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

0

金瑞庭 张一婷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我国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之一,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新发展阶段提高我国经济和科技竞争力的重要保障。伴随经济全球化和新技术革命的发展, 国际经贸投资规则进入重构期,笔者认为,我国应更加积极主动地对接知识产权国际通行规则,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推动构建开放包容、平衡有效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加快建设“ 四边联动、协调推进” 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新格局。

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发展趋势分析

近年来,随着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治理的重视与日剧增,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不断演化,以欧美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与其他国家签订自由贸易协定(F T A)时会加入高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保护义务的知识产权条款(简称为“TRIPS-plus条款”),也是当前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总体来看,后TRIPS时代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呈四大发展趋势:一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大化, 传统保护客体的涵盖范围逐渐丰富, 新增保护客体的种类多样化。二是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体系区域化, 尤其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将FTA视为其推进TRIPSplus的重要手段。三是国际知识产权规则需求分散化, 发达国家通过强化保护制度、提高技术标准、加强惩罚措施等方式阻挠先进技术的扩散, 发展中国家致力于推动公共健康、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传统文化等涉及发展领域的知识产权规则。四是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执法严格化,执法程序和法律责任都趋于严格。

当今世界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主要特征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 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 知识产权规则也逐渐与各类贸易协定挂钩, 并且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规则日益呈现出引领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趋势。其中, 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 P T P P)为代表的新型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代表着目前涉及知识产权领域内容最为丰富、保护水平最高的国际规则。

从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看, CPTPPTRIPS进行了更新与强化。在版权领域, 延长了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的版权和相关保护期;重视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明确了版权人享有以电子复制权、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在商标领域,降低了商标注册限制,扩大了商标注册的范围,规定不得以可被视觉感知作为商标注册的条件, 应对声音商标予以保护,尽可能允许登记气味商标;延长商标保护期至不少于10年;加强了对域名和国名的保护, 对国家顶级域名管理中的隐私与个人数据政策提供争端解决程序。在专利领域,扩大了可授予专利的客体范围,只要发明具有新颖性、包含创造性步骤、可供工业应用,就可以授予专利。

从新增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看,CPTPP引入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类别并明确其内涵。CPTPP等协定专门规定“ 与药品有关的措施” , 在传统药品专利保护之外增加药品试验数据保护、药品销售保护、药品专利期延长等有关制度, 强调药品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与特殊性。虽然CPTPP冻结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 P P)中部分与药品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但是《美墨加三国协议》(U S M C A)继续推行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和专利期延长制度, 进一步将生物制剂纳入药品试验数据的保护范围,并将保护期从8年延长至10年。

从执法程序和法律责任看, 知识产权执法更加明确和严格。一是加大侵权处罚力度,规定对于侵犯版权、相关权以及假冒商标的行为,各缔约方应建立或维持事先设定赔偿金或者附加赔偿金制度; 二是拓宽边境措施的实施范围,由TRIPS所规定的进口货物延伸至出口和转口货物; 三是降低刑事处罚门槛, 对TRIPS中规定的“达到商业规模” 进行了扩张性界定, 规定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故意实施的重大行为, 如果该行为对版权或相关权人的市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也可能构成“ 达到商业规模” 而受到刑事处罚。

我国对接国际高标准知识产权规则的政策启示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我国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制度型开放、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然要求。我国应积极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健全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依托双多边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合作组织、国际组织等平台,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促进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包容、互惠、平衡”发展,加快构建多边、周边、小多边、双边“ 四边联动、协调推进”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新格局。

一是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化水平。在严格执行《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同时,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统筹推进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垄断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修订工作,增强法律之间的一致性。加强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领域立法,加快对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强化民事司法保护, 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国际对接, 推动知识产权向更高质量创造、更高水平保护、更高效益运用方向发展。

二是把握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发展趋势,提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国际竞争力。尊重国际知识产权的发展规律, 完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激励创新、促进成果转化的关键作用。积极兑现首次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作出的知识产权全面保护承诺,将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遗传资源等全部纳入保护范围,落实电子认证和签名、在线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跨境电子方式信息传输等条款。同时, 应密切跟踪我方缺席的CPTPP等的谈判进程,提前就相关条款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压力测试,做好应对的政策储备。

三是加强在知识产权国际舞台上的发声,提升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在WTO框架下,推行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知识产权议题,保障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益和空间。在世卫组织框架下, 推动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权保护的讨论,积极推动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药品研发与应用方面的重要作用。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联合国粮农组织框架下,推动知识产权与生物多样性、粮食安全等议题的讨论,积极推动遗传资源运用过程中的惠益分享。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框架下, 推动知识产权与发展的讨论, 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发挥技术援助的作用。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框架下,提出运用知识产权促进发展、保护文化多样性等议题。加强与国际组织、区域多边组织的合作, 促进国际知识产权规则“ 包容、互惠、平衡” 发展。

四是发挥政府、行业协会、企业、智库等的优势,完善我国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谈判的应对机制。知识产权谈判具有高度专业性和行业敏感性, 应当调动全社会专业力量参与到知识产权对外谈判中,尤其是摸清企业在对外谈判中的需求与诉求,建立企业与政府的信息沟通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智库在对外谈判中的支撑作用,使其成为企业和政府信息沟通的桥梁,共同形成知识产权对外谈判的合力, 提升我国在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中的谈判能力。

作者单位: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对外经济研究所

 

评论被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