因此,程序只要存在,就有对于治理过高效率平缓的作用。相对而言,程序带来的时间上延缓,并不是最要紧的。最要紧的在于每个环节上的牵制力量。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牵制力量,甚至是决定公司治理好坏、成败的重大要素,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实践中看到的程序类问题, 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程序的高度形式化,也就是程序只具备时间上的“延缓”功能,各个环节基本没有牵制力量,我们时常听到的“就这么定了,再走个程序吧”之说, 是较为经典的案例——开个会,办个文,发个通告等等;二是程序中的一些环节将牵制力量转化成了一种实质性的准许权力,环节的专门性和专业性成为行使权力的工具, 整个程序的基本性质发生了改变, 公司治理不只是效率受到影响,质量和风险问题也时隐时现。就前一个问题而言,不是程序太多,且必要性不大;就是权力过于集中,程序形同虚设。后一个问题的核心在于,程序中的环节试图钳制甚至于挑战整个程序的权威,公司治理的正常秩序面临维持的困难。

高度形式化的程序,看起来解决不难,消除一些不必要的程序,并让程序中各个环节的专业审视和评估特性显现出来,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实际上,这个问题是公司治理中的“顽症”。本来,程序问题应当是公司治理中方方面面都必须认真对待的,实践中却常常被“忘记”,事情做完再来“做程序”很为普遍。这也就直接导致了后一问题的产生,程序中的一些环节,因被忽略但要承担某些责任, 很容易“冒尖”出来,以专业性和专门性为由头,从阻滞“做程序” 到实质钳制和挑战整个程序,导致整个治理的过程复杂化、艰难化和高成本性。因此,程序高度形式化问题,是程序方面问题的“牛鼻子”。一家公司要实现治理效率的“适度”,必须始终高度关注并解决程序过于形式化的问题。

如果说,组织层级和程序是一般制度性的力量,那么,安排制衡力量,就将对公司治理的效率产生直接性的“平缓”作用。在这个问题上,一个颇大的误区是认为制衡是一种权力对于另外一种权力的掣肘,如监督就是监督权掣肘决策权或执行权。从公司治理实践看,制衡的根本之处,是保证整个组织各个层级的信息,能够全面、及时和准确地传递出来,让决策层有效地掌握执行层的情况,让执行层确切理解决策层的决策意图等,使得整个公司的治理在一个信息相对透明的环境下,各种治理要素均衡地运转起来。如此的误区,经常造成层级和部门之间的权力式冲突,制衡的真正作用反而无从实现。对于一家公司而言,整体的目标和利益是一致的,制衡力量的安排,是防止信息不对称而来的,并不是权力的角斗。从当下看,解决好了这一认知问题,相应的制衡所为,就会改变操作方式,支持治理效率的适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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