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提振发展信心的先手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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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向东

市场主体是稳定经济基本盘的重要基础。经历三年的疫情冲击,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正常生产生活活动受阻,经济发展信心受挫,社会心理预期较弱, 引致企业和居民资产负债表受损,总需求不足问题较为突出。2022年底,党中央适时调整优化疫情防控措施,经济活动逐步恢复正常状态,消费和投资需求均呈现边际改善态势,但国际国内不确定性风险挑战依然突出,市场预期尚未全面转强,消费不振仍制约着经济循环的扩张,尤其受疫情冲击严重的行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居民家庭捉襟见肘、恢复艰难,地方政府面临资金不足和债务压力,亟需扭转社会较弱的市场预期,通过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 放管服” 改革,更大程度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释放更多制度红利,激活市场主体活力,提升消费者信心和居民收入预期,推动经济运行整体性好转。

改善社会心理预期迫切要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

2 0 2 3 年以来, 我国优化调整疫情防控的政策效果正在显现,各项经济活动展现边际向好的态势,但受疫情影响的社会心理预期尚未得到根本改善,市场观望谨慎心态较浓。要加快改善社会心理预期,激发出社会聚心聚力谋发展的澎湃动力,既要保持前期扩张性宏观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也要及时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当前亟需通过全面优化营商环境,营造重整行装再出发的社会氛围,让经济社会恢复发展进入快车道。

亟需修复疫情期间感知下降的营商环境。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得到明显改善,赢得了市场主体的广泛认可。然而,疫情期间,有些地方层层加码的防控措施让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获得信贷、跨境贸易、合同执行等方面受阻甚至停滞,严重挫伤了市场主体的信心,有些强制性“一刀切”防控措施,让有些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措手不及,致使合同履行违约纠纷增多。应看到,个别地方采取的一些不当防控举措,使得市场主体感知的营商环境有所恶化,对良好营商信誉产生了一定影响。尤其是,长周期疫情封控导致部分外资企业长时间停工停产和航行限制,一度动摇了外商在华投资展业的信心。因此,尽快修复因疫情冲击造成的损伤,亟需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倾听市场主体呼声,采取更贴心的暖商措施,创造更宽松有利的条件,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休养生息的发展环境。

竞争驱使营商环境要与时俱进和更具竞争力。当前, 世界主要经济体都在为恢复经济发展而努力营造更有利的投资和创新环境。一些发达经济体也在使出浑身解数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甚至出台大力度补贴政策吸引特定产业的外商投资(如美国的《芯片与科学法案》《通胀削减法案》), 吸引外资企业到本土扩大再生产;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也纷纷出台更优惠便利的政策措施,营造更优越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资本流入。我国应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引导外商继续在华投资经营,迫切要在营商环境方面有更大作为,既要查漏补缺,还要优化改进, 创造营商新优势。2022年底, 我国适时主动优化调整疫情防控措施,其本身就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受到了外资企业和在华外国商协会的普遍欢迎,纷纷表示“解决了外籍人员来华的大难题”,使其“在华发展预期更加稳定”。面对当前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中美竞争加剧的局面,我国仍须与时俱进地适应市场主体的心理预期变化,致力于打造具有竞争力的一流营商环境,既要服务好国内企业,提振其发展信心,还要留住已在华深耕多年的外资企业,吸引更多高质量的外资参与经济恢复建设。

优化营商环境是最为经济有效的激励手段。经历三年多的抗疫,中央和地方政府均面临着较大的财政收支压力,持续的大规模减税降费空间已相当有限,通过举债方式扩大政府投资则面临后期高额偿债压力,同时财政货币政策的刺激效应在递减,发放消费券等扩大消费政策举措也效果不彰。我国既不会大规模超发货币, 也不会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手段,受限于债务压力更难以持续扩大财政支出规模,此时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改革开放将成为政府可依赖的稳增长举措。相较减税降费或财政补贴等措施,优化营商环境更具有经济性,对市场主体的激励作用也很明显。2023年以来, 各地纷纷把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重要政策抓手,着力构建稳定、公平、透明、便利、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期望以此改善社会心理预期,增强各方创新创业的干劲,提振地方经济发展的信心。

全面优化营商环境须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

近年来,我国鼓励和支持各地发扬首创精神,着力在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放管服” 改革方面开展探索创新,取得了显著成效。有些地方已形成一大批可在全国复制推广的营商举措。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也没有统一的标准版,只有适宜的定制版。实践表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既要创造自由便利、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主体高效开展资源的优化配置, 使其生产力水平和资源配置效率持续提升;又要倡导塑造公正合理和约束力强的法治环境, 确保市场主体各项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使其敢于开展公平竞争和扩大再投资; 还要对标国际先进的高标准规则, 推动市场主体在更大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通过贸易、投资等渠道,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 “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的着力点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真正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围绕市场主体的真实诉求,全面深化行政体制机制改革,“该放的一放到底,该管的监管到位, 该服的精准精细”,最大程度减少政府对市场经营活动的干预。同时,切实践行“法无禁止皆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的基本原则,既要做到“无事不扰”,还要“遇事管好”, 更好地发挥政府的服务职能。良好的营商环境意味着有自由宽松的发展环境和社会氛围, 能够增强微观主体活力,激发多方主观能动性。只有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通过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破除各种市场障碍,打造高效便捷、公平有序的一流营商环境,才能让市场主体切实感受到政府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更好地稳定市场预期,并给予市场主体更多信心。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保障,再好的营商环境也难以维持下去。应看到,营商环境不会自动改善,需以社会规范契约加以限定来维护,尤其是要把政府的权力约束在法治框架之下,避免行政执法和管制产生随意性、运动式的滥用职权做法。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既要确保企业依法投资、合规经营,产权和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还要政府依法治理、依法监管、依法处罚。在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遭到破坏时能依法给予公平裁决,让市场主体成功申诉维权和得到公平公正对待。而在遭受疫情等外力冲击时, 需采取必要司法救助措施,依法认定“不可抗力”, 明确认定时效中止事由、合规开展信用惩戒等,给予市场主体法律上的“关照”。要正确处理依法干预与依令行事的关系,谨防监管者以行政权力和命令代替法律法规,避免让良好的制度环境“走样变形”。另外,简政放权不代表自由放任不监管,仍需强化政府依法实施监管,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进行合理规制,严守市场秩序底线,保障市场机制良性运行。

对标并接轨国际先进高标准规则,营造外资认可并与国际接轨的营商环境。近年来, 我国营商环境得到较大改善, 在完善商业法规、加强产权保护、优化投资便利度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全面落实了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得到了国际社会和外国投资者的认可。国际通行的营商环境标准并非一成不变。20222月,世界银行优化调整其常年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从企业生命周期角度来衡量各个经济体的宜商环境,更加强调个体私营企业行业发展的便利性,也更加突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影响。面对国际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新变化,我国亟需支持各地继续探索试点,对标找准差距, 加快与国际规则接轨,同时进一步深化相应的国内改革,确保外资在准入领域、要素获取、经营运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均享受平等待遇,为内外资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投资展业的良好环境。通过对标国际先进高标准规则,市场主体将能获取更多的资源,把握更多的新商机,激发更大的发展潜能。

加快出台提振市场主体信心的营商环境优化举措

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是加快提振发展信心的关键一招, 必要且紧迫。事实证明,当地营商环境如何,市场主体的感知尤为明显深刻。越是营商环境好的地区,对资本、人才、技术等资源要素集聚的能力就越强。争取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需要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要求政府主动作为,紧紧围绕企业当前反映强烈的痛点问题,进一步深化“放管服” 改革,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帮扶市场主体走出困境, 实现平稳健康的发展。

树立以市场主体为核心的营商理念。面对市场形势的变化,营商环境建设要树立以市场主体为核心的理念,要对涉企规范性文件加强合法性审查, 把法外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优化营商环境既不会一蹴而就, 也不会适可而止, 而是要适时优化改善, 在《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基础上开展制度化设计,尽快形成市场主体认可的营商制度。要充分体现政府的主动意愿和实际行动,切实对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更加稳定、公平、合理、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建立健全营商政策反馈机制, 提供针对市场主体的全生命周期服务, 及时根据市场预期变化进行优化改进,不断向市场传递增强预期和信心的积极信号。

推动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和市场化经营。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引导国有企业遵循竞争中性原则,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分类改革,进一步明确国有经济的功能定位,避免其在与政府合作中获取不当竞争优势, 损害市场公平和效率。在产业政策制定时, 要加强合规性审查,确保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 提供同等便利的营商环境,加快剥离国企办社会职能,调动国有企业的积极性,使其敢于投资、善于投资,在公平竞争中谋求发展优势。要搭建亲清政商交流平台,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增强与国有企业沟通对话的透明度,让非国有经济与国有经济享有同等重要地位。

完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制度环境。要全面梳理修订涉企法律法规政策,出台系统集成方案并强化政策落实, 持续破除影响国企、民企和外资平等准入的各种壁垒,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从制度和法律上明确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加快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构建国内统一大市场,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的制约, 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增强政策制定和实施的透明度,督导各级政府遵循契约精神,加快解决“新官不理旧账”等拖欠账问题。树立民企是纳税人的服务理念,珍惜纳税人的时间,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社会地位,从政策和舆论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主动对标国际通行规则, 提升营商环境标准。借鉴世界银行等国际营商环境新标准, 支持地方探索创新营商环境新规则,进一步完善涉企服务等营商指标体系。主动对接国际经贸高标准规则, 切实对照《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 P T P 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 等高标准经贸协议,推动相关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深化国内相关领域改革。进一步缩减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继续清理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限制,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持续提升贸易投资自由度和便利度。落实好外资企业国民待遇,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标准制定,加大对知识产权和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完善外企及商协会与政府部门的良好沟通和投诉机制,及时听取企业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做好外资企业服务工作,主动组织实施国际产业投资合作活动,为外商来华从事贸易投资洽谈提供最大程度的便利,以实际行动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

支持创建促进安全放心的消费营商环境。良好营商环境的建设不能忽视消费者这一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作为经济活动的起点和落脚点, 消费对经济循环起到牵引带动作用。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既要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还要提振消费者信心,改善社会主体预期,为市场主体获得赖以生存的市场循环提供基础支撑。营造“ 安全、放心、舒心、便利” 的消费环境, 要清理制约消费的体制障碍和隐性壁垒, 建立健全高层次、广覆盖、强约束的质量标准和消费后评价体系, 提升消费体验的舒心度; 健全消费市场的监管制度, 完善消费者维权机制,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 督促生产者或供给方诚信经营。强化消费领域执法监管, 聚焦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医疗、教育、住房等领域, 重拳整治消费领域欺诈侵权、恣意毁约、哄抬物价、兜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突出问题, 有效利用惩罚性赔偿规则, 发挥其预防和威慑功能,依法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作者为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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