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制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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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弘毅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作为科技创新的基础性制度, 知识产权应该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回顾过去,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关键是创新发展。从互联网经济发展趋势看,已经出现了从应用驱动型创新逐步迈向技术驱动型创新的趋势。关于数字经济,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未来互联网产业发展,将更加紧密地与实体经济融合,也是产业创新的重要方向。

作为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浪潮中的一员, 快手致力于打造“ 普惠数字社区” , 通过短视频+直播搭建的内容社区连接起各行各业,满足用户学习、娱乐、购物、本地生活、就业等多元需求,助力实体经济。同时,快手利用技术优势、数据优势、内容优势和平台的开放性,联合权利人和用户共同探索知识产权治理和创新规则,在保护原创、激励原创的知识产权链条中发挥重要作用。

宏观层面,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着新环境、新挑战,引发新思考。

新环境:新时代知识产权发展面临的新变化

(一)知识产权成为各国核心竞争力构筑的关键性制度资源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是建构在对知识生产、技术发明和市场机制特定关系的理解基础之上产生的,其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促进技术的流通与社会整体创新能力的提升。在国际竞争日益复杂的态势之下,各国纷纷发布自身的知识产权战略( 如表1 所示),主要聚焦于对重点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海外维权支持、知识产权公平竞争环境的构建等,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的引导、保护与应用,为各国自身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打造提供充足有效的制度空间。

 

(二)数据作为重要生产要素开启时代发展新篇章

20171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进行第二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数据是新的生产要素,是基础性资源和战略性资源,也是重要生产力,要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20204 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20205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2022622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进一步明确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数据生产要素已经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 实现生产效率的大幅提高, 同时不断创造新的消费需求。随着数字技术与经济活动的不断融合, 数据已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关键底层驱动力。

(三)新技术不断催生演化经济发展新业态

随着5G、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经济的业态愈加丰富,技术发展给信息传播链条上的终端、组织形式和内容形态等每一个环节都带来了巨大的变化。数字内容产业也发生了质的飞跃,催动了超高清视频直播、VR/AR、数字虚拟人、NFTWeb3.0等新业态。比如,随着5G网络和新型终端、高密度GPU服务器、虚拟化、音视频编解码、边缘计算节点等核心能力的逐渐完善,云游戏逐步从概念设想走向商业成熟; 又如,随着人工智能深度学习技术的快速突破和日益增长的数字内容供给需求,AIGC (A I – G e n e r a t e d C o n t e n t ,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模式逐渐兴起,创新内容生成的流程与范式,并通过支持数字内容与其他产业多维互动、融合渗透从而孕育新业态新模式,为其他行业发展提供新动能。

新挑战:新技术、新经济、新形势对知识产权制度变革提出新要求

进入新时代,以5G、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给我们的产业发展带来了巨大变化,数字时代的诸多特殊性给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法律关系变化给知识产权制度适用的恰当性带来挑战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 给原有较为清晰的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带来一定的变化(如表2所示)。法律关系包括法律主体、法律客体和权利义务三个方面,在传统时代, 知识产权相关制度保护与适用的边界较为清晰。但在新的发展形势下,产生了新的法律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法律主体方面,脑机接口与数字虚拟人等模式兴起,其本身是否能纳入传统知识产权法律框架, 还在个案中进一步探索。比如,上海米哈游天命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伊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米哈游公司发现被告公司擅自在手机游戏“妖姬录”的投放广告中,使用该公司的“YOYO鹿鸣”虚拟人形象,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综合分析后认为,原告主张的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另如“ 洛天依LUOTIANYI”商标异议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洛天依”虽然并非文学或艺术等作品中的角色,而是虚拟歌手和虚拟角色,但是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应创新将其纳入角色名称予以保护;法律客体方面,数据、数字内容、数字服务能否纳入原有知识产权客体保护范围,在理论与实践中仍存较大争议。比如,人工智能“创作”的新闻稿、诗歌、绘画、乐曲等已在现实中大量出现,并与人类作品难以区分。据美国Narrative Science预测, 未来15年将有90%的新闻稿件由机器人完成,大量的美术、音乐等艺术作品也将出自人工智能的“创作”。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出现,对版权制度的冲击是系统性的,涉及版权的客体、主体、权利属性、权利责任的归属等一系列问题; 在权利义务方面,随着法律主体与法律客体的变化,必然带来权利义务的调整,如数据产权制度的构建将会调整或重构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新时代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发生调整的形势下, 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适用也将面临较大的挑战。

(二)新的创新模式使知识产权创新价值目标实现面临挑战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创新的基本保障,创新已成为其主导的价值目标。在法律规范设计中,知识产权制度围绕创新目标,主要从三个方面具体展开:一是为权利人知识产权创新提供有效的产权制度保障; 二是在社会整体创新发展目标下对权利人的权利行使,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三是加强权利人知识产权创新成果的转移和扩散等。但是在新的发展形势下, 面对更为复杂的应用场景、更广泛的用户参与程度、更频发的商业模式创新, 导致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的过程更艰难。具体而言, 其一, 对于一些新的商业模式,在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下,只能对商业模式创新提供零散且极为有限的知识产权保护,其保护水平和程度无法满足现实的对新商业模式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迫切需求。其二,如短视频、中视频等用户深入参与的二次创作模式的兴起, 原有授权许可模式在具体实践中存有较大困难的背景下, 旧有的侵权认定标准、救济方式等是否还完全适用, 也存有较大争议。据报道,20216 月至20226 月一年之内, YouTube即已向音乐版权方支付了超过60亿美元的费用;此外,音乐平台每天涌入近10万首歌。在新的创新模式与发展背景之下,权利人与实施者的合理利益如何分配与调整,以更加有利于创新、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实现,仍是知识产权制度适用过程中需要重点探索的问题。

(三)跨技术融合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更为错综复杂

在一些新型的跨技术融合领域, 如工业互联网、互联网金融、互联网医疗等, 将不同的学科进行深度整合和细化, 形成新的路径、机会和前沿,原有产业领域已经形成的新的知识产权秩序将可能受到挑战。在工业互联网领域,其作为一个工业、设备、信息、经济深度融合的系统, 相应地,互联网软件技术的知识产权风险也会带入工业生产领域, 同时还会受到专利保护、大数据权属等多因素影响, 知识产权保护更为错综复杂。

新思考:新时代知识产权挑战的应对之道

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对我国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我们需要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重新思考来顺应新技术的发展趋势,抓住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机会窗口”。

(一)回应时代需求,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为逐步增强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保护, 需要尽快完善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设计,建立健全适应数字时代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规则。包括:其一, 完善比如算法、商业方法、NFT数字作品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如探索对于算法的专利保护,划分出可授予专利的“技术方案”和不具有可专利性的“ 智力规则” ; 其二, 及时修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增加对“ 独创性” 等抽象概念的解释条款, 逐步明晰对AI生成物的保护标准等。

( 二) 借鉴知识产权制度,构建我国数据产权制度体系

现行数据产权的保护, 通常需要通过竞争法来实现。知识产权制度设置目标,一方面是一种行为规范,另一方面是一种制度体系。通过行为规范,来规范知识产权的生产、确权、授权、交易、纠纷等等一系列行为和权利模式。通过制度体系, 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的心理预期, 从而达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目标和促进创新的社会目标。而上述两个目标与数据制度体系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因此综合来看,知识产权制度是充分释放数据价值、促进我国经济创新发展的最优制度选项之一,可参考借鉴知识产权制度构建我国数据产权制度体系,“定分止争” 的同时促进数据要素价值的充分释放。

(三)顺应技术革新,优化新时代版权规范制度

数字网络技术丰富了版权创作、传播、使用的手段和场景,拓展了新兴版权产业市场, 也引发版权法律制度变革。版权市场呈现出创作主体多元化、创作方式多样化、作品利用形式丰富化等特点, 产业发展面临创作内容低质与封闭化程度加深、市场交易机制性缺失、数字版权国际规则不协调与跨国双向制约增多等重大挑战。未来, 版权法律制度应该以推动版权产业的数字化转型为着眼点, 建立适应版权产业数字化转型发展需要的规范制度。一是版权法律制度的构建要有更多的包容性, 在保护版权人利益为核心宗旨的基础上, 还要综合考虑创作主体的多元化与创作动机的多样化。二要实现版权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平衡。针对越来越多分散化和非标准化的使用行为,版权法也应当设置有利于作品利用的法定许可制度,对机器学习、数据挖掘等新型作品利用方式给予合理使用免除责任。

( 四) 鼓励企业积极作为,强化行业担当和技术治理

企业作为数字经济治理的重要主体,在制度建设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企业作为创新主体,正在探索通过商业模式与技术创新积极解决侵权问题,如在数字内容算法推荐中加入自我纠偏与预防机制、采取技术措施防止侵权作品的上传、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探索良性授权生态的构建等。为应对短视频频发的著作权侵权问题,YouTube尝试借助在先许可协议的签署,使得手握大量作品的娱乐公司概括许可YouTu b e 的广大视频制作者运用其产出的娱乐作品, 并提供针对侵权视频实施检测和校核的指纹识别工具; 另如美国Ujo music基于以太坊区块链搭建音乐生态系统, 大大提高数字音乐授权许可效率等。另一方面,企业可通过行业联盟、行业协会等,积极探索行业对相关问题的应对措施,通过倡议、共识、标准等多维形式,促成行业合力,共同应对挑战,促进行业生态健康发展。

作者为快手集团副总裁、联席公司秘书及总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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