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迈向纵深的挑战与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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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 巍 王 丹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于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全国统一大市场为什么建、怎样建、建成什么样等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党中央作出系统谋划并提出明确路径,为持续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引。当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还面临一系列挑战。作为一项市场层面的长期系统工程和深层次变革,必须抓好贯彻落实, 统筹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中央和地方的动态平衡关系; 同步发力优化央地关系、畅通经济循环、推动重点领域改革、完善法规制度与信用体系、培育内需体系、稳定发展预期、健全现代化监管执法机制和干部考核评价体系等方面的工作。唯其如此,我国才能真正建立起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筑牢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

“十五五”时期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战略意义

市场是最稀缺的资源。一个完整的超大规模、规则统一且高效运转的市场不仅能够充分发挥制度优势、释放内需潜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更能成为当前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赢得发展主动的关键突破口。2024 年12 月《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的颁布,标志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从顶层设计迈入系统实施的关键阶段。“十五五”时期,面对全球经济格局深度调整、技术革命加速演进、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复杂环境,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承载着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使命。

从增强宏观经济韧性角度看,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通过系统性破除区域壁垒、制度分割与要素流动梗阻,构建“全国一盘棋”的市场生态。这种“多中心— 网络化”产业布局能够分散局部风险冲击、提升供应链弹性,在外部环境变化时快速实现产能调配、区间功能互补与供需适配。同时,要素自由流动和市场规则统一显著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超大规模市场的乘数效应,在制度供给与市场活力的双向互动中强化我国经济抵御风险的内生韧性。

从构建新发展格局维度看,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新发展格局的“战略底盘”。通过打通国内大循环关键堵点,形成供需高效匹配、要素自由流动的超大规模市场体系,为“以内需为主导、供给与需求动态平衡”的发展模式奠定基础。作为制度型开放的先行载体,统一的规则标准和监管协同能够有效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实现“以国内大市场牵引全球资源、以国际竞争倒逼国内改革” 的良性互动。

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角度看,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为构建安全可靠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制度保障。通过实现产业要素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形成“集群化、网络化、弹性化、模块化”的产业空间组织形态,这种多区域协同、层级互补的系统能够有效抵御外部风险冲击,在全球产业链重构加速的背景下实现产业链健康稳定发展。

从区域协调发展层面看,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开创出“统一标准下的区域协作”新范式。通过统一市场规则、监管标准和政策环境,突破行政区划对经济发展的束缚,使要素资源按市场规律自由流动,促进不同区域基于比较优势特色化、差异化、协同化发展,为区域协调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十五五”时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关键五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进一步部署了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大改革举措,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指明了方向和路径。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大国博弈加剧等风险交织叠加,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向纵深推进是对冲风险挑战、赢得战略主动、实现高质量发展和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所在。因此,要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强劲支撑。

“十五五”时期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面临的挑战

当前,我国市场体系建设仍面临挑战。从宏观层面上看,全国性交易成本持续降低、区域经济联系日益紧密;但从微观层面来看, 地方保护主义隐性演化、要素市场发展相对滞后、监管体系不协同等挑战可能依然存在,已成为“十五五”时期必须破解的难题。

(一)警惕市场的隐性壁垒

尽管显性的传统地方保护行为大幅减少,但隐性壁垒却可能以更加精细、复杂的形式存在。一是标准壁垒精准化。地方政府通过制定特殊的地方标准、认证检验要求,设置针对外地产品和服务的技术性障碍。二是政策壁垒隐蔽化。通过政府采购、补贴政策、资质认定等倾向性安排形成本地企业保护。三是行政审批环节的复杂化。要防止形成差异化的行政审批、准入流程及冗长的审批周期等隐性准入壁垒。

(二)要素市场有待均衡发展

与商品市场相比, 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市场建设相对滞后,市场化程度不高、制度规则分散、区域流动障碍等结构性特征明显。横向方面,东部发达地区要素市场制度环境相对完善,西部和东北地区在产权保护、市场规则、交易平台等方面存在明显差距,形成要素流动的结构性壁垒。纵向方面,不同类型要素市场发育程度差异较大,要素间的优化组合有待加强。

(三)市场监管协同治理机制有待完善

当前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还有待完善。纵向维度上,中央与地方监管职责边界仍需明晰,提高监管层级间协调效率;横向维度上,各部门监管范围既存在交叉重叠的冗余现象,又出现监管真空的盲区问题;区域维度上, 不同地方监管标准参差不齐, 执法尺度存在差异。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跨区域化趋势加速, 市场活动日益突破地域限制, 呈现跨区域、跨行业的复合特征,现有监管体系的适应性不足问题亟须解决。

“十五五”时期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点举措与实现路径

“十五五”时期,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既是激活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扩大内需的内在驱动,更是主动应对外部风险挑战、全球政治经济格局深刻调整的战略选择。面对当前面临的一系列挑战,必须通过系统性制度创新释放市场循环潜力,实现市场强大、产业升级、自主创新、高质量发展、全球引领的良性循环。

(一)以央地关系优化为突破口,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体制基础

央地关系的深层次调整是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体制机制完善的关键环节。必须通过系统性央地关系重构,形成上下一体推进的合力。一方面,强化制度约束的刚性。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为核心,构建责任明确、利益平衡的央地关系新格局,推动地方招商引资从比拼优惠政策搞“政策洼地”向比拼营商环境创“改革高地”转变,通过“资本招商”“基金招商”等模式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引导各地发挥比较优势, 避免新兴产业一哄而上、泡沫化、同质化发展。另一方面,完善激励相容的动力机制。借鉴欧盟“国家援助机制”和澳大利亚地方政府评估奖励等国际经验,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绩效与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分配挂钩的衔接机制,通过“竞争政策合规奖励基金”、基础设施项目审批配额增加等方式,推动地方从被动合规转为主动竞优,从压力传导转为奖惩结合,充分激发地方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内生动力。同时,强化经济社会规划的引导作用,鼓励不同地区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区域合作,促进区域间产业优势互补和协同发展,形成“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良性互动。

(二)以要素市场化改革为核心,优化全国统一大市场资源配置

要素市场发育滞后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制约因素。当前,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市场的发育仍相对滞后于商品市场,市场化程度不高、制度规则分散、区域流动障碍等问题依旧存在。要以“调放结合” 为导向,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系统推进要素市场化改革。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层面,通过供求机制、竞争机制、价格机制的系统完善,形成反映要素稀缺程度和真实价值的市场价格信号,引导要素流向高效率领域,实现全社会要素优化配置。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促进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完善基础性制度, 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培育全国一体化技术和数据市场,推动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和技术交易平台协同互联,健全数据资源确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在制度建设层面, 分门别类、相互协同地深化各类要素市场化改革, 健全统一高效的要素市场体系,切实把有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各种制度规则立起来,把不利于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各种隐性壁垒破除掉, 进一步完善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统一要素跨区域流动标准,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以重点行业为突破口,实现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点领域先行

行业市场的统一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抓手。针对汽车、医药用品、交通运输、数据要素等与民生高度相关的行业领域,需建立常态化竞争评估制度,由点及面渐次推进。在监管机制层面,构建面向全国、所有符合资质供应商的统一招标采购体系,聚焦行政审批、安全许可、环境监管、税收优惠、招投标等环节对外地企业设置歧视性条款的行为进行严格审查,定期公布典型案例, 提升公平竞争审查的威慑作用。制定出台地方责任清单,加强地区间、部门间相关数据共享交换,建立数据资源相关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 分行业、分阶段推进统一数据标准建设。在行业治理层面,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及商会、行业监管部门的资源链接优势,引导行业协会及商会建立信息平台, 加强信息共享, 建设推动行业产业发展的服务平台, 促进成员间信息交流, 有效防止企业之间、行业内部滑向“内卷式” 竞争, 避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等资源浪费, 推动行业内部协同创新和资源优化配置,适时推出引领行业产业发展的先进标准,完善标准体系,通过先进团体标准的建立更好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

(四)以内需体系培育为抓手,充分释放统一大市场的循环潜力

完整内需体系的培育是统一大市场发挥效能的根本保障。当前投资和消费两大内需动力仍存在结构性制约,应当通过系统性改革充分激发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和巨大内需潜力。在投资体制改革方面,完善投资体制机制,统筹用好各类政府性资金,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建立政府投资支持基础性、公益性、长远性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健全政府投资有效带动社会投资的体制机制,充分释放乘数效应与杠杆效应。增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持续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 更大力度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加快形成“标准引领准入、清单规范准入、场景促进准入、试点放宽准入、监管保障准入”的新局面,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 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破除民间投资各类准入壁垒。在消费促进机制方面, 完善扩大消费长效机制,从增加收入、促进就业、扩大优质供给和改善消费环境等方面综合施策, 促进消费持续稳定增长。对住房、汽车等部分领域存在的限制性措施, 因地制宜优化调整,及时清理取消缺乏合理性的措施。围绕教育、医疗、养老、育幼等领域, 推动扩大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 合理增加公共消费,因地制宜积极推进以发布新品、开设首店等为代表的首发经济,培育壮大新型消费。

(五)以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保障,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制度基础

法治化营商环境是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基础性制度基础。要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规范政府与市场边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在立法完善层面,各级政府应坚持问题导向,统筹推进立、改、废、释。聚焦企业急难愁盼, 按照“急用先行”原则加强营商环境立法,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对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规范及时修改或废止。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提升制度供给的适配性与可执行性。在政策与审查协同层面, 加强政策一致性评估、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的有机衔接。健全事中事后监管, 从源头防止出台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内容的政策措施, 保障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 在产权保护、信息披露、市场准入、破产退出、信用监管等法律法规中进一步明确相关执行标准, 确保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权益保护无差别。在执法规范层面, 强化《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作用。严格规范政府不当市场干预行为,在市场准入、资质认证、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方面划定政府行为准则和边界,纠正阻碍异地经营、妨碍公平竞争等行为,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

(六)以现代监管体系为支撑,提升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治理效能

现代监管体系是统一大市场有效运行的重要支撑。必须锚定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目标,进一步明确竞争政策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战略坐标,构建与全国统一大市场相适应的监管格局。在竞争政策完善方面, 系统梳理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社会政策之间的关系,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机制,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持续创造公平竞争、竞相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反垄断执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公平竞争审查等政策工具效力,加大力度清理与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或做法,从财政税收体制、区域竞争、央地协同、政绩考核等方面最大限度减少对公平竞争的影响,充分发挥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增强工作合力,坚持审慎包容原则,丰富并创新竞争监管执法工具。在协同监管机制方面,推动跨领域、跨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协作机制,实现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针对恶意补贴、低价倾销等建立联合办案机制, 明确职责分工, 加强协作配合, 强化与司法机关的衔接配合,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行业自律约束与外部监管查处有效融合,构建治理恶性竞争乱象、防控不正当竞争风险、维护市场秩序的坚强屏障, 推动社会共治, 构建多元治理格局, 充分发挥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的积极性,鼓励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等社会力量发挥其专业性强、贴近市场的优势,营造有序竞争、诚信守法的良性市场氛围。

作者单位: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市场与价格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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