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错”判断和“有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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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彩虹,高级经济师,长期供职于中国建设银行,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特聘教授。出版有《现代货币论丛》《钱说——货币金融学漫话》《经济学的视界》《世界大转折》等10多部著作、文集。

对错是用来判断是非的。有效则是用来评说事情发展正向结果的。一般情况下,我们做事的程序是, 先对事情进行“对错” 判断,然后做出取舍的决策,选定“对”的事情,放弃“错”的考虑。再之后,开始着手做“对” 的事情。事情做完时, 我们会将实际的结果, 与预期进行比较—如果结果达到甚至超过预期,为增加的正值,我们会认定这事做得“有效”;如果结果没有达到预期, 为亏欠的负值, 我们就会认定这事做得无效。

由此,我们得到一种大有研究价值的结论: 在决策对的情况下,所做事情的发展结果,或许有效,或许无效,并不是确定的。换句话说,决策对并不意味所做事情的结果,一定就有效。用数学逻辑语言讲,决策对相对于结果有效而言,是必要的,但不是充分的。

在现实生活中,毫无疑问, 决策对并所做的事情结果“ 有效” , 不会引起任何争议。然而, 决策对而所做的事情结果无效, 情况就很复杂。一个必须思考的重大问题摆在面前:我们是应当怀疑决策,还是应当怀疑做事的过程?还是两者都应当怀疑?

理论上讲, 两者都值得怀疑。而且是同时的怀疑,以及同时的反思,再加上同时做出下一步调整或改善的考虑。颇具意味的是, 现实生活中观察到的事例,则是少有“同时”怀疑的, 人们总偏向于怀疑某一方面,挖掘原因, 而对另一方面不加深究。更意味深长的是,当决策者又是做事者, 特别是决策和做事为同一个自然人时,更多的怀疑在决策而不是做事方面;当决策者和做事者分离时,如公司治理中的决策和做事由不同团队承担时,人们更多的怀疑在做事而不是决策方面。如此的理论和实践反差,特别是公司治理中的怀疑偏向,让这个问题的讨论意义重大。

例如,个人股票投资。基于人的经济理性原则,个人股票买卖的决策肯定是对的, 因为决策者不可能以损失作为买卖的依据,一定是以收益作为投资的预期,并且运用了这样那样“好的”方法。如果操作下来的结果是无效,出现和预期较大差距, 投资者通常会反省自己的决策, 而不会过多地纠缠买卖的做事过程, 进而对自己的决策进行反思,对未来股票买卖的拍板做出相应的调整或改善。

在公司治理中,情况不同。例如,某家大公司的产品生产系统存在明显短板,为了保证这个系统的完备, 公司决定收购一家供应链上的中小公司。可行性研究表明,收购有助于完善生产系统,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 扩大市场范围,增加利润等。一句话,做出收购的决策肯定是对的。但是,收购完成后,生产系统看起来是完备了,预期的多个目标,则较长时间都没有达到, 收购的结果表现出整体的无效。有意思的是,总结收购的经验教训时,人们的视线主要集中在做事不当方面,极少有人认为决策存在什么问题。由此而来的调整或改善考虑,往往就是朝做事方面下功夫——倾注更多的关心, 提供更多的资源,加大做事的力度等等,努力去达到预期有效的目的。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怀疑偏向呢?

从个人股票投资的例子来看,个人股票买卖的成功与否, 是以实际结果作为评判标准的, 并且是唯一标准。当买卖股票的结果未能达到预期时,那就是投资的无效。既然以结果论成败, 买卖股票的决策当然要承担无效的责任, 且是首要的责任, 因为就是这种决策, 才有了后续股票买卖的失败。在这里, 股票买卖决策之时的那种“对”, 其实只是一种预测性质的合理做法,并不等于真实的最终结果。换言之,从结果来看,决策时的“对”,如果没有最终的有效支持,那种“对”就没有价值。甚至于可以说,那种“对”只是理论上的,实际上是“不对”。

更何况,个人投资股票的买卖是一个人完成的,决策和做事分不开。尽管买卖结果的无效, 既有可能是决策的问题,又有可能是做事的欠缺,但人们一般会更注意宏大的、决定性的方面, 因而将做事的欠缺,包括在对决策问题的认知之中。投资股票买卖的无效直接指向决策, 自是顺理成章的。

公司治理例子的情况,正好相反。它是以决策时的合理与否,作为评判决策标准的。既然生产系统不完备, 补齐这个短板, 当然是合理的。甚至可以说,决定做这个收购,绝对是对的。虽然说,收购之后出现了整体的无效,这无论如何,不能算到决策的头上,只能认定是做事过程中,没有将合理的决策,转化为有效的结果而已。这种认知,有一个坚定不移的信念,即做事只要到位了,最终是一定会达到有效结果的。反过来讲就是,无效结果的出现, 我们自然只能到做事的过程之中去寻找原因,不能也不应当怀疑决策的正确性。

很清楚,公司治理中的这种偏向认知,与决策和做事分别由不同的团队来承担,有着紧密的关系。基于决策和做事的分离, 一件事情会分别在两个阶段上推进,即决策阶段和执行阶段。决策阶段的任务是决定做什么,执行阶段的任务是考虑如何做好决定之事。相应地就会出现两个阶段不同的标准:决策交给了“合理与否”评判,执行就属于“有效与否”的讨论范围了。

在这样的分工前提下,显而易见,决策对错的判断,一般只在决策阶段完成,并不延伸到执行阶段,当然不会与执行的结果是否有效关联。只要决策符合规则、程序,特别是契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价值排序又处于领先位置,那么,决策就可以判定为是对的。在上面的收购例子里,收购决策并不存在什么错或失误一类的问题。

同样, 执行阶段所做的事情, 虽然是决定之事, 但如何做, 它是相对独立于决策阶段的,一般都由执行阶段上的做事者自己去把握完成。既是如此, 做事者能否将事情做到有效的高度,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身的能量,和决策阶段没有直接关联。当事情的结果做出来无效时, 直接的原因当然在做事方面,这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概括起来看, 在公司治理中,当决策对而所做之事的结果无效时,人们偏向怀疑做事而不是决策,是有足够理由的。相应采取的调整或改善措施集中在做事方面,也无可厚非。现实存在的就一定有它的合理性。这条反复被人类社会各种实践活动证明了的道理,在此又一次得到了证实。

但是,任何一家公司的治理事项,都是朝向有效目标的。如果做事的结果总是无效,并且通过做事的调整和改善也难以达到有效的高度,这种情形下决策虽然对,对于公司的存在和发展, 却没有任何的价值。严格讲,由于决策要耗费时间成本和其他资源,这种对的决策,还会增加公司的负担。那么,我们应当如何来对待这种对的决策呢? 

观察看到,许多优秀的企业是将做事的有效原则,放置到决策过程之中考虑的。如果说,待决定之事虽然对, 有去做的必要,但做事会由于种种原因,无法达到有效境地,这样的决策就干脆不做。这种处理,有点类似于个人股票买卖的做法,将事情的最终结果评判,和决策联系起来,对决策本身进行取舍。虽然说这样的处理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也可能失去某种有效的做事机会,但现实案例表现出来的情形,大多是避免了一些无效的结果。因此, 这种处理是值得推崇的。它可以概述为一条要则: 在公司治理中,“对错”重要, “有效”也重要,有时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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