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期货市场经验推进金融市场高水平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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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道云

精华速览: 

我国期货市场实施渐进式的制度型对外开放模式,历经“引进来”为主、“引进来” 和“走出去”双向开放以及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三个重要阶段。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实践经验启示我们,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金融市场,要努力构建监管现代化、法治持续完善、战略特色化、基建创新化、风控全周期等层面有机协同机制,兼顾效率、安全和竞争力的系统性实施方案,推动中国金融开放战略升级与全球适配。建议借鉴期货市场开放经验,进一步在监管层面优化动态适配的开放监管框架,不断完善法制建设,夯实开放基础,注重实施差异化与本土优势相结合的开放策略,以基础设施升级与特色产品创新为核心塑造国际竞争力,将系统性风险防控贯穿对外开放全过程。

期货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有管理风险、发现价格和配置资源等基本经济功能。我国期货市场实施渐进式的制度型对外开放, 采取“先试点、后推广”“先机构、后个人”“先场内、后场外”“先特定品种、后全面深化” 的开放路径设计, 经历了三个重要阶段, 有效平衡了开放效率与风险防控, 确保市场在开放过程中平稳运行。这种审慎、可控、有序的开放模式, 最大程度释放了开放红利, 防范了金融风险, 增强了国家在复杂国际环境中的经济韧性和战略主动权, 为我国其他金融领域开放提供了宝贵经验, 对我国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金融市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主要历程与阶段特征

1988 年以来,国务院相关部门在几个批发市场和交易所进行了部分引进期货交易机制的试点,标志着我国期货市场正式起步。1999 年10 月15 日, 中国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申请境外期货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确需利用境外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的少数企业, 经由中国证监会会同原国家经贸委进行严格审核, 报国务院批准后, 可以从事境外期货业务,这表明我国打开了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大门。2015 年8 月之前, 我国期货市场“引进来”、境内交易者“走出去”均缺乏明确的制度安排;2015 年8 月以后, 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经历了三个重要阶段: 

第一阶段:2015 年8 月1 日起施行《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标志着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进入“ 引进来” 为主的阶段。期货市场主要采用特定品种期货模式引入境外交易者参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根据《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境内交易者“走出去”从事跨境期货交易的制度安排主要是经国务院批准并获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从事套期保值交易。

第二阶段:2022 年8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 生效, 标志着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进入“ 引进来”和“走出去”的双向开放阶段。《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了其域外适用效力和管辖权, 建立了“ 长臂管辖制度”,在第十一章“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 中, 对我国期货市场双向开放作出顶层制度设计(见表1),首次建立了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走出去” 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法律制度, 对涉外期货交易有关境内外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健全了跨境期货监督管理和跨境期货监管合作机制的相关规定。相较于《暂行办法》,《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一章明确了双向开放路径。

第三阶段:2024 年10 月11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个部门《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稳步扩大,进入高水平制度型开放阶段。《意见》要求,有序推动符合条件的商品期货期权品种纳入对外开放品种范围, 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参与更多商品期货期权品种交易;研究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纳入特定品种对外开放;支持境内外期货交易所深化产品和业务合作, 允许境外期货交易所推出更多挂钩境内期货价格的金融产品;加大国际市场开发培育力度, 吸引更多境外产业企业参与境内期货交易。《意见》发布后,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水平进一步提高。2025 年2 月28 日, 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广州期货交易所等五家期货交易所同步发布扩大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R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商品期货、期权交易范围的公告,自2025 年3 月4 日交易(即3 月3 日晚夜盘)起,新增可交易期货、期权品种共计29 个,至此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交易境内特定品种期货、期权(覆盖商品类、航运指数类、贵金属类、权益类)总数达到75 个。我国共上市的具有风险管理功能的场内衍生品品种进一步增加, 其中, 截至2025 年6 月末, 直接面向境外交易者开放的特定品种期货有24 个,还有较多商品期货、商品期权以及国债期货等金融风险管理产品将进一步对境外金融风险管理需求主体开放,获批设立的外资期货公司已有3 家。

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战略意义

第一,构建了与国际接轨的现代期货市场制度体系,法治根基不断夯实。通过渐进探索,我国确立了以《期货和衍生品法》为核心,涵盖跨境监管协作、外资准入管理、跨境结算、风险管理等一系列配套法规的制度体系。这一制度体系既立足国情,又积极对标国际最佳实践,为对外开放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例如,《期货和衍生品法》专章规定了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明确了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参与境内期货市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同时,通过签署《中美审计监管合作协议》等文件, 以及与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 等机构的深度合作,跨境监管协作机制不断完善,有效防范了风险跨境传递。

第二,显著提升了我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影响力和大宗商品定价话语权。通过精心设计并逐步扩大特定品种对外开放(如原油、铁矿石、PTA、20 号胶、棕榈油、国际铜、低硫燃料油等),引入境外交易者直接参与,使得“中国价格”的国际认可度大幅提升。例如,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原油期货自2018 年上市并对外开放以来,成为亚太地区重要的原油定价基准之一,已成为仅次于Brent、WTI 原油期货的全球第三大原油期货, 国际关注度和认可度不断增加;其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模式, 更是推动了“石油人民币”进程,逐步成为众多国际石油贸易商和炼厂的定价参考标准, 有效改善了原油价格的“ 亚洲溢价” 现象。类似地,大连商品交易所的铁矿石期货价格也成为全球铁矿石贸易的重要定价基准之一。

第三,深度服务国家实体经济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为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驾护航。我国对外开放的期货品种覆盖了能源、化工、金属、农产品等国民经济关键领域,为境内外投资者、参与者提供了高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对外开放促进更多国际产业巨头和贸易商参与中国期货市场,推动了期现结合和基差贸易模式的普及。例如,在PTA(精对苯二甲酸)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后吸引了大量境外聚酯产业链企业参与套保, 目前我国PTA 期货价格已成为全球聚酯行业的“风向标”,相当比例的国内现货贸易和国际贸易直接或间接参考郑州商品交易所PTA 期货价格进行定价和结算。这不仅帮助国内企业锁定成本、稳定经营,也吸引了国际资源深度参与中国制造业。依托开放品种设计的“保险+ 期货”模式在服务“三农” 方面也成效显著,如天然橡胶、白糖等品种的“保险+ 期货”项目有效保障了农户收入,体现了金融开放助力乡村振兴的战略价值。

第四, 有力推进了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提升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吸引力与竞争力。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为代表的重要开放品种采用人民币计价和结算,为境外参与者提供了持有和使用人民币的新场景和新动力, 增加了人民币在国际大宗商品贸易和金融投资中的使用份额, 是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金融创新举措。同时, 通过QFII/RQFII 制度不断优化并拓展至期货市场、允许外资全资控股期货公司等开放措施, 吸引了众多国际知名金融机构积极布局中国市场。这不仅带来了增量国际资本,引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风控技术,促进境内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提高了中国金融体系的活力和韧性, 也有助于巩固上海、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期货市场开放实践对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金融市场的启示

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金融市场, 是金融市场国际化的内在需求、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和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要条件,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金融强国建设的必然要求。总体上, 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实践经验对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金融市场带来如下重要启示:我国不仅要注重从监管体系、法律框架、开放策略、基础设施、风险防控等维度完善金融市场开放战略框架与实施机制, 还要注重保持监管敏捷性, 持续完善对外开放的制度设计和法治建设, 通过定向基础设施投资和特色化产品创新培育差异化竞争优势, 实现制度创新与风险防控机制的动态平衡, 努力构建监管现代化、法治持续完善、战略特色化、基建创新化、风控全周期等层面有机协同机制,兼顾效率、安全和竞争力的系统性实施方案,推动中国金融开放战略升级与全球适配。

从具体落实角度而言,建议进一步做好如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在监管层面优化动态适配的开放监管框架。我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健全了跨境监督管理和跨境期货监管合作机制相关规定, 明确了跨境交易的“长臂管辖制度”,强化了市场监管主权。鉴于此,建议我国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完善跨境资本流动监测系统;借鉴“监管沙盒”试验做法, 在自贸试验区试点区块链跨境结算等技术工具, 同步提升开放效率与风险防控能力;强化跨部门协同, 建立数据共享平台, 明确跨境衍生品、数字资产跨境交易等新兴领域的监管权责划分。

二是不断完善法制建设,夯实开放基础,保障对外开放稳步推进。制度设计始终是开放的核心保障。从2015 年《暂行办法》到2022 年《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出台, 我国法律框架逐步完善, 为对外开放提供了顶层设计。建议我国加快《期货和衍生品法》实施细则等配套规则制定和完善, 增设跨境期货交易管辖权、境外投资者保护等条款,并在碳排放权、数字货币衍生品等领域对接国际标准。此外,涉及绿色金融、数字资产等领域, 可援引国际规则,降低境外机构合规成本;同时,对稀土、锂等战略资源强化我国相关规则的话语权。

三是注重实施差异化与本土优势相结合的开放策略。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实施分步推进策略, 既确保开放进程风险可控, 又为金融市场其他领域的开放提供了可参考的模式。我国从早期以“ 引进来” 为主的试点探索, 到双向开放, 再到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形成了“试点先行—制度完善—全面深化”的渐进式开放路径。鉴于此,建议延续“先机构后个人、先金融后商品”路径,在国债期货、股指期货领域扩大外资准入,对战略资源期货设定外资持仓上限;离岸市场建设方面, 优化上海自贸试验区、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平台功能, 试点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与流动性回流安排, 并防范流动性风险。

四是以基础设施升级与特色产品创新为核心塑造国际竞争力。基础设施升级与产品创新是拓展开放深度的关键力量, 我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开启国际合作模式创新, 支持境内外期货交易场所合作在境外期货交易场所上市挂钩境内期货价格的金融产品, 不仅促进了价格信号的全球传导, 还增强了中国市场的国际定价影响力。鉴于此, 建议我国支持金融市场其他板块通过产品互联互通和规则衔接,实现更深层次的开放融合;依托新能源产业优势开发光伏组件期货, 利用碳市场先发地位创新碳配额期权,吸引境外资本参与;技术层面,加速升级交易系统,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部署量子加密通信和低延迟跨境专线,推动上海清算所与境外中央对手方互认,大幅降低跨境结算成本;同时,培育国际化金融机构,支持头部券商和期货公司获取境外清(结)算资格,构建覆盖亚太的做市商网络。

五是将系统性风险防控贯穿开放全过程。在风险防控与监管协同方面,我国期货市场形成了穿透式监管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机制。《期货和衍生品法》通过建立跨境交易全流程监管体系,实现了对境内外主体的有效约束,而2024 年《意见》提出的“有序扩大开放范围” 原则,则体现了风险可控前提下的灵活性。鉴于此,建议我国坚持稳中求进的监管思路实施金融市场开放,在资本账户尚未完全开放的背景下,可通过分级分类管理(如机构准入、额度管控、产品分层)防范跨境风险传导;完善场内外外汇衍生品工具箱,加快研究推进人民币外汇期货交易试点落地,强化对外开放中的汇率风险管理, 助推人民币国际化战略实施, 掌握人民币汇率定价权,扩大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 I P S) 在期货结算中的应用, 建立跨境资本流动压力测试机制;与主要全球金融中心监管机构签署监管等效协议, 对涉及境内标的的离岸衍生品实施数据报备与流动性回流要求, 防止定价权旁落。最终, 通过系统性平衡开放效益与金融安全, 推动我国逐步向“ 规则共塑者”转型,为全球金融治理贡献中国方案。

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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