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的伦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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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彩虹,高级经济师,长期供职于中国建设银行,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特聘教授。出版有《现代货币论丛》《钱说——货币金融学漫话》《经济学的视界》《世界大转折》等10多部著作、文集。

所谓伦理判断,是指社会或人们对一个人、一件事、一个组织等的善恶、好坏、优劣等的价值认定。这里的人、事和组织等, 就是被判断的“伦理对象”。例如,说张三是个“好人”,说污染环境是种“恶行”,说这家机构非常“仁慈”等,都是伦理判断; 张三、污染环境和某个组织,就是伦理对象。

现代企业是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组织,不论社会是否存在正式的、制度的和定期的对企业的伦理判断,因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总要走进市场,走进社会,走进千家万户,所以非正式的、民间的和无固定形式的伦理判断,是无时无刻不在进行的。那么,伦理判断在公司管治(包括治理、经营和管理) 中,有何作用?非正式的伦理判断有什么特点?社会需要正式的对于企业的伦理判断吗? 

一般来说,伦理判断的全部意义,就在于这种判断是否有激励或约束伦理对象的作用。从实践来看,伦理判断的作用具有两方面的不同表现。

一方面,伦理判断缺乏足够的激励约束力量。伦理判断运用的是道德标准,不是法律标准,通常情况下,伦理判断的结论并不能够成为伦理对象保持原状或调整改变现状的直接要求。换句话说,伦理判断并不能够产生如同法律判定一样的强制力,自然也就不具有多么大的激励和约束力量。这也就是现实生活中,许多伦理判断得不到社会各方重视的原因, 也是一些重大的伦理事项,最后不得不走进法律领域去处理的原因。如家庭暴力,以往这种事情,大多划列在家庭伦理的范围之内,通过伦理判断去调整,去激励和约束,现在则不得不在法律范围之内来解决。

另一方面,伦理判断具有相当的激励约束力量。伦理判断虽然运用的是道德标准,但这种判断具有谁都可以参与的社会广泛性,以及伦理事项对错、善恶和美丑等判断的简单明了性(即大多数情况下,人们并不难对伦理事项进行“非黑即白”的判断),对某个具体的伦理事项,容易形成较为一致的判断结论,进而产生较大的社会激励约束力量,促使伦理对象按照伦理判断的潜在提示,扬“善”弃“恶”。例如,疫情情况下,疑似病例者不戴口罩、旁若无人地出入公共场合,就极易被社会多数人认定为“劣行”,从而产生巨大的批评、指责和厌恶力量,迫使此类行为大大地减少。

观察和分析表明,伦理判断作用方面的两重性,是与伦理对象在社会中的影响程度相关的。影响程度大的伦理对象或伦理事项, 伦理判断的激励约束作用相对就大;相反,影响程度小者,伦理判断的激励约束作用就小。其基本逻辑是,影响程度大的伦理对象,社会关注度大,自发参与伦理判断的群体大, 得到的较为一致的判断结论就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力量,可以对伦理对象施加较大的激励约束作用。

基于企业的社会组织特性, 整体而言,它们在社会中的影响程度是很大的。当我们将现代企业作为伦理对象来进行判断时, 这种判断对于它们就会有较大的激励约束作用;在现代企业群体内部来看,越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企业,越是规模大、系统完备、产品或服务综合性强的企业,伦理判断就越会有激励约束作用。这种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伦理判断的结论容易导引向法律领域转移,对公司治理产生重大作用。这里主要是指那些负面性质强烈的伦理判断。一些伦理事项,如污染环境,从企业行为的性质看,判断结论毫无疑问是“恶”;但从污染环境的后果来看,轻者不一定承担法律责任, 重者就必须负法律之责了。在这个视角上,伦理判断有法律处置前奏的价值,因而对公司治理有警示作用,提醒企业防微杜渐,及时调整治理目标和手段,严格控制对环境的污染,避免因转化为“法律事项”而不得不付出大的代价。

第二,伦理判断会影响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最终影响企业的利润目标,对公司的经营方式和行为产生作用。企业的利润目标,始终是经营方式和行为的主要驱动力。当伦理判断影响到了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份额、价格水平等因素时,经营方式和行为的调整,就势在必行。为什么一些现代服务企业特别在意消费者的“好评”“恶评”,这就是社会的伦理判断对于企业利润目标有重大影响的生动表现,企业经营方式和行为时常会基于这样的评议而做出改变。

第三,伦理判断会制造出企业内部伦理和谐或伦理冲突的局面, 影响企业管理的方式和行为。一方面,企业是社会的一部分,外部社会对于企业的伦理判断,自然会引发企业内部对这种判断或赞同或反对的分群,进而形成内部和谐或冲突的局面;另一方面, 企业自身是一个社会,企业内部也会有自我的伦理判断,判断结论也会有和谐或冲突两种不同结果。对于企业管理而言,根据不同的伦理判断来审视、运用、调整管理方式和行为,确保企业内部环境的相对宽松和顺畅,是企业生存和发展在管理方面必须去做的事情。

由上可见,伦理判断对于企业管治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它会影响到公司治理、经营和管理的各个方面。事实上,在现代企业管治中,那些立足于现实并富于远见的企业高层,对于伦理判断始终极为重视,通常会在企业内部建立专门的部门和机制,应对伦理判断所带来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对公司管治进行调整和变革。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非正式的伦理判断时刻都在进行, 是一种客观存在。正因为如此,一个社会才能够在伦理道德的氛围里, 配合制度、法律和各种规则,正常地运转起来。现代企业是社会重要的部分,任何一家企业从建立开始,就被这些非正式的伦理判断所包围。有趣又有研究和实践价值的地方在于,这类非正式的伦理判断,自发性、随机性和负面性,是其突出的特点。也就是说,这类判断不存在人为的组织, 没有预设,没有安排,没有边界限定;最重要的是它以负面的判断为主,更多地关注违反、远离或脱离道德标准的伦理事项,以“恶”“丑”“劣”类的价值定性来形成对伦理事项的认定。

显而易见,非正式的伦理判断的特点,决定了它们对于企业管治的作用,是约束性的。即通过对企业伦理事项的负面判断, 警示企业,注意管治行为对于道德标准的偏离,以及可能带来的严重社会后果,督促其迅速地回归到社会道德规范的框定范围之内;与此同时,这类伦理判断也暗示,仅仅从负面去做约束企业的判断是不够的,还需要有正面的对于企业伦理事项的价值认定, 也就是对严守道德标准并持之以恒的企业伦理对象, 给予激励性的“善”“美”“优”类的褒扬判断,并加以大力推崇。

正式的、制度的和定期的对于企业伦理对象的伦理判断,正好能够主观有意地偏重于激励来进行,弥补非正式伦理判断的不足。从现实社会经济生活来看,我们有多种多样正式的对企业的伦理判断,如国家、地方、行业和企业等层面,年度、月度和分项的“优秀企业”“先进个人”“杰出项目组”等等的正面激励,数不胜数, 有着非常强大的维护道德标准的正向作用,尽管这类判断许多形式并未突显伦理道德的内容。因此,正式的伦理判断,不是需要不需要的问题,而是如何更好地突出伦理判断的内容,并与非正式判断形成有效配合的问题。如果正式的、非正式的伦理判断能够共同默契地发挥作用,企业伦理对象的正、反两方面判断就将完备无缺, 最终实现企业在伦理事项之上,总是能够受到“负面的”约束,又能够得到“正面的”激励, 使得整个社会的企业道德正气的力量强大、失德的空间很小。对此, 我们尚有从认知到实践大量的事情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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