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威
内容提要:
近年来,我国持续推出重大开放举措,不断完善开放型经济体制机制,推动开放水平稳步提升。新时代对我国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出了更高要求,也为我国高水平开放赋予了新的时代特征。高水平开放是要素优势与制度优势相互结合的开放,是制造业与服务业相互协同的开放,是自主开放与协议开放相互促进的开放,是充分整合国内国际资源的开放,是更加注重区域合理分工的开放,是更加注重公平竞争的开放,是更加注重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开放。未来,应进一步完善开放型经济体制机制,坚持以开放促改革,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塑造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优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提升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 在支撑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同时,也为世界经济的复苏作出了重要贡献。进入新时代,我国开放步伐进一步加快,改革的任务也更加艰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指出,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上海自贸区建设日新月异。 图/ 中新社
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举措和成效
近年来,我国持续推出重大开放举措,不断完善开放型经济体制机制,推动开放水平稳步提升。
(一)优化贸易管理,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近年来,我国在主动降低关税水平的同时,加快贸易便利化改革,推动服务贸易实现负面清单管理,进一步释放了贸易增长潜力。
一是降低关税水平。关税总水平是我国衡量货物贸易领域开放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加入世贸组织(WTO)后,中国坚定履行落实入世承诺, 2005年关税总水平降至9.8%, 实现了入世承诺。近年来,我国进一步加大主动降低关税力度,关税总水平已降至7.3%, 接近发达国家平均水平。
二是稳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近年来,我国持续深化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推进海关、边检、海事一次性联合检查,推动“双随机、一公开”作业模式从一般监管拓展到常规稽查等全部执法领域。同时,减少单证数量,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充分整合监管和服务资源,提高通关时效、降低通关成本,畅通进出口物流。此外,不断优化管理,创新监管方式,为新模式新业态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三是推动服务贸易实现负面清单管理。2024年4月, 《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开始施行,标志着在全国范围内开启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这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我国服务贸易领域开放的政策制度体系,是中国积极主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有益探索和尝试。
(二)扩大市场准入,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
近年来,我国持续扩大外资市场准入,优化外商投资管理,提升法治化、便利化水平,不断完善投资环境。
一是进一步减少对外资的限制措施。在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文化等部分领域取消了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放宽了外资的股比要求。在增值电信、农业、采矿业、制造业等领域减少了对外资的限制措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全国版和自贸试验区版负面清单分别进一步缩减至31 条、27条,其中,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已实现制造业“清零”。在减少限制的同时,我国进一步增加了外商投资鼓励类条目。现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总条目数达到1474条,扩大了鼓励外商投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高精尖领域的范围。
二是优化外商投资管理。近年来,我国采取了多项措施优化准入管理,包括优化商事登记流程、下放投资管理权限等,并结合实际情况推行“多合一”投资审批模式改革,统一流程,简化程序。在人员出入境、外籍人才永久居留等方面,实施更加开放便利的政策措施,对外籍高端人才从业限制适度放宽。在数据信息自由流动方面,强调构建安全便利的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 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评估,主动参与引领全球数字经济交流合作。此外,从提高资金运用便利度、提升外国人才来华工作便利度、提高涉税事项办理便利度等方面采取多项措施,便利外资企业更好地在华开展业务。
三是提高法治化水平。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正式实施,明确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并通过多个条款确保和强化准入后国民待遇,落实内外资一视同仁的基本原则,强调对外商投资的促进与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实施进一步提升了中国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水平。此外,近年来, 我国还推动外资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健全外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外资企业反映的问题。这些都对提高外商投资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打造开放平台,丰富自主开放实践
近年来,我国高水平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等开放平台,逐步加快自主开放步伐。
一是自贸试验区建设取得积极成效。2013年以来,我国自贸试验区逐步扩围,目前总数已达到22家。自贸试验区在投资、贸易、金融、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尝试, 并加快在全国范围内的复制推广,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 自贸试验区已有349项改革试点经验得到复制推广,以不到千分之四的国土面积,实现了占全国20.8%的外商投资和19.5%的进出口。
二是海南自贸港建设取得积极进展。2018年以来,海南自贸港在中央统筹指导下, 加强部门和地方协作,推动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制度集成创新,政策制度体系基本成形。累计发布制度集成创新案例16批140项,其中11项被国务院向全国复制推广。
三是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成效彰显。2015年以来,我国先后在北京、上海、南京、武汉等11个省市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工作。截至2023年底,11个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地区积极开展差异化探索,已先后推出1300多项试点任务, 形成190多项创新成果,推动科技、电信、文旅、金融等13个重点行业领域陆续扩大开放,培育了数字经济、绿色经济等多种新模式新业态。2023 年,11个试点示范省市以不到3%的国土面积,实现了全国超四分之一的服务业增加值、一半以上的服务业外商投资和近四分之三的服务进出口。
(四)对标国际标准,扩大制度型开放
近年来,我国稳步推进高标准自由贸易区建设,积极推动WTO改革,主动对标高标准经贸规则,扎实推进制度型开放。
一是稳步推进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建设。在当前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背景下,中国坚持开放包容理念,持续推进自由贸易协定扩容。截至目前,中国已签订22个自由贸易协定,涉及29个国家及地区, 与自贸伙伴的贸易额占我国对外贸易额的三分之一左右。
二是积极推动WTO改革。在世界经济深刻调整、多边贸易体制遭受严重冲击的情况下,我国政府发布关于世贸组织改革的立场文件,阐明了对世贸组织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张。近年来,我国积极推动WTO改革,取得了多项成果。其中,中方作为谈判主要发起方,积极推动达成的《促进发展的投资便利化协定》是第一个全球多边投资协定。该协定对促进全球投资稳定增长、降低国际投资规则碎片化的不利影响等具有积极意义, 是中国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重要体现。
三是主动对标高标准经贸规则。我国先后于2021年9月和11月正式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目前, 已对CPTPP全部条款进行了深入全面的分析、研究和评估, 梳理了可能需要采取的改革举措和修改的法律法规,并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贸港主动对照先行先试。同时, 我国也与DEPA成员方就协定相关议题深入交流,国内多个地方都在主动对接DEPA,与成员方一道探索相关领域务实合作。这总体上表明,我国正在通过深化改革对标国际高标准,积极推动制度型开放。
宁波舟山港:口岸部门全天候护航出入境船舶快速通关。 图/ 中新社
(五)创新合作机制,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我国不断完善双多边及区域合作机制,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增强了“一带一路”建设的开放性、包容性, 发展成果惠及面广,得到众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响应。中国已与150多个国家、30多个国际组织签署了230多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涵盖互联互通、产能、投资、经贸、金融、科技、社会、人文、民生、海洋等领域。与28 个经济体签署AEO(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协议,覆盖54 个国家(地区),其中包括共建“一带一路”国家36个。与111个国家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88个为“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与法国、日本、意大利等14个国家建立第三方市场合作机制。
2023年,我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进出口总额达到19.47万亿元人民币,占我国进出口总额的46.6%。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非金融类直接投资额达到2240.9亿元人民币,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新签承包工程合同额16007.3亿元人民币,完成营业额9305.2亿元人民币。
(六)持续深化改革,打造高水平营商环境
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放宽市场准入,大幅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改革商事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政务服务,提升服务效率,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同时,注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调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等环节改革完善工作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
此外,近年来,我国还积极推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消除影响要素跨区域流动的制度性障碍,促进公平竞争,推动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着力建设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新时代高水平开放的新特征
当前,我国正处于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也是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全球性问题加剧,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新时代对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出了更高要求,也为高水平开放赋予了新的时代特征。
高水平开放是要素优势与制度优势相互结合的开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依托土地、人力等要素红利,形成了参与国际竞争的传统优势。未来, 应在保持和提升传统优势的同时,加快外贸、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等领域的改革,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等领域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加快推动制度型开放。
高水平开放是制造业与服务业相互协同的开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开放以制造业为主,奠定了我国全球制造大国的地位。未来,我国应在继续稳步扩大制造业开放的同时,顺应全球产业数字化、绿色化、服务化、融合化的发展趋势,着力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弥补服务业发展短板, 形成提升国际分工地位的新模式。
高水平开放是自主开放与协议开放相互促进的开放。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双多边合作,积极推动货物贸易自由化进程,推动服务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发展。未来, 应加大力度扩大自主开放,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等开放平台,探索“扩大开放—深化改革—促进发展” 的新路径,开辟具有中国特色的开放发展道路。
高水平开放是充分整合国内国际资源的开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利用外资和扩大出口为主要手段,积极融入世界经济发展进程。未来,在继续加大力度利用外资和扩大出口的同时,既要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的发展格局,也要积极有序地扩大对外投资,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合作,推动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
高水平开放是更加注重区域合理分工的开放。改革开放以来,对外开放从东部沿海开始,逐步向中西部内陆地区扩大,形成全方位开放格局。未来,应更注重充分发挥不同地区的开放禀赋优势,打造形态多样的开放高地,优化区域开放布局,形成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新模式。
高水平开放是更加注重公平竞争的开放。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实施的是“内外有别”的开放型政策,在诸多领域存在着外资“超国民待遇” 和“非国民待遇”的现象。未来,应更加重视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在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同时,扩大对各类内资主体的市场开放,努力构建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环境,形成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新模式。
高水平开放是更加注重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开放。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在积极主动扩大开放的同时,坚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织密织牢国家安全网,有效防范和化解了各种风险。未来,应注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健全监管体系为抓手,构建安全开放新体制,形成坚强的制度保障,动态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塑造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优势的建议
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强大动力,未来,应进一步完善开放型经济体制机制,坚持以开放促改革,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塑造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优势。
(一)主动对标,持续推动制度型开放
制度型开放是高水平开放的重要标志。未来,应在持续推动要素流动型开放的同时稳步拓展制度型开放。
主动对接高标准经贸规则,以加入CPTPP和DEPA为契机,深化相关重点领域改革,着力提升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与更多国家商签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建立同国际通行规则衔接的合规机制,结合我国发展实际需要,提升自由贸易协定开放水平。维护多边贸易体制, 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
(二)积极探索,稳妥推进自主开放
加强开放平台建设。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鼓励首创性、集成式探索。加快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 加大压力测试力度,加强创新成果和创新经验的复制推广。依托高水平开放平台,有序扩大我国商品市场、服务市场、资本市场、劳务市场等对外开放。
扩大对最不发达国家的单边开放。在给予零关税待遇的同时,在市场准入方面给予更宽松的条件,帮助有关国家提升经贸合作水平。不断探索自主开放新路径,丰富完善自主开放实践。
(三)深化外贸体制改革,打造贸易强国
强化政策协同,促进贸易政策和财税、金融、产业政策协调联动,推进通关、税务、外汇等监管创新,加快内外贸一体化改革,大力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积极应对贸易数字化、绿色化趋势,加强制度创新,促进数字贸易、绿色贸易、中间品贸易发展,创新提升服务贸易,营造有利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制度环境。完善出口管制体系和贸易救济制度,健全风险防控和多主体协同的贸易摩擦应对机制,筑牢安全屏障。进一步提升国际分工地位,加快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迈进,打造贸易强国。
(四)深化外资和对外投资体制改革,完善产供链体系
继续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的力度,持续放开外资市场准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推动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深化外商投资促进体制机制改革,保障外资企业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标准制定、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国民待遇, 及时解决外资企业的困难和问题,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完善境外人员入境居住、医疗、支付等生活便利制度。
持续完善促进和保障对外投资的体制机制。逐步优化境外投资管理,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引导产业跨境合理有序布局。优化境外经贸合作园区管理,促进境外经贸合作区提质升级。健全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加强信息、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专业服务,加强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有效保护海外利益,促进对外投资与国内发展的统筹协调。
(五)推动区域协同开放,优化开放布局
巩固东部沿海地区的开放先导地位,发挥引领作用, 推动东部地区在制度型开放方面率先取得突破。提高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开放水平,形成对外开放战略腹地。清除制约区域间要素流动的隐性壁垒,促进对外开放与对内开放有机结合,实现对外开放举措与区域重大发展战略的精准对接。更好发挥香港、澳门在国家对外开放中的作用。深化两岸融合发展。
(六)高质量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实现合作共赢
推动建立更多贸易畅通、投资合作、服务贸易、电子商务等方面的国际合作机制, 加强绿色发展、数字经济、人工智能、能源、税收、金融、减灾等领域的多边合作平台建设。继续实施“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拓展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生命科学、绿色能源、先进制造等领域的合作空间。加强与重点国家在能源、交通、通信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合作,完善陆海天网一体化布局,构建“一带一路”立体互联互通网络。深化与共建国家的务实合作,扩大“丝路电商”全球布局,建设“丝路电商”国际合作先行区。统筹推进重大标志性工程和“小而美”民生项目,形成更多效果好、惠民生的成果。
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未来,应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坚定不移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
作者为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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