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燕磊
近年来,金融科技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以移动支付为代表的金融科技发展世界领先, 但也衍生了金融欺诈、监管套利、数据滥用、平台垄断等新的风险和社会问题。金融科技具有金融与科技双重属性, 必须准确认识和把握金融科技发展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形势新变化,切实维护金融安全。
当前我国金融科技领域的金融风险形势
(一)警惕新技术引发新型风险
金融科技依赖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及大数据等新技术,包含复杂的算法程序及工作原理等,加上排他性的商业政策,核心技术通常处于“黑箱”状态,从技术视角看可能带来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和垄断风险等新型金融风险, 需要警惕。
一是操作风险。技术的复杂性可能导致系统在容错性、稳定性、交互性及可扩展性等方面的缺陷,引发操作风险。一方面,系统的使用者可能会引发主动的操作风险,如客户可能不具备相应的金融知识而进行了超过风险承担能力的操作;员工可能由于安全意识不足、内部管理不规范、操作失误等引发相应的风险。另一方面,系统本身可能存在安全漏洞、设备故障、面临网络攻击等,导致资金损失和信息泄露等被动的操作风险。
二是道德风险。金融科技的发展意味着新技术不断更新迭代,由金融科技催生的新事物在面世初期往往不被投资者、监管者甚至同行所深入认知,而给败德企业提供了可乘之机,很可能使投资者陷入金融欺诈的陷阱。即使相关技术已经广为人知,也可能对现有法律、社会规范、道德伦理等形成挑战,如个人隐私保护、过度举债消费、算法权利与算法歧视等,引发新的道德风险。
三是垄断风险。金融科技企业很大程度上依托成熟的电商、社交媒体等互联网平台企业发展。有的金融科技企业凭借在资本、技术、产品、信息、数据等方面的垄断优势获得巨大的市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垄断地位可能造成与这些金融科技企业相关的金融产品定价偏离市场竞争条件下的合理定价;占有市场垄断地位的金融科技企业可能采取掠夺性的收购行为排除或限制新兴金融科技企业的发展;有的金融科技企业还可能因“大而不能倒”产生道德风险。
(二)原有金融风险的演变
金融属性是金融科技的根本属性,金融领域原有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系统性风险等可能在金融科技领域有新的特征和表现形式,也可能通过新的路径向整个金融系统加速蔓延。
一是双向放大信用风险。金融领域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信用风险早已有之,但金融科技可能会从客户和机构两端同时放大信用风险。一方面,相较于传统金融机构,金融科技机构的监管制度尚不完善,由于技术的排他性,在信息披露时倾向于暴露尽量少的信息,降低信息透明度, 增加了客户的风险。另一方面,金融科技的高覆盖度将以往不在传统金融机构服务范围内的长尾用户纳入服务范围,这类客户相对而言信用水平偏低、金融素养不足,增加了金融市场的风险。
二是易引发非理性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来自于金融系统的资金供需不匹配, 金融科技使得客户能够迅速查找信息、发表观点并快速交易,这种传递障碍的减少可能会加剧投资者的“ 羊群效应”。由于金融科技降低了投资者门槛,投资者的从众效应可能会通过各种金融信息应用被史无前例地放大,导致非理性情绪在金融市场迅速蔓延、金融市场波动增大,极端情况下短时间内大量资金流入流出可能会引发流动性风险。
三是系统性风险加速传导。金融科技影响了系统性风险的传导机制,使得系统性风险的爆发速度更快、覆盖范围更大、破坏性更强。从直接传导渠道看,金融科技的发展使金融机构间的业务关联性更强,部分同业业务“层层打包”,金融机构之间呈现利益交错、风险共担的特性,跨市场跨机构的系统性风险传导更为容易。从间接传导渠道看, 金融科技的发展使得金融机构个体与金融体系的系统关联性增大,单个金融机构受到冲击的资产抛售可能加剧恐慌情绪蔓延,引发整个市场集中抛售的恶性循环,放大金融系统的顺周期性,加速系统性风险的形成。
(三)安全层面的系统性风险
金融安全既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护航国家平稳健康发展的关键屏障。从金融安全角度出发,金融科技的发展可能会因监管滞后引发套利风险,也可能因重要金融基础设施被金融市场优势国家把控而带来制裁风险,二者均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
一是监管滞后引发套利风险。由于技术本身的创新性和快速迭代性,对金融科技机构及其开展业务的管理监督和风险管控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使得金融生态面临不可预判、不可定性的风险。具体来看,我国总体监管技术水平有待提升,在面对掌握大量客户和资金的金融机构、各种新型产品服务时,传统监管模式与方法有时不能迅速、有效、全方位起到作用。在实际的金融科技创新当中,有不法分子基于监管盲区来进行“ 伪创新”,通过监管的灰色地带进行套利。
二是金融基础设施安全风险。地缘博弈和大国竞争影响了经济全球化进程,以金融制裁为核心的“金融战”或将成为战争的新模式。由于金融科技的发展,大量跨国金融业务依赖于金融基础设施之间的沟通互联,切断金融基础设施之间的链接是“金融战”的一大利器。一旦具有金融市场优势地位的国家在与我国博弈中扩大这类措施的运用,我国金融安全将会面临严峻的风险挑战。
防范化解金融科技领域金融风险须面对的困难和问题
(一)以跨境支付体系为主的关键金融基础设施受制于人
扩大金融开放是我国参与全球金融市场、提高国际金融领域话语权的必由之路。与此同时,地缘冲突、大国博弈呈升级态势,国际金融体系有成为国际政治博弈工具的倾向。目前,金融科技的发展让所有金融交易可以被迅速地监测, 金融制裁相比较传统的贸易限制、减少援助等经济制裁方式更加简便可控,经济制裁的金融化趋势逐渐增大。
金融制裁基本上通过利用金融科技切断相关金融基础设施之间的联系进行,其中最重要的即为跨境支付体系。跨境支付体系此前作为联结全球金融机构的金融基础设施一直被看作国际公共产品。目前全球跨境支付体系仍以美元清算体系为主(见图1),主要包括Fe dwi r e(联邦储备通信系统)、CHI PS(纽约清算所银行同业支付清算系统)和SWIFT(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相关直接与间接客户包括全世界几乎所有重要金融机构。以SWI FT 系统为例,共有超过20 0 个国家的110 0 0 多家机构作为成员加入SWI FT,2022年最高日报文处理量达到4 6 0 0万条(见图2)。目前,已有多个国家开始自主开发跨境数字金融系统,如欧洲央行已开发TARGET2,即第二代泛欧自动实时全额结算快速汇划系统,俄罗斯央行开发了本土版金融信息传输系统SPFS,我国也开发了可用于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的DC/EP平台,但这些系统或平台的覆盖范围短期内无法超过SWIFT。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于Fedwi r e、CHI PS、SWI FT等有着绝对的控制权,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显而易见。
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对外投资大国,我国短期内面临的全面切断与全球金融基础设施联系等极端金融制裁的可能性不大,但个别领域、单点机构或个人等有可能面临不确定性的金融制裁风险。
(二)以维护数据安全为核心的金融科技反垄断难以认定
由于金融科技企业拥有大量用户、掌握大量数据,有可能利用网络效应和数据垄断带来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 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取垄断利润,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反垄断监管的一个重点是市场集中度较高的互联网平台,例如电商、外卖、社交、网约车等平台,在认定了垄断事实之后才能实施相关的监管措施,如何认定金融科技领域的反垄断是防范金融科技垄断风险的一大难题。
金融科技领域的反垄断认定难度较大,与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认定存在差异。虽然从结果上来看,金融行业和互联网行业垄断造成的结果都是垄断企业获取了垄断收益,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但实际上,如表1所示,金融行业反垄断的认定与互联网行业有着诸多不同,其核心目标是防范金融风险,垄断能力来自于数据优势,表现为较强的定价权和“大而不能倒”问题,反垄断的措施以金融前置监管为主。从国际经验来看,作为全球最早建立反垄断法律法规的国家,美国针对金融行业的反垄断监管以“不发生垄断事实” 为核心,金融信息服务商、国际卡组织等是反垄断的关注焦点,具有一定规模及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在成立、并购、退市时需要得到金融反垄断监管当局的批准,审核主要考虑对竞争环境和公共利益的影响。
(三)金融科技企业与传统银行机构的合作易放大风险
部分依托互联网平台的金融科技企业有庞大的客户基数,掌握客户大量的消费、社交、互联网行为数据,业务创新更为迅速,在获客和风控上优势明显。因此,传统银行机构有与金融科技企业合作的动机,金融科技企业也有资金供给的需求。这种跨业务跨市场的合作存在隐蔽的监管套利风险。以互联网消费金融、小微金融等细分市场为例,由于借贷业务受到杠杆率约束,金融科技企业与传统银行机构通过助贷或联合贷方式与资金方进行合作,可以做大借贷业务规模。
但与传统银行机构相比, 金融科技企业所需满足的监管要求相对宽松,如表2所示, 目前互联网贷款的三大量化指标主要针对商业银行,对开展助贷业务的金融科技企业没有明确的资本充足率等要求,助贷机构能够以较高杠杆撬动银行资金。加上存在第三方的兜底担保作为增信,银行可能会放松风险控制,或将风险控制外包。但事实上,很多助贷机构并没有融资担保牌照,也尚未健全坏账拨备机制,一旦出现大规模贷款违约,大部分风险仍将由银行承担,甚至引发系统性风险。
(四)金融科技与社会伦理之间的平衡难以把握
金融科技使人与人、人与技术、人与资本的关系发生变化,既有利于促进金融伦理建设,也引发了新的伦理问题和伦理失范新的表现形式。典型的金融科技伦理失范体现在数据伦理和算法伦理两个方面,数据伦理是关于数据处理、使用和保护的道德哲学, 算法伦理主要在于运算对象逐渐由物变成人,算法歧视和算法控制问题突出。在金融科技创新和发展过程中,有关数据信息运用如客户数据资料处理、客户生物信息采集、信息共享与传递、大数据风控及精准营销模型训练等基本规则模糊,金融服务数据化、智能化升级的背后隐藏着数据道德危机,侵犯隐私、泄露数据、垄断数据、数据鸿沟、信息茧房、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带来的风险事件和不良影响在近几年时有发生。
防范化解金融科技领域金融风险的工作思路和政策建议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新形势下,既要发挥金融科技创新优势,助推我国金融业平稳健康发展,又要保持金融科技风险可控,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底线,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提高监管科技水平
加强金融监管技术应用, 强化监管深度与广度,提升监管效率及适应性,实现监管统一性和穿透性。推行“监管沙盒”建设,探索柔性监管,划定刚性底线,为金融科技创新提供试错容错空间。深化监管部门信息共享与沟通合作,加强规划战略指引,共同划定监管“负面清单”,引领金融创新方向,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优化反垄断规则制度体系建设,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完善金融科技机构信息披露体系建设,要求市场主体在开展业务时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加强金融消费者数据及个人隐私保护,加大对泄露消费者数据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重视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力度, 提高金融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重视反欺诈教育及投诉管理,畅通金融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
(三)坚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对外加强沟通,推动建立有替代SWI FT能力的金融基础设施系统,掌握支付手段主动权。按照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总要求,加快加强国内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增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国际竞争力。把握“金融战”的出现带来的国际金融发展形势新变化,合理利用金融科技提高开放条件下经济金融管理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推广我国金融科技优势技术,增强我国参与国际金融治理的能力,构筑金融安全“防火墙”。
【本文是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2 0 2 1 年度重点研究课题《国内国际大循环的历史轨迹、国际经验和相关政策研究》的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研究所货币金融研究室
Visits: 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