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远程工作模式的普及正在重新定义工作与生活的界限。
  • 随着电动汽车的兴起,传统汽车制造商面临转型压力。
  • 移动支付和数字货币正在改变传统的金融交易方式。
  • 全球健康危机凸显了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性和改革的必要性。
  • 健康意识的提升促使消费者更加关注食品来源和营养价值。
  • 海洋塑料污染问题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环保行动。
  • 数字化转型成为企业在新常态下的关键战略。
  • 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的应用为疾病诊断和治疗带来了新的希望。
  •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服务和健康管理需求日益增长。
  • 网络安全成为数字化时代的关键挑战。
  • 全球健康危机加速了医疗保健行业的数字化转型。
  • 电子竞技的兴起改变了传统体育和娱乐行业的格局。
  • 随着人口老龄化,健康科技和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长。
  • 随着人口老龄化,健康科技和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长。
  • 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在商业决策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传统零售业造成了巨大冲击。
  •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服务和健康管理需求日益增长。
  • 全球健康危机凸显了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性和改革的必要性。
  • 电动汽车行业的快速增长带动了新能源技术的发展。
  •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多语言能力和跨文化交流变得日益重要。
  • 生物技术在医药领域的应用为治疗复杂疾病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 移动支付的普及正在改变消费者的支付习惯。
  • 环保不仅是一个口号,更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 在线健身课程的兴起反映了人们对健康生活方式的追求。
  • 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现金交易正在逐渐减少。
  • 利用知识产权服务实施网络诈骗的分析及其防范

    利用知识产权服务实施网络诈骗的分析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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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 蕾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络诈骗犯罪已经成为网络犯罪中增速最快的犯罪类型,不仅犯罪总量不断增长,诈骗场景也呈现多样化趋势,犯罪手段更是升级换代频繁。据腾讯发布的《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研究报告(2019上半年)》显示,与以往“简单结伙”“单兵作战”的作案手法不同,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正呈现专业化、公司化的趋势, 犯罪手段也变得更加智能。当前全社会对知识产权的日益重视,国家各项资助、鼓励政策的持续出台,以及知识产权由于先天的技术性与专业性导致与大众存在的“距离感”,正使得利用知识产权服务实施的“精准诈骗”悄悄成为一种“专业化” 的新型网络诈骗手段,急需引起广泛关注与重视。

    利用知识产权服务实施网络诈骗的形式

    根据利用知识产权服务实施的网络诈骗行为的复杂程度,笔者认为现有案例涉及的行为主要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利用知识产权服务流程实施的简单诈骗行为。比如, 以邮寄纸质“ 商标公告”方式骗取金额不等的到付邮费,以网络实施专利转让、技术推广为名收取评估费等。这类诈骗行为中,知识产权服务仅是其用来骗取各种费用的名目,且涉及范围多限于服务的某一环节,因而在追究和打击方面难度不大,只要被发现和识别就能够惩处。本文对此类诈骗行为不做深入研究。

    第二类是利用知识产权服务合同实施的诈骗行为。这类诈骗行为主要是借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之名, 签订服务合同,大量收取会员费、预存服务费,承诺一定期限内返还高额利息或给予回报,实际长期不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并对收取的费用不按期返还。这类诈骗行为,初发时可能会因为受害人的分散性表现为多个具体的知识产权服务合同纠纷, 直接与知识产权专业性服务挂钩,但随着受害人的增加和警醒会演变成不以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为目的、受害人群集中且多是创新创业群体、涉案金额巨大的群体性事件,呈现出诈骗的危害后果。

    第三类是利用知识产权服务并结合知识产权金融实施的跨平台诈骗行为。如以申报政府政策资助为名签订知识产权服务合同,实际并不能帮助受害人获得资助,同时约定利用知识产权金融取得的贷款支付知识产权服务费用,导致受害人陷入“套路贷”的困境。这类行为不仅涉及各类知识产权服务,还与各级政府出台的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政策密切联系, 更因为与知识产权金融的关联, 导致受害人的损失被金融工具多倍扩大,受害人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信心受损,应属于后果极其恶劣的一类利用知识产权服务实施网络诈骗的行为。

    本文以第二、三类行为作为研究对象,意在提出防范措施,防止知识产权服务被不法分子利用变成网络诈骗重灾区,损害知识产权制度正常运作的根基,影响全社会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信心。

    利用知识产权服务实施网络诈骗的危害

    相较于其他网络诈骗犯罪,利用知识产权服务实施网络诈骗行为的危害更甚,原因在于它发生在创新高度集中的领域,手段更新、更隐蔽,识别更困难,对其进行追究需要在鼓励利用知识产权服务创新与防止假借知识产权服务实施诈骗之间寻找合理的界限,一旦纵容其诈骗后果会直接打击创新、危害创业、摧毁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信念。

    (一)利用知识产权服务实施网络诈骗直接打击创新

    知识产权服务的本意是为创新主体服务,通过专业服务帮助创新主体将新的想法变成各类知识产权,并利用各类知识产权平台促进知识产权的流动、增值,实现知识产权的技术价值与经济价值。而利用知识产权服务实施网络诈骗的行为,导致全社会的创新主体都成为潜在的被骗对象,原本应当用于提高服务水平的各类分析工具、平台所具备的精准性变成了实施“精准诈骗”的利器。无论是损失了服务费的合同当事人,还是投入资金和精力却没有获得政府知识产权资助反而陷入“套路贷”的创新者,对知识产权促进创新的认识都会受到打击,其负面影响持续久远,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创新的意识将受重创。

    (二)利用知识产权服务实施网络诈骗危害创业

    自从“双创”计划启动以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已经成为社会的主旋律,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创新创业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强大韧劲, 科技型初创企业不断涌现。除了处于高科技领域、技术密集型行业,具备一定的科技优势,这些初创企业多数是小微企业,规模较小, 经济实力有限,既希望自身科技优势能够变成知识产权, 又希望知识产权能够变成现金流,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可以预见, 这些企业未来一定时期内对知识产权服务的需求将处于持续上升趋势,对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保持积极态度。但现实中他们可以用于购买知识产权服务的预算确实有限,一旦利用知识产权服务对这些初创企业实施网络诈骗, 轻则使其遭受经济损失,重则导致其破产,无论何种程度的影响,无疑都是对创新创业的严重危害。

    (三)利用知识产权服务实施网络诈骗摧毁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信念

    知识经济是以诚信为本的经济,通过智力活动创造知识产权、将智慧成果凝聚在知识产权,以知识产权商业化、货币化实现经济增长与财富增加,日益成为全社会对知识产权的新认识。这个过程中,利用知识产权服务实施网络诈骗行为,在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还会造成其对知识产权制度及其价值的怀疑,相关信息的网络报道、扩散,则将摧毁全社会正在形成的知识产权信念,影响创新发展的长远目标。如果社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丧失诚信基础,现在社会所追求的知识产权严保护、快保护也就无从谈起。

    利用知识产权服务实施网络诈骗的模式分析

    前述第二、三类利用知识产权服务实施网络诈骗的行为,尽管在具体诈骗手段上存在差异,但基本模式一致,都是使受害人在一定时间内由于购买知识产权服务而处于持续被骗过程中,并且随着时间推移损害程度不断加深。其具体诈骗模式为: 

    (一)以资助、激励、增值为诱饵

    利用知识产权服务实施的网络诈骗行为,在第一阶段常以为小企业申请知识产权进而帮助其申请政府资助、金融产品为诱饵,或者虚构收购知识产权交易,许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其获得政府资助或金融支持,甚至谎称有内部关系能够提升成功几率。若事后对这些许诺的内容进行分析,则会发现行为人帮助获得的政府资助成功率极低,受害人自身条件实际一直很难达到获得相关资助、金融支持的条件,或者受害人自身知识产权价值有限, 所谓的许诺一开始就不具备实现的可能性,这类知识产权服务提供者是明知服务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仍然与受害人签订合同收取服务费、会员费等费用,实际存在非法占有服务费、会员费的目的。

    (二)以专业性为掩护

    利用知识产权服务实施网络诈骗和其他形式的网络诈骗一样,需要得到被害人的信任才能诈骗成功。而这种信任的构建有其鲜明的特点,即以专业性为掩护,体现为: 

    第一,作为诱饵的对知识产权的政府资助、金融支持政策本身具有种类多样、层级交叉、涵盖范围复杂的特点,若不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难以梳理清楚并正确帮助申请,这也导致诈骗实施者可以利用的宣传信息真假难辨。近年来, 为了促进创新,鼓励知识产权的创造与运用,上自国家,下至地方, 各类知识产权的资助、金融支持政策层出不穷, 普通的初创企业一方面很难详尽了解各类适用于自身的知识产权政策,更不具备可以自行准备全部材料实现准确申报的能力,另一方面则因为了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而对这类政策的实施极为欢迎并期待能够获得。此时,具有专门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主动提出能够提供这类服务,并声称能够保证成功率,初创企业就很容易陷入其中,并可能因为其专业性而产生信任。若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出的服务费报价吸引人,甚至做出保证授权等承诺,则企业更容易在比较之后放弃其他服务规范的机构。

    第二,利用知识产权服务实施网络诈骗的行为人,具有知识产权服务的专业知识,其诈骗手段都披上了知识产权服务的合法外衣,让人短时间内难以发觉。单独拆开每一个具体的知识产权服务合同,无疑都具有以专门服务收取费用的合法形式,如果不是预收了大额服务费但预期的知识产权服务没有兑现,或者约定的知识产权资助申报落空却要承担服务费产生的贷款,受害人可能一直都不会发现被骗。

    第三,利用知识产权服务实施的网络诈骗行为,抓住网络时代信息爆炸的特点,充分利用网络信息的宣传作用,他们通过明星代言、企业宣传造势等行为,树立起在知识产权服务领域的专业形象,并往往是以公司面目出现。这样即使受害人在最初的接洽中对其服务存有疑惑,转向网络予以求证,也会在后续的网络信息查阅过程中被各类宣传攻势打消疑虑,认为其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三)损害隐蔽且持久

    一旦落入了行为人构建的帮助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获得政府资助、金融支持的骗局, 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并不会立即显现,而是处于隐蔽且持久的状态。这种损害涉及经济和预期情感多方面,其中的经济损害对小微企业短期可能影响有限,但遇上“疫情”等意外因素,则对企业长期经营可能构成致命打击,而对获得知识产权、政策资金支持的预期落空,会损害整个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布局。为了获得知识产权服务支付的服务费损失显然是最直接的经济损失,在此之外若是再因为服务费而陷入“套路贷”,则使受害人的损失后果超出了购买知识产权服务费用的范围,变成从天而降的灾害,对于本身经济实力有限的初创企业、小微而言,不但会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经费, 还会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干扰,甚至造成破产。

    (四)识破后无法补救

    陷入利用知识产权服务实施的网络诈骗之后,受害人多数会在无力支付服务费贷款、长期得不到知识产权服务、无法获得期待的政府资助时醒悟,进而向行为人提出质疑并要求解决问题。但为时已晚, 造成的损害后果已经无法补救。谎言揭穿之后行为人要么拒绝退款,要么只答应以分期付款方式退款, 陷入“ 套路贷”的受害人不仅无法拿回自己支付的服务费,还要承担高额贷款负担,陷入困境。即使受害人想要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利, 也往往只能走民事诉讼的途径以合同纠纷解决, 因知识产权服务诈骗而遭受的时机损失、经营困难,均难以得到补救。至于想要申请获得的知识产权,要么因为贻误时机不能获得, 要么没有精力和经济能力持续研发而不能创造。

    防范利用知识产权服务实施网络诈骗的建议

    利用知识产权服务实施的网络诈骗,无疑是一种新型、专业诈骗,行为人利用专业知识和专业平台实施诈骗,受害人在网络和科技工具的共同作用下成为“ 精准诈骗” 的对象,其危害性必须引起广泛重视。要防范利用知识产权服务实施网络诈骗,笔者建议从以下方面采取必要措施: 

    (一)规范政府知识产权资助、金融政策的发布与评定

    如前所述,当前各级政府出台的各类知识产权资助、金融支持政策层出不穷,缺乏统一查阅、核实的平台,多数也没有可供评定与监督的规则, 这类信息的散乱无序状态为实施网络诈骗的行为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对此, 有必要设立统一的政府知识产权资助、金融政策查询、发布平台,清理现行有效政策,消除政策信息杂乱、政出多门的乱象,确保创新主体、创业者能够及时查阅公开的知识产权资助、金融政策。在各类知识产权资助、金融支持政策的实施方面,制定并发布公正透明的评定程序对申报予以规范, 并提供实时监督渠道, 以阻断不法分子宣称能够帮助获得政策优惠、保证申请授权的诈骗谎言。

    (二)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监管

    利用知识产权服务实施网络诈骗行为, 其行为人往往是具有知识产权服务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他们的诈骗行为伴随有恶性竞争、虚假宣传以及违规操作等内容。对此,要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监管,打击低价招揽、虚假承诺“包授权”“包资助”等行为,尤其是对于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的机构,要对其服务内容进行实质化审查,防止以服务创新之名行服务诈骗之实的行为。对于实施违法违规进行知识产权服务的机构, 实施包括限制服务资格在内的惩戒措施, 净化专业机构间的竞争环境。

    (三)增设利用知识产权服务实施网络诈骗的罪名

    现有的网络诈骗犯罪的刑法及司法解释中,没有对利用知识产权服务实施网络诈骗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考虑到这一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对创新创业造成恶劣影响,还破坏了知识产权领域相关市场的交易秩序, 以及可能涉及巨大的金额、广泛的受害群体,建议增设利用知识产权服务实施网络诈骗的罪名,以严惩这种专业人士和专业平台诈骗造成社会信任丧失的行为。

    (四)增加创新创业中的利用知识产权服务实施网络诈骗防范教育

    鉴于此类诈骗行为的受害群体多为创新主体和初创企业,笔者在此特别提出在创新创业教育中增加利用知识产权服务实施网络诈骗防范教育。在鼓励创新创业者积极实施知识产权研发、创造、运营活动的同时,警示创新创业主体知识产权服务有关的诈骗风险,提升其防范能力,防止因此遭受损失。

    作者单位: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治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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