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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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宏伟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和重大任务,强调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比如,提出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实际上是要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使全社会特别是党员干部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法治信仰。

世界是物质和精神的共同体(当然这并不否认物质第一性和意识第二性),国家也同样如此。决定一个国家生死存亡的同样也是物质和精神。物质力量的根本是经济实力,精神力量的核心是公平正义。我们国家顺应世界大势,顺应国情民意,搞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取得了辉煌成就,赢得了党心民心,也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但是,一条腿长,一条腿短,一个人是站不稳的。如果仅有经济实力的提升,没有精神力量的强大,就不足以凝聚一个国家的人心,就不能充分确保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如果一小部分人攫取了大量财富,整个社会财富分配失衡,不仅会导致经济结构畸形、不能持续发展,还会使社会公平正义垮塌,逐渐丧失人心,最终影响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一小部分人攫取大量财富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违法方式,另一种是合法方式。违法攫取财富就是腐败,我们党现在高举反腐旗帜,从防止亡党亡国的高度,以前所未有的力度,严厉惩治腐败、积极预防腐败,成效非常显著,但反腐要取得治本之效最终还要依靠法治。合法取得财富,但收入分配严重不公,也会逐步侵蚀社会公平正义,使法律失去本应具备的公平属性,最终导致丧失党心民心,危险同样十分巨大。法治是最重要的社会财富分配规则,法治建设如果成为短板,其最终会引发如同腐败一样的社会后果。

据《法制日报》(2014年11月25日)报道,一份由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的萨兹和伦敦经济学院的祖克曼撰写的最新研究报告,采用了大量的数据来源,勾画了美国人财富差距的情景。根据2012年全年的数据,包括详细的个人收入税和财产税,分析发现最富裕的0.1%的美国人拥有的财富相当于90%的低收入人群拥有的财富,两组人群的财富各相当于整个财富的约22%。在1920年代晚期,位于上层10%的美国人拥有了美国财富的84%,自那以后,美国的财富差距经历了一个U型变化过程,历经大萧条至1980年代中期的下降,然后逐步扩大。如今富裕的美国人所占的国家财富与1920年代晚期的情况几乎差不多。人们对于财富更加严重地集中到更少一部分人手中的情况是不满的,美国法治模式没有能够很好地解决财富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

今年有一本经济领域的畅销书《21世纪的资本》(作者是法国经济学家Thomas Piketty)。畅销的原因之一在于这本书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观点,即法律上的平等不能确保实现经济上的平等和社会公平正义。对于法律工作者而言,这是一个重磅炸弹,直接影响对自己法治事业价值的判断和信心。如果用静止的观点来看,确实如此,法律总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即使是制定的法律很科学了,落实中也会有走样的问题,难以完全将法律文本上的平等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平等。但如果从运动的观点来看,则是相当乐观,法律可以不断修改完善,不断在更高水平上实现更高程度的公平。没有其他的机制能够如同法律一样实现这种效果,单纯的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都是不行的,只有以法治方式融合市场、社会和政府的共同力量才能做到,并且要在西方法治模式之外,积极探索适合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历史、传统等国情的法治中国模式。

有人讲“经济要发展,法律靠边站”;有人讲“就是要不断突破法律,经济才能更好地发展”;还有人讲法治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等等。这些看法都是错误的。不少人只看到有些法律被违反,而没有看到绝大多数法律被遵守,没有看到正是这些被遵守的法律提供了国家和社会活动的基础秩序,正是有了这个基础秩序,才有了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大发展,绝不是不要法律、违反法律才实现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事实上,违法行为带来正能量和正效益的情形极为罕见。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通过规范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各个环节,深刻影响着经济发展和财富分配。法律不仅促进利益创造,更促进公平正义,应当深刻认识法律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的重大影响,深刻认识法治对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大影响。看不到这一层,就不能看到肩负责任的重大,就难以树立起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没有坚定的法治信仰,要把法治作为事业而不是职业甚至副业来做,是不太可能的。

一个东西要成为信仰首先要满足一个条件,就是这个东西能够作为一种公共品,同时满足众多人的需要。如果一个东西只能满足个别人、部分人的需要,则这个东西基本不可能成为信仰。人治之所以被作为一种权术而不是信仰,根本原因就在于人治只能满足个别人、少数人的需要,而不能给多数人以公平正义。法治之所以能够成为一种信仰,根本原因在于其能够给绝大多数人以公平正义,同时还可能兼顾个别人的特殊情况和需要。法治内在包含着一种崇高的、共同的理想信念,其国家强制力的正当性建立在共同理想信念基础之上,而人治则是靠个人的魅力、权威乃至暴力来实现国家统治,没有全社会共同的理想信念作为支撑,推崇天命所归、圣意难料、天威难测。树立法治信仰,尊崇法治,说到底是尊崇人民意志,而非尊崇个人意志。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到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也就是要努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党的十八大还第一次明确把“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一个人没有理想信念,就会精神懈怠、浑浑噩噩;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就会松散衰弱,甚至分崩离析。从苏联亡党亡国的教训看,固然有西方国家颠覆演变的原因,但从根本上说还是自身出了问题,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想不再是苏共的理想信念,数千万苏共党员缺乏共同理想信念的支撑,对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冷漠和无视,才是导致苏联解体悲剧的根本原因。缺乏共同理想信念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没有真正树立起法治信仰,没有建立起法治国家,仍然是人治国家,只是少数人的国家,而靠少数人是保护不了这个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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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自然科学来说,有自然客观规律的指引和限制,大的方向一般没有问题和争议。对于社会科学来说,其发展结果虽然也最终决定于很多客观条件,但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理想信念。法律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很大程度上靠经验积累,而经验积累总是在一定理念指导下进行的。一个国家的法治理念深刻影响着这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最终样子。因此,没有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就不可能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功崇惟志,业广惟勤。”习近平总书记讲:“形象地说,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社会主义法治是一种全社会共同的、崇高的理想信念。没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面临“四大考验”“四种危险”时,就会感到前途迷茫、精神迷失、无所适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树立法治信仰、培养法治思维、提升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加快法治建设。

马克思曾经说过:“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会使自己出丑。”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信仰,不是单纯的口号和象牙塔里的清谈,必须要搞清楚为了谁的利益。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共同富裕,这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上层建筑的根基和方向。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必须与最广大的人民利益相结合,把法治作为为人民服务的理想和追求,这种信念才具有生命力和存在价值。法治不能成为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工具,不能成为固化利益集团的工具,也不能成为谋取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法治信仰在强调国家主权统一、市场统一、法制统一的同时,也并不否定和忽视地方的重要地位。当前,国家法治建设实践从以法律制定为中心向法律实施为重点转换,各地方是更主要的法治建设主体且具有差异性和多样化。国家法治化路径依托于地方法治化探索,一定意义上讲,地方尤其是基层具有决定法治建设成败的关键作用,因此应当高度重视地方在积极探索法治建设中的创新做法和典型经验。

社会主义法治是一种具有独特优势的治国方式。我国宪法和相关制度确立了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的新型民主实现形式,其中的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实施决策之中。有的学者提出,判断政治体制的优劣,不应仅着眼于权力的产生途径,还应关注权力的运行及其结果,尤其要看关乎社会发展和广大民生的重大政策的制定和决策,是否回应了人民的真实意愿和需求,是否在政策形成过程中贯彻了民主原则。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各领域取得的辉煌成就证明,社会主义法治所确立的参与决策实质过程、以“开门”和“磨合”为特征的协商民主,尽管不同于西方竞争性民主模式,但却是科学有效的,我们应该有这个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宪法法律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各方都能接受的最大公约数,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的基本规则。法治体现的是国家权威,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长治久安的有力举措。不少人认为,当代中国缺乏信仰。树立法治信仰不是单纯的组织义务,更不是非理性的迷信,而是坚持问题导向,经过理性分析,得出的科学结论。只有公职人员坚定法治信仰,强化法律实施,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才能带动全民守法,才能逐渐形成全社会的法治信仰。当然,树立法治信仰并不是说法治完美无缺、无所不能,也并非否定其他国家治理手段,相反还要充分发挥道德、科技等各种手段的作用。

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思想观念的障碍,利益固化的藩篱,使人们在对待改革的问题上,共识与困惑并存,期待与担忧并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形势又何尝不是如此。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前进道路上仍有许多艰难险阻、暗礁险滩,仍有许多利益纠葛、意见分歧,需要我们坚持从实际出发,走群众路线,加强调查研究,创新思路方法,凝聚各方共识,协调推进工作。总之,我们应当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信仰,不畏艰险、不改初衷,同舟共济、风雨前行,大处着眼、小处着手,为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早日实现中国梦而努力做好各项本职工作。

作者单位: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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