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数字经济竞合博弈“四期”叠加我国宜统筹谋划造福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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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 然

内容提要: 

当前,全球数字经济竞合博弈加速演进,呈现“四期”叠加态势。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成就举世瞩目,但同时也面临着美西方国家的封锁围堵等外部挑战,以及关键技术瓶颈等内部制约。当前形势下,我国宜从突破封锁围堵、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深化产业务实合作、推进数字贸易规则互认等方面统筹应对。

数字经济日益成为驱动世界经济增长的主要引擎、重塑政治经济格局的关键力量和大国博弈的重要领域。当前, 全球数字经济竞合博弈态势加剧,各国强调技术创新合作、主张深化产业链供应链合作、呼吁加强数字治理合作,但关键技术竞争更激烈、区域化短链化同盟化态势更显著、规则焦点议题博弈更焦灼。在此背景下,应综合研判我国面临的外部挑战和内部制约,从应对美西方国家的围堵打压、加快关键技术突破、深化产业务实合作、深度参与规则制定等方面出发,统筹推进数字经济国际合作,让数字经济发展红利切实造福各方。

全球数字经济呈竞合博弈态势

当前,全球数字经济竞合博弈加速演进,全球数字经济发展进入格局重塑期、数字技术创新进入密集活跃期、产业数字化转型进入提档加速期、数字贸易规则制定进入战略博弈期,呈现“四期”叠加态势。

(一)数字经济发展进入格局重塑期,全球“西强东弱”与“东升西降”态势并举

数字经济成为驱动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引擎,呈现中、美、欧三方角力格局,新兴经济体和中小型经济体持续加强相关战略部署。从力量对比看,“西强东弱”格局依旧。美、欧仍然占据全球主导地位,美国数字产业全球领先, 欧盟在产业数字化方面优势明显。数字经济体量方面,国际范围内尚未就测算方法达成共识,各方统计数据也存在较大差异,但得出的结论基本一致,即美国与欧盟的数字经济总量在全球占绝对优势。从演变趋势看,“东升西降”趋势明显。亚洲新兴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将继续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主引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预测,全球发达经济体增速将从2022年的2.6% 放缓至2023年的1.5%和2024年的1.4%,新兴经济体2022年、2023年和2024年增速则较为稳健,分别为4.1%、4.0%、4.0%。数字经济将发挥重要的驱动作用,据国际数据公司(IDC)分析测算,全球经济总量中约65%的增长由数字化驱动实现。 

(二)数字技术创新进入密集活跃期,各方倡导数字技术创新合作但关键技术竞争更加激烈

主要经济体纷纷强化数字技术竞争能力,对前沿技术的出口限制和保护措施持续升级,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创新逐步向大规模应用发展。一方面,技术创新合作和标准共建成为全球共识。依托开源平台,各创新要素汇聚、碰撞,催生了ChatGPT等颠覆性创新成果。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围绕人工智能、物联网联合推进标准制定。另一方面,前沿数字技术竞争更加激烈。各国瞄准量子通信、6G、集成电路等领域,谋求全球领先地位。加、英、美、法、德、荷等国纷纷制定国家量子战略,谋求领先地位;美、日、韩等国先后出台6G国家战略,试图领跑新赛道。

(三)产业数字化进入提档加速期,各国强调深化产业合作但区域化同盟化态势加剧

世纪疫情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按下了数字化转型的快进键,各国纷纷将数字化转型作为提振经济的关键动力, 同时通过加快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夯实转型基座。一方面,数字产业链供应链合作深化。美国推进与东盟国家共建数据中心和智慧城市,并加强同非洲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合作。欧盟自2021年以来持续深化与拉共体合作,成立欧盟、拉美和加勒比数字联盟,强化在空间技术、数字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合作。我国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下积极推进与相关国家的设施联通和贸易畅通。另一方面,区域化、短链化、同盟化趋势明显。疫情加速了全球数字产业链重构,为精简沿途环节,区域化布局成为普遍选择。全球半导体产业分化加剧,或开启半导体产业链短链化进程。此外,美西方鼓吹意识形态论,深化所谓“民主国家”合作,将加剧同盟化态势。 

(四)数字贸易规则进入战略博弈期,各方呼吁深化治理合作但关键议题博弈愈发焦灼

掌握数字经济规则制定权即掌握发展的主动权,全球主要经济体竭力拓展规则对接“朋友圈”,力求构建适应发展需要的外部环境。一方面, 构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规则已成全球性共识。世界贸易组织(WTO)于2019年启动电子商务谈判,截至目前,已有90 个成员参加,在联合声明中提出“现行的世贸组织法规已经跟不上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步伐,亟须制定一套高标准的新规则”。另一方面,涉及核心利益的焦点议题博弈更激烈。美国等数字产业强国主张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强调保护数字知识产权,反对征收数字税。以欧盟为代表的传统工业强国主张构建“外严内松”的规则体系,以期扶植本土数字经济发展。新兴经济体则主张在数据跨境和市场准入方面加设豁免性条款,同时设置数字技术援助条款。

我国参与数字经济国际合作的机遇与挑战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成就举世瞩目,在数字技术、产业合作、规则制定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同时也面临着美西方国家的封锁围堵等外部挑战,以及关键技术瓶颈等内部制约。

(一)我国数字经济国际合作成效显著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取得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数字经济体量连年稳居全球第二, 成为诸多国家的重要贸易伙伴。一是数字经济合作共识广泛凝聚。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理念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同。“数字丝绸之路”建设走深走实,已与16个国家签署“数字丝绸之路”合作谅解备忘录, 与24个国家建立“丝路电商” 合作机制。二是数字技术国际竞争力显著提升。人工智能技术引领全球,物联网技术应用合作广泛开展,区块链技术合作体系加快建立。通信技术实现3G跟跑、4G并跑、5G领跑的转变,并积极布局6G发展。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我国2023年创新指数排名12,2013 年排名35,是创新能力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三是产业务实合作释放发展红利。我国共享经济快速发展,数字红利成果惠及更多国家,数字支付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世界品牌, 数字内容服务成为中华文化出海新载体,数字教育助力“一带一路”建成文明之路。四是数字经济规则日益接轨国际。我国先后于2021年9月和11月正式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 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并积极推动相关进程。

(二)我国深化数字经济国际合作的四方面比较优势

综合分析看,我国在制度、市场、环境、设施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党的坚强领导和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优势,是我们在国际形势复杂多变背景下把握机遇、迎接挑战的根本保证和最大优势。二是国内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我国数字经济体量全球第二, 潜力巨大、供需多元、创新活跃、拉动力强的国内市场,有助于发挥规模经济和网络经济效应,为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合作提供试验场,形成强大对外黏合力、吸引力和竞争力。三是日趋完善的营商环境优势。我国加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经贸规则,持续完善数字经济发展的制度法律体系,营商环境日趋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国际合作的合规成本进一步降低。在数字知识产权等方面持续接轨国际高水平规则, 国内营商环境吸引力日益增强。四是数字基础设施保障优势。我国5G、云计算等数字基础设施全球领先,建成了全球最大的光纤和移动宽带网络,为深化合作奠定了扎实基础。

(三)我国数字经济国际合作的外部挑战和内部制约

数字经济国际合作面临发展环境深刻变化等外部挑战, 以及自身数字技术短板等内部制约。一是合作空间受美西方国家的遏制打压。近年来,单边主义抬头,部分势力从数字经济规则、产业链供应链、前沿数字技术和意识形态等方面对我进行围堵,挤压我国国际合作发展空间。比如美国推动在美墨加协定(USMCA)推出“毒丸条款”,在2022年出台的《芯片和科学法案》中设置“护栏条款”等。二是前沿数字技术存在“卡脖子”制约。我国半导体先进制程装备、通用智能制造装备等受制于人。区块链发展部分高度依赖外方主导的超级账本、以太坊等底层技术。三是数字经济产业国际影响力不足。从产业主体看,我国数字企业快速发展得益于国内超大市场,但国际影响力无法同国际巨头比肩。2022年阿里巴巴国际收入占比约7.5%,腾讯为4.0%。美国Meta国际收入占比为55%, Alphabet约53%。2022年云基础设施服务全球市场,亚马逊和微软以40%和21.5%的市场份额位列全球第一、二名,我国企业阿里巴巴和华为则分别为7.7%和4.4%。四是规则制定话语权与大国地位不匹配。当前影响深远的数字经济规则多由美欧主导,比如欧盟出台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颇具美国色彩的《全面进步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 以及《美日数字贸易协定》(UJDTA)等,我国处于相对被动状态,且在数据跨境、互联网防火墙等方面与国际实践存在差异。

对策建议

数字经济是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当前形势下, 我国宜从突破美西方国家的封锁围堵、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深化产业务实合作、推进数字贸易规则互认等方面统筹应对,让数字经济发展红利切实造福各方。

(一)着力应对美西方国家的封锁围堵,促进数字经济合作“心联通” 

追踪研判单边主义势力最新动向,关注产业链、规则、前沿技术、意识形态等领域的最新动向,充分做好风险防范。讲好“中国故事”,依托“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世界互联网大会等展示与相关国家互利共赢的合作成果,彰显负责担当的大国形象。分类施策推进国际合作, 对欧盟国家、韩国、新加坡等,充分发挥各自比较优势, 扩大共赢合作空间。对于非洲等合作基础良好以及东盟等地缘相近、人文相通的国家,通过援外培训、技术援助等方式,持续提升双方互利共赢合作水平。

(二)深度参与数字规则制定,推动数字经济合作“软联通”

重点对接DEPA、CPTPP 等高水平协定的共性规则。在坚守安全底线前提下,分类分级推进数据跨境流动,探索依托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中心、中国—东盟信息港以及部分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等有条件、有意愿的地方建设数据跨境流动试验区。持续完善数字贸易便利化配套保障措施。优化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逐渐取消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限制措施,降低数字贸易市场准入壁垒。此外,对暂无法达成一致的条款设置一定过渡期,逐步扩大共识、缩小分歧。

(三)深化数字产业务实合作,加强数字经济合作“硬联通”

深化电子商务、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等领域的务实合作,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引进来、走出去”。依托中国—东盟信息港、中国—马来西亚“两国双园”、深圳—新加坡智慧城市等载体,汇聚各方优势资源,系统推进“政产学研用”一揽子合作。鼓励数字企业国际化发展,在5G、云计算、大数据等领域鼓励推进数字设备、技术、标准、品牌协同出海,加强与相关国际企业的交流合作,通过“外溢效应”推动形成全球标准。

(四)突破关键领域技术瓶颈,弥补数字经济发展短板

提升核心技术研发能力, 在先进制程半导体制造、芯片设计和测试等方面构建自主可控的产业生态,提升前沿领域规则制定话语权。加强数字人才培养,重点加强基础学科拔尖人才培养,同时推动数字经济相关多学科、多专业深度融合,弥补复合型数字人才缺口。深化前沿技术合作,深化与欧盟和日、韩、新加坡等国的数字技术合作,强化高端人才引进和培养,不断提升我国数字技术研发创新水平。

(参考文献略)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创新驱动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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