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全球海洋治理理念 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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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金星

海洋治理是全球治理的重要领域。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世界各国人民前途所在”。海洋命运共同体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全球海洋治理领域的延伸,是习近平外交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治理观,倡导和平合作、开放包容的治理理念,对于破解国际社会集体行动协调困境,推动全球海洋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的全球海洋治理困境

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海洋领域呈现全球共治的发展趋向,全球海洋治理规则正在发生深刻变革。与此同时,全球海洋治理架构依然呈现碎片化特征,海上地缘政治博弈加剧地区紧张局势, 非传统安全威胁增多,治理赤字更加明显。

(一)单边主义和强权政治冲击国际海洋秩序

国际海洋秩序是全球海洋治理的运行基础,具有国际协调性和国际互动性特征。有学者指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海洋秩序逐渐分化为两条截然不同的路径,形成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为基础的海洋政治经济秩序和以美国为主导的海洋安全秩序。(胡波,2 0 1 9)冷战结束后,美国不断基于自身利益塑造世界海洋安全秩序。进入21世纪,国际海洋安全秩序呈现以美国为主导、以美国盟友体系为支撑的霸权特征。(杨晓昕、孙凯,2 0 2 2)美国2015年版《21世纪海上力量合作战略》将“全域介入”(A ll D o m ain A c c e s s)和海上控制作为获取海权的手段;美国2020 年发布《海上优势:从一体化全域海军力量制胜》,将中国、俄罗斯视为最大的威胁,提出通过提高杀伤力、作战能力等方式维持并扩大制海权。在具体行动层面,美国不断借助维护“ 航行自由”等名义保持其军事力量出入各大洋的自由,挑战他国的海上主权和管辖权,反映了其在海洋安全领域推行全球扩张的霸权主义的行为逻辑。

(二)集体行动协调困境与国家利己主义加剧了治理窘境

全球海洋治理是国际社会的集体行动,任何国家都无法置身事外,也无力独自承担治理责任。集体行动协调困境在于,一方面,治理意愿和治理能力不相称,对于特定主体而言,治理所需成本投入与收益之间并非绝对呈正向关系,甚至一些国家行为体不具备消除自身引发环境危机的实力;另一方面,全球海洋治理无法规避国家利益及国际社会利益之间的博弈,碎片化治理体系导致共同利益的行动者不一定能实现集体行动。国家利己主义以损害其他国家、民族的利益为代价,实现本国、本民族的利益。当前个别国家对国际海洋秩序不负责任的破坏行为, 就是国家利己主义的表现之一,其后果是个体获益,但是却将危机转嫁给国际社会。一方面,应当承认参与国际交往的每一个国家都具有特定的海洋利益,其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内在动力源于追求利益最大化和自身绝对安全的天性;另一方面,任何一国不负责任的行为将足以引起全球性海洋危机,但却没有一个国家具备独立承担推进全球海洋治理的能力,国际社会对日本福岛核废水向海洋排放可能引发生态环境安全风险的担忧,就是典型例证。

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是对全球海洋治理理念的创新

理念指引属于全球海洋治理顶层设计范畴。海洋命运共同体以价值共识为导向,追求利益与价值的融合,倡导由国际社会联合起来共同参与全球海洋治理。

(一)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凝聚人类共同价值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在全人类共同价值观基础上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是基于人类价值共识塑造国际海洋治理体系。

和平与发展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时代定位。当今时代是一个充满希望与挑战的时代,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尽管地区动荡不断、局部局势冲突时有发生,但是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维持全球和平与安宁七十余年, “炮舰外交”越来越受到海洋政治格局、国际法与国际舆论的束缚,维护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促进海洋和平利用,成为全人类的主流诉求和价值共识。

公平与正义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目标价值。维护和弘扬国际公平正义,必须坚持主权平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主权是国家独立的根本标志,也是国家利益的根本体现和可靠保证。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是国际社会平等成员,都有平等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倡导主权平等,国家不分大小,都是国际社会平等成员和全球海洋治理进程的参与者, 海洋环境应由各国共同保护, 海洋资源应由各国共同享用, 海洋事务应由各国共同管理。(宗海平,2 0 2 3)民主和自由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秩序价值。经济全球化使得各国的经济、政治、文化联系更加紧密, 任何国家都不能游离于全球海洋治理体系之外。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是基于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国际关系民主化的把握和判断,在国际社会价值共识基础上“求同存异”, 倡导各国人民齐心协力的共治秩序。

(二)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倡导正确的义利观

正确的义利观把国家利益与国际利益、国家责任与国际道义统筹起来,倡导以义为先、义利兼顾的国际交往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国际关系中,要妥善处理义和利的关系。政治上,要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秉持公道正义,坚持平等相待。经济上,要立足全局、放眼长远, 坚持互利共赢、共同发展,既要让自己过得好,也要让别人过得好。

正确的义利观超越了西方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狭隘的国家利益观。一方面,倡导在全球海洋治理中摒弃零和博弈、阵营对抗思维,以共赢思维应对全球海洋危机,走共同、合作治理的路径;另一方面,各国应尊重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反对以单边主义和强权政治为内核的“海洋控制论”,以及少数国家控制海洋并剥夺他国享有海洋权益的霸权主义行为。概言之,实现海洋领域共同繁荣和清洁美丽,必须秉持义利相兼、以义为先的原则,使本国利益与他国利益协调平衡,兼顾发展中国家、小岛屿国家发展经济、保障就业、消除贫困等利益诉求,最终实现人类社会内在的和谐统一。

(三)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治理观

共商共建共享是中国践行多边主义、参与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变革和建设的基本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现在, 世界上的事情越来越需要各国共同商量着办,建立国际机制、遵守国际规则、追求国际正义成为多数国家的共识”。 “共商”意味着通过各国平等协商达成政治共识、寻求共同利益;“ 共建”是指主权平等基础上共同参与海洋治理,在治理过程中优势互补,各尽所长;“ 共享”是指各国共同分享海洋发展机遇和成果,最终实现互利共赢。有观点认为, 共商共建共享治理观与霸权合作、制度合作论等西方主流国际合作理论的最大区别在于,霸权合作论依赖的霸权国的权力,制度合作论依赖国际制度,二者发挥保障作用的落脚点皆为具有强制力的大国权力。(蔡建红,2 0 19)国际海洋秩序呈现平等参与、共同发展、共享成果的时代特征,追求单极的全球霸权与秩序是典型的逆全球化行为,不符合当今世界奉行的多极化和全球化价值共识。(金鑫、林永亮,2 0 1 9)以共商共建共享的观念推动全球海洋治理,符合各国自主追求共同发展的努力方向,是超越西方国际合作范式、推动全球海洋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的方案。

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新向度

以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聚合全球海洋治理共识,顺应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构建以合作共赢为基础的海洋伙伴关系,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海洋秩序,是国际社会共同应对全球海洋危机、完善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必由之路。

(一)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全球海洋治理体系

联合国是推动世界和平发展和共同进步的中坚力量, 是加强全球海洋治理的核心平台。联合国是最具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自成立以来曾主持召开过三次制定海洋法公约的重要会议, 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海洋法公约》广泛编纂和发展国际海洋法规则,开启了全球海洋治理新时代。此外,联合国通过的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及目标、可持续海洋商业行动纲要等国际文件,引领全球海洋治理方向,提供区域海洋治理协商平台,推动不同国际行为体之间建立海洋治理伙伴关系。国际海事组织等联合国系统内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与海洋治理相关的国际条约的制定和执行,提高了全球海洋治理的能效。需要指出的是,在联合国之外,还存在不少区域性海洋治理组织机制,例如北极理事会、南极条约协商会议等, 这些组织的成员国几乎均为联合国会员国,在处理区域海洋议题方面同样需要遵守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二)尊重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当代国际海洋秩序

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以《联合国宪章》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制度基础,倡导尊重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 以法治的精神完善和发展新型国际海洋秩序。《联合国宪章》奠定了多边主义的基石, 其有关宗旨和原则的规定确定了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发展了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为人类社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对《联合国宪章》的补充和发展,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同和遵循,成为指导国与国关系的基本准则。以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完善国际海洋秩序,是在《联合国宪章》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倡导各国之间“ 对话而不对抗、结伴而不结盟”,以包容合作精神构筑共同安全,尊重和照顾彼此的海洋利益和关切。同时,推动全球海洋治理法治化,倡导各方恪守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则, 信守共同商定的国际协定。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主张对于《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遵循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予以适用和解释;国际司法及仲裁机构应将促进当事国最终和长久解决争端为己任,尊重当事国意愿,在当事国授权范围内依法准确适用和解释国际公约的规定,不应超越和扩大自身权限,损害国际法治权威。

(三)扩大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海洋治理中的话语权

进入二十一世纪,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群体性崛起正在改变全球海洋政治经济版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将更加积极有为地参与国际事务,致力于推动完善国际治理体系,积极推动扩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

在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主权国家中,虽然发展中国家数量最多,但是话语权处于结构性弱势。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以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推动全球海洋治理过程中,主张以各国自主追求共同发展的合规律性选择作为立足点,通过“一带一路”倡议等国际公共产品, 以及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等理念主张,借助经济、文化等领域交流,增进不同文明间的相互理解,凝聚价值共识,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在激烈的国际话语权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参考文献略)

【本文系2 0 2 0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际组织在国际海洋法律秩序演进中的功能研究” (项目编号:2 0 C F X0 8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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