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国际实践与本土化路径

0

陈浩彬 王睿哲 张伊帆

内容提要: 

在知识经济纵深发展与科技金融持续赋能的双重驱动下,知识产权逐渐从法律意义上技术创新的保护工具转变为资本市场中可交易、可融资的资产。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金额攀升,惠及企业数量增长,但制度供给结构性失衡、评估基准体系建设滞后、质权流转处置困难、风险缓释机制缺位等问题制约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规模化发展。本文通过梳理美国、日本、德国的实践经验,围绕法制建构、价值评估、交易流转、风险管理四个层面,系统探究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优化路径。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指出“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以知识产权为纽带、科技金融为支撑的协同发展模式,正成为驱动产业创新升级、锻造新质生产力的核心引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本质上是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的深度融合,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盘活知识产权资产价值, 既是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关键举措,也是推进科技金融改革向纵深发展的战略支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第444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简言之,就是企业将其合法持有的知识产权作为担保质押物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当企业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从专利权等财产权利处置(拍卖、变卖或折价)价款中优先受偿。从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提出“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到2021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强调“积极稳妥发展知识产权金融,健全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鼓励开展各类知识产权混合质押和保险,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融资模式创新”, 我国始终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截至2024年三季度末,金融机构专利商标质押融资登记金额超7900亿元,同比增长60%。

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践困境

(一)制度供给结构性失衡

不同于动产质押权以标的物的转移占有为成立条件, 知识产权质押的设立不依赖于标的物的转移占有,这是因为知识产权究其本质而言是一种权利,难以从设备或产品中剥离,这决定了知识产权质押的创设、行使与终止都必须遵循法定原则。但是,我国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规定仍以碎片化的形式呈现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多部法律的部分条款中,尚未建立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与此同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还呈现出典型的非均衡性:专利权、商标权等传统工业产权占据主导地位,而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新型知识产权客体却面临着“制度真空”的困境。

(二)评估基准体系建设滞后

价值评估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核心环节,其结果直接决定了企业的融资数额。然而,我国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基准体系的建设上仍明显滞后。对知识产权进行精确量化受到社会制度、市场环境、技术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影响, 这会给整体评估带来额外的变量(丁华,2024)。诚然,这种不确定性是无法避免的,但更应注意的是,现有价值评估方法繁多,适用场景不一,缺少统一的标准化选用体系。尽管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但其中多是对程序性事项的规定,不具备法律强制力。加之我国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良莠不齐,从业人员总量及其专业技能水平尚无法有效匹配行业发展需求。

(三)质权流转处置困难

质押权设立的核心目的之一在于保障债权实现,而实现的便捷程度,则成为左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能否顺畅开展的又一关键因素。一方面,我国尚未形成完备的知识产权市场交易运行机制,交易规范缺失、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致使知识产权的流转处置缺乏必要的外部环境支持。另一方面,知识产权通常是作用于某一特定领域,或依附于特定产品上的智力成果,这种使用范围上的局限性显著降低了其在流转交易中的市场受众。质押贷款合同一旦到期,质押权人只能依靠司法拍卖受偿,这一流程不仅繁杂,还可能面临反复流拍与价值贬损的风险,这也解释了为何金融机构普遍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持审慎态度。

(四)风险缓释机制缺位

知识产权特有的“无实物性”特点使得这种权利天然地具有不稳定性。专利权、商标权如果被提起无效宣告,可能会面临着权利丧失的风险; 一旦出现权利瑕疵,质押权人手中的质权登记证就会形同虚设,金融机构就会成为风险的唯一承担者。如何激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关键在于消除其后顾之忧,缓释知识产权质押可能产生的风险。虽然我国部分城市已积极探索并建立了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但补偿资金规模有限,且仅能在地市或区县范围内产生局部作用,很难形成全方位的辐射带动作用。值得注意的是,鲜有商业性担保机构或金融机构为知识产权提供价值担保,致使质押风险难以有效分散。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国际实践

(一)美国

19世纪末,美国经济高速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始出现并迅速勃兴,时至今日, 已构建起成熟完整的产业链。美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呈现出鲜明的市场导向性,政府仅作为制度框架的制定者参与其中,具体做法如下。

一是法律体系完备且富有弹性。早在1952年,美国就制定并颁布了《统一商法典》, 其中第九编《动产担保交易法》将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纳入其调整范畴,全面规范了担保融资的法律制度,结束了各州分散立法的状态。此后, 美国相继颁布了《专利法》《小企业投资法》《平等信贷机会法》《版权法》,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具备了高层次法律依据。美国相关法律并未严格限制担保物的范围,用来设定担保的既可是单一知识产权,也可以是相关科研成果的权利束,乃至知识产权可与其他财产权一体化设定担保(费晓光等,2020)。美国知识产权相关宽松的制度设定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

二是知识产权服务业日渐成熟。美国活跃的商业环境为知识产权服务业提供了强劲的发展动力,频繁的企业投融资、并购、重组催生了大量知识产权评估与交易需求,促使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评估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大幅提升,涌现出许多业界领先的知名企业。如知识产权线上交易平台Ocean Tomo Bid-Ask Market, 可以实现交易数据实时公开与竞价过程可视化。该公司还举办了全球首个现场专利拍卖会,促成了多项高价值专利交易,为知识产权的评估与流转创造了有利条件。M-CAM公司聚焦质押风险,创立了保证资产收购价格机制(CAPP), 旨在通过预先确定知识产权收购价格来降低融资风险。当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时,M-CAM 公司会以协议约定的价格向金融机构回购企业质押的知识产权,最高回购价格可达融资额的75%,这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

三是设立面向中小企业的专门机构。在美国知识产权融资的发展历程中,曾出现银行审查标准严格、融资率低等问题。对此,美国政府成立了小企业管理局(SBA),致力于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援助、政府采购和资金支持等各个方面的服务。SBA 并不直接向企业提供用于启动或发展业务的贷款,而是为银行及贷款机构向小企业发放的贷款提供担保。依据美国《小企业法》7 (a)条款,SBA创设了其主要贷款担保计划——7(a)贷款担保计划。该计划可在5—7 年的担保期内提供高达50%— 90%的担保比例(原晓惠, 2020)。这种担保机制通过承诺在企业违约时偿还部分贷款来保障贷款机构的利益, 有效缓解了贷款机构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难、处置变现风险高的顾虑,增强了其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积极性,进而为初创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创造了更多贷款机会,有力推动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

(二)日本

日本早已系统性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形成了完备的政策框架与成熟的融资机制。与美国截然不同的是,日本政府积极引导并深度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以此建立起具有代表性的政府主导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

首先,系统调研并充分肯定知识产权的资产价值。日本政府委托日本一般财团法人知识产权研究教育财团知识产权研究所(IIP)就知识产权担保的可行性及前景展开了深入调查研究,发布了《知识产权担保价位评估方法研究会报告》,论证了专利、商标的金融属性,并首次提出“知识产权可作为新型担保资产”。此举既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获得了权威认证,又为其顺利开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其次,以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护航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2002年,日本颁布《知识产权基本法》,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宏观政策导向和支持;同年,《知识产权战略大纲要》确立了“知识产权立国”的国策,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营造出有利的法律环境。在质押标的物范围上,《日本民法典》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造了巨大的制度空间,日本《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商标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等部门法的出台,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客体不再局限于专利权、商标权等传统工业产权,植物新品种、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品包装形态等亦可用于质押。日本政府还定期修订《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 并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负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和纠纷案件处理(乔国良等,2021)。

再次,建立完善的政策性贷款与信用保证体系。日本政府全额出资设立了日本政策投资银行(DBJ),以“贷款提供者、贷款协调者和知识产权资产运行者”的身份为成立初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鲍静海等,2014)。这种由国家提供政策性贷款的方式针对性地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此外,在政府主导下成立的信用保证协会与政策金融公库共同构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双层担保体系。信用保证协会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政策金融公库为信用保证协会提供保险,当企业无法偿还贷款时,信用保证协会将替借款企业还款80%, 而政策金融公库则将该金额的70%—90%支付给信用保证协会(福本智之,2015)。这样的双层担保体系极大减少了金融机构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担忧。

最后,规范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提升信息透明度。2014 年,日本特许厅试验性地启动了“知识产权商业评估书”项目,专门用以评估中小企业所拥有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并免费向国内的金融机构提供评估信息。2015年,日本特许厅正式启动“知识产权金融化促进事业”,明确提出对中小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进行全面评估及编制“知识产权商业评估书”,增强了企业与金融机构间的信息透明度,推动知识产权信息的市场化、社会化利用。

(三)德国

德国始终将创新视为国家竞争力的核心要素,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用也是其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经过长期实践, 德国形成了多层次风险分担与多主体分工协作的特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

法制架构方面,德国具有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以《德国民法典》为主,以《专利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单行法为辅, 共同构成德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基本法律框架。在制度设计上,《德国民法典》确立了权利质权可适用动产质权相关规范的原则,知识产权质权可依法定情形设立生效,产生担保应有的法律后果,而让与担保则成为德国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主要形式(吴国平, 2019)。

金融支持方面,德国政府高度重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1948年,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创立。根据《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法》规定,KFW要充分发挥其政策性金融支持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融资,2019年KFW 投入中小企业(含个体户) 领域的资金约为360亿欧元, 接近其全年总投入(7 7 3 亿欧元)的一半(张丽平等, 2021)。此外,KFW在德国16个联邦州均设有州担保银行,优先为本地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KFW与各州担保银行通过深度协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提供专业价值评估与融资担保支持,破解了中小企业依托知识产权获取发展资金的融资难题。

风险分担方面,在政府、商业银行、担保银行的共同努力下,德国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即在政府的引导与支持下,商业银行负责客户筛选与贷后管理,政策性机构提供风险保障,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当企业经营不善或是无力清偿债务时,按照政府65%、金融机构35%的比例共同承担违约损失,而金融机构这一部分损失,商业银行仅承担两成,其余八成由政策性担保机构承担,也就是说, 最终商业银行分摊的总损失比例仅为7%(蓝天,2019)。精准的风险分解与补偿,有效化解了金融机构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顾虑,使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逐渐成为企业获得信贷支持的重要质押物,成功引导金融机构将信贷资源逐步从实体资产转向知识产权领域。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本土化路径

(一)健全法制框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践中不难发现,完备的法律制度框架是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首要前提与核心保障。一方面,聚焦知识产权金融这一领域,围绕知识产权质押、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信托等新兴融资应用进行集中专项立法,扭转知识产权金融立法分散的局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现行法律中涉及知识产权金融的内容为基础,结合相关指导意见与专项工作方案,稳步推进立法进程。要明确知识产权质押标的物的设定范围,对植物新品种权、数据知识产权等新型权利客体,积极开展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如取得较好成效,则应尽快赋予其合法地位,为在全国范围推广实施奠定法制基础;还要从法律层面规范知识产权交易细则、交易流程与权责边界,解决交易失序问题。推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向更具整体性、系统性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鉴于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多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因此,要聚焦这一主要群体持续深化帮扶举措。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融资促进的相关规定,制定面向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贷款利率优惠及税收减免政策,切实降低企业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等方面产生的融资成本;依托“入园惠企”专项行动做好政策解读与服务。

(二)规范价值评估,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良好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是带动知识产权转化与运用的关键环节。只有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促进知识产权公平交易,才能推动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市场竞争力(孙迪,2014)。要加快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化体系建设,提升质押融资质效。首先,建立兼具规范性与灵活性的价值评估体系。梳理现行各类评估指导意见,规范评估流程,优化评估方法,基于不同的权利客体与应用领域,构建差异化的评估标准体系。例如,技术创新性、市场应用前景与技术替代风险可能会直接影响专利的商业价值;对商标进行价值评估时,应围绕市场影响力、品牌认知度、未来盈利能力与权属完整性等重点内容展开。其次,加速推进评估人才队伍建设。发挥科研院校在人才培养上的优势,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开展专项人才培育计划,严格评估人员行业准入制度,科学设计评估人员绩效考评指标,打造一支业务精湛的评估人才队伍。最后,助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既要加强对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监管力度,增强评估结果的社会公信力;又要予以政策支持,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三)搭建信息平台,畅通交易流转渠道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明确提出,完善市场信息交互渠道;建立健全全国性技术交易市场,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与交易机制,推动各地技术交易市场互联互通。应充分利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 搭建全国互联互通的知识产权信息集成与交易平台。第一, 实时更新并发布知识产权权属状况。以专利局、商标局等政府部门的权威数据为基础,整合全国各地区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对各类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许可使用范围、转让变更续展情况、剩余保护期限等关键信息予以汇总;对处于无效宣告、异议流程的知识产权, 或是因权属纠纷而进入司法程序的、权利归属尚不稳定的知识产权,加以标注提示并定期更新,提高市场主体信息获取的便利性与时效性。第二,实现质押登记业务“一网通办” 与信息动态公开。开展质押登记全流程线上办理,简化登记流程,缩短办理周期。支持商标权、专利权、版权质押登记公告信息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共享互通,确保质押信息的公开性与准确性。第三,打造功能完备的交易平台,深化知识产权市场化运作。实现司法拍卖信息与市场交易信息的有机融合,既要与各级人民法院实现实时数据对接,完整归集知识产权司法拍卖标的信息,又要为买卖双方提供便捷的供需信息发布通道,利用人工智能分析供需双方的技术领域与交易诉求,实现高效精准的交易撮合。

(四)强化风险管控,完善风险共担机制

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化发展,风险管理是不可回避的核心议题。以德国模式为鉴,探索建立由政府、银行业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等多元主体协同的风险分担与补偿模式。政府主要发挥政策引导与资源统筹作用,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制定差异化补贴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不良贷款按比例给予银行业机构风险补偿。同时,以税收优惠、财政贴息等手段,激励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参与其中。银行业机构应全流程多维度强化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管控,创设配套的风险评估审批制度与尽职调查制度。贷前加强对知识产权权属的核查,确保权利清晰无纠纷,同时,严格审查出质人的经营状况、财务实力与信用记录,综合判断其还款能力与履约意愿。贷中通过建立质押融资行为的可留痕化、可溯源化机制,在一定风险预警信号发出后及时“叫停”或“催收”特定贷款(王少安等, 2023)。贷后开通快速处置通道,与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专业服务机构合作,提升质押物的处置效率,降低变现损失。担保机构可通过创新担保产品,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增信服务,对超出约定比例的贷款损失先行代偿。保险机构则可以探索推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保险项目,对因技术迭代、市场变化导致的质押物价值贬损风险进行兜底保障。形成“政府引导+金融支持+担保增信+保险兜底”的多层次、立体化风险分担体系。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公共服务一体化水平测度与优化路径研究”(项目编号: 24CGL11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济南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Visits: 0

评论被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