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破解“两权”抵押贷款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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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国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2015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同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法律授权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选取232个试点县()进行“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试点期限到2017年底。2016324日,央行联合财政部、农业部等多部委印发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并在全国选取了278 个试点地区。

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全国各试点县()通过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不仅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为农村金融产品及服务方式的改革创新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而且,它对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有效地解决农民因担保抵押物不足造成的贷款难问题,缓解农村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资金需求的压力, 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 推动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农民增收致富, 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两权”抵押贷款试点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尽管“两权”试点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两权”抵押贷款作为深化农村金融制度改革的一项创新, 自试点以来,无论是在法律和政策层面上,还是在实践和认识层面上,还存在许多亟待破解的问题。

(一)受法律制约,农村土地和农民房屋抵押权法律保障不足

由央行牵头起草的“两权” 抵押贷款试点方案已出台,针对农地抵押部分的现行法律限制,允许在试点地区可以突破,解决了“两权”抵押“于法有据”的问题,但这些地区或多或少因为法律法规的现实阻碍而面临重重困难。《物权法》《担保法》等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担保,这让金融机构颇有顾忌。尽管近年来中央出台的“一号文件”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面,多次提出要“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对《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修改, 但始终没有实质性进展。目前只能在试点范围内进行,不能大面积推开,否则,一旦引起纠纷,相关权益难以得到法律支持。表现在:

1.土地抵押受限。《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物权法》明确规定,除“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土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外,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得设定抵押。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农村土地承包法》不仅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流转进行了限制,而且要求在抵押之前首先要确定农民的土地抵押资金用于生活还是生产。由于当时农村的实际情况是农民外出打工者少,农民基本以土地耕种作为谋生的基本手段,基于保护农民的生存权考虑,如果用于一般消费, 一旦不能偿还则会直接影响整个家庭的经济来源。

2.土地流转受限。虽然全国人大授权试点县可以暂停执行《担保法》《物权法》有关耕地、宅基地不得抵押的规定,但在抵押物的处置范围上仍然没有突破,限定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抵押流转也有许多限制性规定。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所有权为农村集体所有,承包权是基于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成员权不可抵押,但是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以抵押,经营权实际上是承包权的子权利,在母权利无法抵押的情况下允许子权利抵押。只允许土地的经营权进行抵押,承包权不能抵押,土地抵押贷款的价值就不可能太高。无论是承包地的经营权,还是宅基地的财产权,都只是细分产权,而不是一个完整的可用于抵押的产权,这是处置不良资产时面临的最大挑战。因为不是完整产权,银行对于抵押物的处置权也是有限制的,处置的收益也是要再一步进行分配的。如果流转过后的经营权再用于抵押, 当出现承租人还不起银行钱然后“跑路”时,就会出现原有土地承包人和银行都拿不回土地的局面,银行更难以将抵押物变现以实现真正的债权。

(二)基层政府、金融机构和农民贷款的积极性不高

1.基层干部群众对“两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些人认为开展“两权”抵押贷款对解决农民资金需求意义不大,主要是因为银行贷款额度与资产评估价值差距较大。目前发放贷款的抵押率均不超过50%。如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邮政储蓄银行最高取其评估价值的50%,农信社最高取其评估价值的40%。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房屋抵押价值不高,资产抵押率低,无论是对经营规模较小农户,还是对流转土地面积较大农户来说,获得的抵押贷款数额只不过是杯水车薪,满足不了实际需求。农户产权意识淡薄,也影响了确权的进度与抵押贷款工作的开展。部分农民认为农村产权历来是属于自己的,多年来没有什么争议,颁证与否不重要,贷款手续繁锁,额度却很小,对能不能确权颁证、能不能流转或抵押存在无所谓的态度。

2.金融机构贷款申请程序相对繁琐、流程审批时间长。目前,除农信社、农商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只需县级授信即可完成放贷外, 其他金融机构都需要市级行授信审批才能放贷。从实际情况看,申请一笔抵押贷款,借款人跑相关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至少要数十次以上,最短需要2个月,最长需要半年时间,等到贷款批下来,早已误了农时和生产旺季。手续繁琐则体现在“两权”抵押贷款往往要求申贷者做土地价值评估,缴纳评估费,同时提供房产抵押、其他财产形式抵押以及公职人员担保。加之抵押贷款期限太短,通常在一年以内,一般不超过3年,与农业生产周期不相匹配,再办理循环贷手续麻烦且条件要求比较高,导致农民贷款意愿不强。

3 . 金融机构参与的积极性不高。金融机构作为市场“理性人” 不愿意介入是基于“两权”抵押贷款存在诸多现实问题。一是农业为弱质性产业,面临自然、市场与政策变化和调整多种风险,且不确定性强、风险大、成本高。二是农业政策性保险推广力度不够,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三是金融机构对信贷员的放贷有严格的考核指标, 实行贷款终身负责制,如果贷出去的款收不回来,信贷员将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降低了信贷员办理“两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目前“两权”抵押贷款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农商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办理,而其他金融机构对试点条件要求较高,介入积极性不高,呈等待观望之势。

(三)确权颁证工作进展缓慢,影响抵押贷款试点推进

由于《意见》要求试点县市要满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确权颁证率高”的基础条件,所以,农村确权登记颁证便成为了农民能否实现“两权”抵押贷款的前提条件。然而,现实情况是,绝大多数地方的农民土地和房屋确权颁证工作没有完成。基层政府在确权过程中面临部门之间协调不足、经费困难、政策不清、农户不配合等诸多困难,致使确权颁证进展缓慢。其原因如下:

1.部分基层干部存在畏难情绪和等待观望心态。“两权”确权工作因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多、情况复杂、工作量大,需要投入大量人员和资金,时间紧任务重,确权工作中的诸多具体矛盾与问题的解决,缺乏相关政策与制度的配套。有些人认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是金融部门的事情,对确权颁证、抵押登记、评估、流转等配套体系建设抓得还不够紧,使得土地确权颁证进展缓慢。

2.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如期完成确权难度大。既涉及面积与证书不符的问题,也涉及确权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于确权面积与粮食直补等惠农补贴密切相关,绝大多数农户希望将实测多出的面积落实到户,但国家尚缺乏统一的制度安排,使得村与村、户与户之间的权属争议在确权过程中凸显,争执不下。虽然有些地方建立了农村土地仲裁庭,但因基层乡镇管理人员不足,纠纷调处率低,导致确权颁证工作难以如期完成。还有农民外出务工较多,整户外出较为普遍的地方,在确权过程中很难联系到外出户,留守老人小孩讲不清本户情况,造成无人指界和签字,无法完成入户实地测量及权属调查。此外,因一户多宅、超标准占地等问题,如何划断,也缺乏统一规定, 使确权颁证无法正常进行。

3.地方财政困难,经费紧张, 影响确权颁证的进度。国家规定: 确权颁证成本与工作经费,包括宣传培训、测绘作业公司的综合服务费、证书制作费用等,主要以地方财政为主、中央补助为辅,但因各级政府经费分担比例尚未明确,有些经费完全由县级政府承担。欠发达地区的县级财力紧张,无力负担。

(四)抵押物价值评估难、变现难、处置难

1.产权不完整和专业评估机构人员缺乏。在现行政策法律框架下,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的不完整,决定了其价值难以准确确定。加之我国缺少专业的农村土地资产价值评估机构和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才,仅凭非相关技术人员主观因素,以土地租金及地上附着物价值或个人经验来确定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往往难以准确认定农村土地产权的实际价值,且容易产生道德风险。

2.没有统一评估标准和评价体系。各地对农村产权价值的评估标准、方式、技术体系也不一样,也没有引进市场竞争机制,有的采取与农户议价协商,有的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和地上附着物价值进行认定,有的评估机构由金融部门指定,评估价值有失公允。相当一部分金融机构发放的“两权”抵押贷款,不是基于承包地和房屋本身的价值,而是基于对贷款户的产业项目效益来进行评估。他们对那些资信良好、产业经营有效益有前景的农业项目,一般给予较高额度的贷款;而对于那些经营效益差、信用不良的贷款户,即便有大面积承包地抵押,银行和金融机构也不可能会放款。在已完成的“两权”抵押贷款案例中,贷款主体并非承包地零星、分散、规模较小的一家一户,而多数是农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或农业龙头企业, 贷款抵押物也主要是土地流转后形成规模效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处置抵押资产的渠道有限。许多地方既没有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市场,也没有完善的土地资产评估和流转、交易平台。一旦贷款主体出现违约,金融机构想通过交易平台挂牌再流转的方式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就变得十分困难。加之,土地流转费用是一年一付, 这也增加了抵押物处置难度,如果业主经营失败“跑路”后,金融机构处置经营权时,不仅要考虑如何收回贷款本息,还必须向农民继续支付农地流转费用,否则,就无法处置。

(五)流转交易平台建设滞后、风险补偿分担等配套机制不健全

1.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尚未形成。目前,除成都、重庆、武汉等少数地区外,大部分地区未建立起功能完备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主要原因是大部分地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和农民住房等确权工作还没结束,影响了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建设。有些地方既没有完善的农村土地、宅基地和农房收储管理中心,也缺乏相应的管理与权属评估机构,更缺乏科学完整的农村土地产权评估规则和有效的土地分级评价体系。2014 年出台的《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 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产权交易平台如果是事业法人,众多投融资的项目在该平台上无法运作,这就限制了平台作用的发挥;如果是企业法人,该平台又要承担公益性的职能,若缺乏财政的支持,往往不可持续。受区位条件、土壤质量、气候环境、水源条件、生产经营项目、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等多重因素影响,不同地域的土地价值差异较大,而评价标准又各不相同,商业银行开展相关业务成本和风险都比较高,直接影响了抵押贷款权能的实现,导致许多金融机构不愿直接介入。

2.风险补偿分担机制不健全。在当前农业保险保障率不高,农业信贷保险体系不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完善,农业生产经营面临自然与市场双重风险,土地投资回收期长的情况下,发放“两权” 抵押贷款,对商业银行来说,经营风险是比较高的。为防范自然灾害、市场波动等风险,部分地区也推行了农业保险制度,但覆盖的相关保险品种较少、较单一,已有的农业保险产品大多保费高、保额低、理赔难,经营主体的风险难以分散,无法满足贷款客户的需求。有些地区为降低金融机构风险,建立了风险补偿基金,但补偿基金的规模相比贷款额明显偏小,保障能力不足。有些地方政府虽然建立农业担保公司,但担保费用较高,增加了经营主体的贷款成本。有些地方抵押双方的税收贴息优惠政策难落实,也影响了农业生产经营者和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3.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许多农民之所以不愿利用土地进行融资,是因为缺乏有效的农村保障体系。由于农村养老、医疗、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农民的后顾之忧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依然较高,因为土地对农民而言依然是唯一的、最重要的社会保障。有些农民已经脱离农业或长期在外务工经商,但没有参加社会保障,这部分人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导致抵押权难以有效落实。

4.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滞后。长期以来,我国为“三农”服务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如支付环境、信用环境、物理网点、法治环境建设)严重滞后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征信体系不健全、信息征集更新难、数据质量不高、基础信用档案缺失,导致银行和农户信息不对称,直接影响了农村金融业务的开展。由于农户居住分散,使得农户征信体系建设进展缓慢,以逐户上门、面对面填报的形式开展信息征集工作,既费时又费力,且工作量大、成本高,商业银行也不愿意做,从而难以做到有效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下一步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继续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扩大抵押担保物范围

1 . 继续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探索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民土地使用权为核心的土地产权新的实现形式。加快推进农村征地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入市的“三块地”改革试点工作,把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和“三块地”改革同步推进,增强各项改革制度设计之间的系统性、协调性和耦合性。落实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办法, 明晰对各产权的权能和各自的主体、内涵和外延,以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三权”在不同主体间优化配置。

2 . 深化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严格宅基地管理,探索建立宅基地腾退激励机制,盘活农村宅基地,逐步推行宅基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和流转制度,对已进城不再务农的农民,鼓励其以货币、置换商品房等形式退出农村宅基地。

3 . 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 合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分类推进非经营性和经营性资产的改革,将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权能。探索将财政资金投入农业农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通过股权量化到户赋予抵押权能。

4.扩大抵押物担保范围。积极探索包括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四荒地”使用权、农村知识产权、农业生产及附属设施等各类产权纳入抵押担保物范围,增加农民可用于抵质押的财产权。

(二)鼓励先行先试,加快推进不合适宜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

应当说“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学习借鉴, 因此,要允许基层在不损害农民利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教训,待经验积累条件成熟,加快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进程。

1.修改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原有的授权范围。突破抵押物处置局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规定, 允许在县域范围内试点,扩大抵押物的处置范围,解决抵押物处置难的问题,让抵押物在充分流通中实现价值最大化。

2.探索实现土地经营权流转与抵押权能的同步。探索农业经营主体在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时,农业经营主体无需再经承包方同意即可抵押,自动获得土地经营权的抵押权能。这既符合“三权分置”的目的,即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 也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

3 . 解决农民住房抵押带来的问题。修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时,要求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的规定,以解决当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时,抵押的房产和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被银行一并处置的问题。建议政府应加快廉租房建设,在处置抵押农房时,如农民无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的,可向政府申请廉租房,条件符合的可优先安排。如无法安排廉租房的,银行等债权人应给农民三个月的过渡期寻找居住场所,过渡期内银行应按最低居住标准提供不少于三个月的房屋租赁费。

(三)加快交易平台建设,完善登记、抵押、评估等配套机制

1.加快完善现有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积极引进评估中介、金融资本、法律咨询等资源,加快搭建包括“两权”在内等各类产权专业化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的规则,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制度和交易行为,发挥交易平台在产权流转交易中的信息传递、价格发现和交易摄合等作用, 鼓励引导各类交易主体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有序交易,以确保交易安全、程序合规、抵押物可处置。同时,要明确各地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性质定位。应把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列为企业法人定位,对公益性业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可以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列入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内容。

2.建立完善农村土地登记、评估、抵押等配套机制。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法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必须要加快推进承包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工作。明确其产权登记管理部门,积极探索农户承包地退出机制和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完善合同鉴证、登记备案、信息传递、法律咨询、纠纷调解仲裁、收储处置等功能。建立一套规范化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流程,培育具有专业评估资质的中介流转机构和人才队伍,大力扶持农村产权评估中介行业发展, 建立具有公信力的农村产权价值评估机构目录,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房等产权评估政府指导价,为流转交易提供社会公允的评估价格。

3 . 探索“ 两权” 抵押物处置机制。积极探索组建成立以政府出资为主、社会资本参与为辅, 专门处置“两权”抵押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支持集体组织建立临时收储托管机构,及时予以托管、收购和处置,以解决农村抵押物处置难的问题。

(四)加快抵押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满足贷款需求的多样化

1.继续下放金融机构贷款的审批权限。100万元以下的贷款审批权限,可下放到县级行;对5万元以下的贷款,可取消“双人双核”贷前审查;对诚实守信、参加农民住房保险、农业保险或有政府性担保公司担保等增信手段支持的借款人,可增加贷款额度或适当提高贷款抵押率,鼓励金融机构将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预期收益作为发放贷款的参考指标。

2.因地制宜,改变“一刀切” 的贷款要求。针对不同地区农业实际情况,金融机构应制定不同的信贷指导意见,对已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地方,在参考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 可适当降低“两权”抵押贷款利率。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乡(镇) 村和农户给予一定的优惠贷款利率。同时,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培养农民运用金融杠杆发展经济的意识,提高农民学会用金融创业致富的能力。

3 . 适当延长贷款的时限和试点的期限。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借款人的贷款金额、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还款来源、信用状况、担保方式,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出现暂时性还款困难的借款人,金融机构适当给予展期续贷。针对两年的试点期限不足以对试点地区的政策效果和风险进行充分观察和评价,建议延长试点期限,这有利于经营主体的稳定经营、有利于抵押贷款潜藏风险的暴露、有利于更好地总结试点地区的实践经验和教训。

(五)建立完善风险补偿基金,探索建立改革成本分担机制

风险防控是农村“两权”抵押贷款的主要难点之一。因此,要发挥财政和金融政策的导向作用,建立多重风险保障补偿机制,以弥补金融机构因不良贷款带来的损失。具体而言:

1.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财政专项基金。建议由省、市、县三级政府按比例出资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明确风险发生时补偿基金的分担比例,降低基层改革成本,提高金融机构的积极性。根据“两权”抵押贷款规模和不良贷款情况,及时增加风险补偿金,拓展现有农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的覆盖面,降低补偿条件,把试点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以“两权”抵押贷款形成的风险均可纳入享受补偿政策范围内。同时, 要研究制定财政风险补偿资金运作的考核办法或指导性意见。建议中央设立针对“两权”抵押贷款的贴息政策,建议央行对开展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给予专项再贷款。

2.建立健全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保险制度。统筹发挥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的保障作用,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扩面、提标, 支持发展地方特色农业政策性保险产品,确保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项目实现应保尽保。同时,加快财政对“两权”抵押贷款的直接风险补偿向市场化的担保或保险方式转变,由财政对担保或保险费率给予补贴,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力度,增加保险品种,扩大保险覆盖面,将“两权”抵押贷款保险纳入试点范围,推动银保合作,建立农业保险与农村“两权”抵押贷款的联运机制。把保险公司引入到政府、银行构建的合作平台。由借款人按照贷款额度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投保,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可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3 . 加快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完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 已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优先与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业务相衔接,开展“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农村产权抵押”的贷款业务。同时,支持地方成立各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开展“两权”抵押贷款担保业务,省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对市、县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给予奖补。修改完善补偿办法,把为农户以及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的“两权” 抵押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4.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借鉴农村信用评价机制“先建档、后评级、再授信”的建设经验, 积极推进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档案建设,不断完善农户经济档案信用评级信息管理平台,扩大在金融机构共享范围, 为农村“两权”抵押贷款提供准确、完整、及时和便捷的信用信息服务。同时,对借款人形成约束和激励机制,加大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借款人的利率优惠力度,从源头上降低农村“两权”抵押贷款风险。加快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建设评定活动,为“两权”抵押贷款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六)明确“两权”抵押贷款重点,建立完善各项考核激励机制

1.明确“两权”抵押贷款投放的重点。从各地试点的实践看, “两权”抵押贷款需求主要来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对设施、设备、技术升级改造和市场开拓所需资金量较大,一般的信用贷款难以满足,以经营权抵押来进行贷款增信就成了最现实的需求。而小农户由于经营土地规模小,贷款额度一般为3-5万元, 目前很多地方推出的小额信用贷款基本可以满足需求。因此,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力度,引导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生产经营方式转型升级,着重解决制约农业规模化、现代化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同时,为支持规模经营主体稳定经营、长期投资,建议在目前一般只提供1年期短期贷款基础上,研究出台向规模经营主体提供中长期抵押贷款的具体政策措施。

2 . 建立完善各项考核激励机制。为增加金融机构对“两权”抵押贷款的投入,需要完善各项考核激励机制。首先,对已建立农村“两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试点县,省级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按已建风险补偿金额50%的比例给予奖补,奖励金用于增加风险补偿金,增强试点县风险防控能力。其次,地方财政对农村“两权”抵押贷款给予费用减免和贴息支持。如在抵押登记、资产评估等环节的费用给予减免或补贴,减轻农民贷款成本负担。借鉴小额扶贫贷款贴息的做法,结合相关项目的支持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两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按照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财政贴息。第三,为进一步调动金融机构参与“两权”抵押贷款工作的积极性。对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发放积极、新增贷款较多、风险控制较好的金融机构,央行要运用存款准备金、再贴现、支农再贷款等政策工具,对金融机构实行定向激励。第四,要实行差异化监管政策。适当放宽开展“两权”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存贷比、流动性比例、不良贷款率等指标的监管标准,提高金融机构发放“两权”抵押贷款积极性。把试点县金融机构推进“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增加考核权重,调动参与试点的积极性,进一步改进和提升涉农金融服务水平。

( 七) 发挥“ 互联网+ ” 作用,建立产权交易信息共享机制

1.发挥“互联网+”的优势和作用。“互联网+”在解决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问题方面相较传统做法具有明显优势,一是它能降低农地转让方和受让方获取农地信息的成本,农户可以随时把自己的农地信息上传到平台挂牌。节省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提高流转效率。二是它打破了地域限制,不用再跑到线下中介去登记或获取信息,可以通过平台直接了解本地乃至国内的农地信息。三是它使交易过程更规范、更公开、更透明,让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信息更加对等,让农民了解农地流转的市场价格和相关政策以及流转程序等,减少了信息资源不对等导致的价格欺骗行为。四是互联网信息平台在为用户提供服务的同时记录了农地供求以及其他详细信息。它不仅将这些信息整合在一起,形成自动化网络,有效地指导农业项目的开展,而且能围绕流转交易,拓展延伸出一条完整的流转生态产业服务链。

2.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共享机制。目前农村人口、资源、环境等相关信息分别由各部门掌握,如承包土地信息、贫困人口信息、农户信用信息等,形成不了合理、缺乏统一权威的农村综合信息应用平台。因此,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为契机,充分发挥互联网信息平台的资源整合作用,加快农村综合信息应用平台建设,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将各部门信息整合汇总,建立信息对称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信息由各部门共享。同时,要加快省、市()、乡镇平台的对接与互联互通,形成省市县乡一体的流转交易网络体系,以此降低交易成本,更有效地服务农业发展。

作者为中共吉林省党校教授、中国农村财经研究会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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