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宪英
内容提要:
随着我国生效实施的商签自贸协定不断增多,自贸区项下农产品市场开放水平不断提升,农产品进出口贸易稳步发展,惠及了大量企业和消费者,并带动了相关领域的国际合作深入拓展,综合效益明显,为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贸区网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我国与自贸伙伴的农产品贸易仍然存在稳定性有待加强、部分自贸伙伴农产品市场开放水平有待提升、自贸区政策利用率不高、各种农产品贸易壁垒仍存等方面的问题。下一步,要按照党的二十大提出的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的总体要求,在巩固自贸区项下中国农产品贸易所取得成绩的基础上,努力克服存在的各种问题,进一步推动自贸区项下我国农产品贸易的高质量发展,拓展更大范围的开放合作,为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贸区网络作出更大贡献。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截至2023年8 月底,我国已经对外商签21个自由贸易协定(F TA),自贸伙伴达到了28个。农产品贸易是我国商签自贸协定的重点领域,也是最先开放的领域,更是多数自贸伙伴关注的敏感领域。随着我国商签自贸协定数量不断增多,我国与自贸伙伴农产品贸易规模不断扩大,在中国农产品贸易发展中的地位不断提升。据统计,2022年, 我国与自贸伙伴农产品贸易额占全国农产品贸易的比重已达38.7%,在我国农产品贸易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把握我国与自贸区伙伴农产品贸易现状与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促进我国农产品贸易高质量发展,发挥农产品贸易撬动更大范围开放合作的重要作用,推动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贸区网络具有重要意义。
自贸区项下我国农产品贸易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生效实施的商签自贸协定不断增多,自贸区项下农产品市场开放水平不断提升,农产品进出口贸易稳步发展,惠及了大量企业和消费者,并带动了相关领域的国际合作深入拓展,综合效益明显,为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贸区网络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我国与自贸伙伴农产品市场自由化水平明显提高
农产品是中国自贸区建设最先开放的市场。农产品关税削减是扩大农产品市场准入、提升农产品市场自由化水平的重要标志。随着中国商签自贸协定的不断增多和推进实施, 中国与自贸伙伴的农产品市场自由化水平明显提高。
一是我国与自贸伙伴之间的关税税率明显下降。尽管农产品关税削减是多数自贸伙伴的敏感领域,但在中国商签的自贸协定中,农产品关税削减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关税水平呈明显下降趋势,零关税农产品贸易占比大幅提升。我国对2 8 个自贸伙伴的农产品进口关税(简单平均,S i m pl e A v e r a g e)从2003年的18.51% 下降到2021年的4.13%,下降14.38个百分点;加权平均关税(W eight e d Average)从2003 年的23.68%下降到20 21年的3.33%,下降20.35个百分点; 零关税进口农产品贸易占比从2003年的1.9%上升到2021 年的69.8%。28个自贸伙伴对我国农产品进口关税(简单平均,Sim pl e Av e r a g e)从2003 年的9 . 8 3%下降到2 0 21年的5.13%,下降4.70 个百分点;加权平均关税从20 03年41.31% 下降到2 0 21年的8 . 93%,下降32 . 38个百分点;零关税进口农产品贸易占比从2 0 0 3 年的33. 5%上升到2 0 21年的64.1%。
二是部分自贸协定农产品关税削减达到了更高水平。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 C E P)为例,除日韩和个别最不发达国家,大多数成员达到90%以上农产品零关税的最高水平。再如,中澳自贸协定约定的降税过渡期结束后,我国农产品的平均关税将由实施前的12 .94%下降到0 . 51%,占农产品税目9 3 .7%的产品关税将为零; 澳大利亚9 9 . 4%的农产品将在协定生效后立即为零,涉及自我国进口农产品总额的9 9%,其余产品将在3 年内完成全部自由化进程。
三是对农产品关税的减让方式进行了诸多创新尝试。在农产品关税减让方式上,我国与自贸伙伴根据农产品关税削减的不同情况采取了多种创新尝试。例如,在《中瑞自贸协定》中,瑞士对216 项加工农产品取消工业成分的关税(对其中2 3 项加工农产品还将取消其农业成分4 0 %的关税),这是瑞方首次在自贸协定中较大幅度开放其农产品市场, 也是瑞方首次在世贸组织谈判或自贸区谈判中就削减加工农产品农业成分的关税作出承诺,使我国农产品获得更好的进入瑞方市场的机会。再如,在《中国— 冰岛自由贸易协定》中,冰岛承诺对鹿肉、鸽肉等10 个农产品实施税率为65%的关税封顶,这是我国在自贸协定中首次实现要求发达国家对农产品关税进行封顶。
(二)我国与自贸伙伴农产品贸易便利化水平稳步提升
推动农产品贸易便利化也是我国商签自贸协定的重要内容之一,与农产品关税削减同等重要。我国商签的自贸协定在农产品贸易便利化方面持续推进,助力农产品贸易便利化水平不断提升。例如, 《中瑞自贸协定》在原产地实施程序方面同意采用企业自主声明模式,并同意放宽原产地声明格式和签章有关要求。这是中方首次在自贸协定中采用企业自主声明模式,有助于大幅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降低企业成本。同时,中瑞双方还同意建立原产地声明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并同意相互提供声明序列号,以加强风险管理;同意进一步简化海关通关环节手续,确保双方有关法律法规公开透明,运用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等手段, 为双方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通关服务,提升双边贸易便利化水平。再如,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下,中国持续优化农产品等重点产品的检疫准入程序,缅甸的香蕉、越南的鲜食榴莲、柬埔寨的龙眼、老挝的百香果等多种农产品获得我国新增检疫准入。再如,《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 C E P)引入了更加高效透明的规则,要求果蔬、海鲜等易腐货物力争6 小时通关,提高了生鲜农产品通关效率。此外,运输便利化水平的不断提升也有助于提升我国与自贸伙伴之间的农产品贸易便利化。如,从水果班列到“ 榴莲快线”,再到木薯、大米、橡胶等农产品,泰国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时间和成本大为压缩。
(三)我国与自贸伙伴农产品进出口贸易稳步发展
农产品贸易在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占据重要位置。我国与自贸伙伴的农产品贸易规模不断扩大,部分自贸伙伴农产品贸易占比明显提升,在我国农产品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
一是我国与自贸伙伴农产品贸易规模不断扩大。20 03— 2022年,我国与现有28个自贸区伙伴成员的农产品贸易进出口规模持续增长,从2 0 0 3 年的131.8亿美元增长到了2022 年的1111.5亿美元,年均增速11.0%,与我国整体进出口贸易增速(11.1%)基本持平,略低于全国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增速1.1个百分点。其中,对自贸伙伴农产品出口规模从2 0 03 年的103.3亿美元增长到2022 年的42 0. 5 亿美元,年均增速7.7%,比全国农产品出口年均增速低0 . 3 个百分点;从自贸伙伴农产品进口规模从20 03 年的48. 9 亿美元增长到2022 年的6 91.0 亿美元,年均增速15.0%,高出全国农产品进口年均增速3.2个百分点。
二是我国与自贸伙伴的农产品贸易占据重要地位。2022年, 我国与28个自贸伙伴的农产品进出口总额首次突破千亿美元大关,占我国农产品贸易比重达到38.7%。其中,对自贸伙伴农产品出口贸易占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比重达到60.6%; 从自贸伙伴农产品进口贸易占中国农产品进口贸易的比重达到31.7%。
三是我国与大部分自贸伙伴的农产品贸易占比上升。2 0 03 —2 0 2 2年,我国与大部分自贸伙伴农产品贸易占我国农产品贸易的比重上升。从我国对自贸伙伴的出口来看,尽管我国对自由贸易协定所有成员出口贸易占比下降,但对东盟、中国香港、澳大利亚等15 个自贸协定(含24个自贸伙伴) 的农产品出口贸易占全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比重上升。其中,对东盟、中国香港、澳大利亚的农产品出口贸易占全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比重分别上升12.4、2.3和0.6个百分点。我国自所有自贸成员的农产品进口贸易占比上升2.5个百分点,自新西兰、智利、东盟的农产品进口贸易占全国农产品进口贸易的比重分别上升2. 3、1.7 和0.6个百分点。
(四)我国与自贸伙伴农产品贸易综合效益明显
农产品贸易是撬动与自贸伙伴更大范围开放合作的重要切入点。随着我国与自贸伙伴农产品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 相关领域合作深入推进,综合效应明显。
一是通过农产品贸易带动农业技术合作。例如,在《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智利的葡萄酒、三文鱼、浆果等生产商以及食品物流企业纷纷与中国企业开展合作,并深化旱作节水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教育和中智示范农场建设等农业技术合作。
二是通过农产品贸易助力国内消费升级。随着越来越多自贸协定的生效实施,消费者一年四季都可以品尝到来自不同国家、物美价廉的农产品, 丰富了消费者餐桌,满足了消费者多样化的消费需求,有效助力国内消费升级。例如,智利的车厘子、葡萄和李子等新鲜水果,东盟的榴莲、荔枝、火龙果等热带水果,冰岛的三文鱼,格鲁吉亚和智利的红酒,秘鲁的鳄梨、葡萄、蓝莓等水果,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奶制品,马尔代夫的鱼等水产品,日本的清酒等农食产品最低可以零关税出口到中国,普通消费者从中受益。
三是通过农产品贸易为自贸伙伴带来多重福利。我国物美价廉的农产品在满足自贸伙伴消费的同时,巨大的国内市场也不断为自贸伙伴创造商机,为当地农户创造就业机会、增加收入。
四是区域大市场效应初显。我国与自贸伙伴农产品贸易规模不断扩大,如东南亚农产品、海产品和澳大利亚的奶制品等贸易快速增长,东亚区域大市场效应持续显现,区域一体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助力开放型世界经济不断前行。
(五)我国自贸区建设统筹农产品市场开放与安全
统筹开放与安全是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保障,更是我国商签自贸协定所遵循的重要原则。我国商签自贸协定在扩大农产品市场准入、提升农产品贸易便利化水平的同时,充分考虑了我国农业竞争力,通过合理的过渡期设计、安排特殊保障等多种有效措施,确保我国农业在高水平开放中实现高质量发展。例如,澳大利亚农产品具有非常强的竞争力,我国对一些比较敏感的农产品,关税取消时间延长到15年;对部分敏感农产品,采取关税配额方式;对牛肉、奶粉等敏感农产品安排了特殊保障措施;还有一些产品不降税。再比如,乳制品是新西兰具有绝对优势的农产品,我国通过特殊保障措施,起到了保障国内相关产业安全的目的。2 015年1月29日,实施特保措施管理的部分未浓缩乳及奶油进口申报数量、黄油及其他脂和油进口申报数量、乳酪进口申报数量等都达到了特保措施触发标准。为此,自2015 年1月3 0日起,我国对相关原产于新西兰的农产品按照最惠国关税待遇10%税率进口。
自贸区项下我国农产品贸易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贸区建设为中国与自贸区成员之间开展农产品贸易创造了有利环境,在农产品贸易稳步发展的同时,撬动了更大范围的开放合作,发展成效显著。尽管如此,我国与自贸伙伴农产品贸易仍然存在稳定性有待加强、部分自贸伙伴农产品市场开放水平有待提升、自贸区政策利用率不高、各种农产品贸易壁垒仍存等方面的问题。
(一)与部分自贸伙伴农产品贸易的稳定性有待加强
在我国的自贸伙伴中,既有日韩等农业发达但保护水平很高的发达国家,也有东盟等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农产品贸易受各种事件影响冲击的可能性比较大。从2 0 0 3 — 2 0 2 2 年我国与自贸伙伴农产品贸易波动系数来看,我国与自贸伙伴农产品出口贸易增速波动系数为0.87,进口贸易增速波动系数为0.95,均略低于全国农产品贸易增速平均波动水平,这说明自贸区在稳定我国农产品贸易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受一些事件影响,我国与部分自贸伙伴农产品贸易近年来波动幅度较大,占比呈下降趋势。例如, 2003—2022年,我国对日、对韩农产品出口贸易增速波动系数分别高达2 .17和2.73,远高于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增速波动系数,在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中的占比也呈下降趋势,分别下降14 . 5和5 .6 个百分点。综合考虑自贸伙伴在我国农产品贸易中的重要地位,其稳定性对全国农产品贸易稳定发展意义重大,与部分自贸伙伴农产品贸易的稳定性有待加强。
(二)部分自贸伙伴对我国农产品开放水平亟待提升
部分自贸伙伴对农产品市场保护水平较高,市场准入水平亟待提升。例如,在《中韩自贸协定》谈判过程中,韩方把农水产品列为高度敏感产品,最终零关税产品仅达到税目70%、进口额40%,低于中韩自贸协定项下中方达到的税目9 3%、进口额56% 的水平,更低于全球高水平自贸协定的一般水平。另据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发布的“ 韩中FTA详细说明资料”显示, 在所有农产品(16 11种)中, 韩中两国决定在10 年内取消关税的一般产品占36.6%,10 年以上2 0 年之内取消关税的敏感产品占27.4%,被认定为难以完全取消关税的超敏感产品占36.1%。超敏感和敏感农产品占比为63.5%,远高于此前韩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FTA 相关平均值(3 6 . 3 %)。而且,为了保护韩国主要农产品生产,大米被完全排除在韩中F TA 之外,5 4 8 种农产品被排除在减让对象之外。再如,在RCE P 框架下, 日韩和个别最不发达国家没有达到大多数成员9 0%以上的农产品零关税水平,特别是大米、小麦、猪牛肉、乳制品、糖类5 种日本农林水产省重点保护的农产品不在关税调整的范围内,多数承诺降为零的农产品降税时间也长达16 年,即使到2 0 37年降税完成后,日本自我国进口的农产品中可享受零关税优惠税目产品的贸易额仅占5 0% 左右。
(三)自贸区政策利用率不高
利用率不高一直是自贸协定面临的一大难题。我国自贸伙伴已达2 8 个,不同成员分属不同自贸协定,在不同自贸区交叉重合,同一成员在不同自贸协定项下的农产品关税削减幅度、削减方式、削减年限等不同,适用的原产地规则、检验检疫要求等也不同,这些因素客观上给企业利用自贸协定的优惠税率造成了困难。与此同时,我国大部分农产品进出口企业对自贸区成员贸易政策研究不足,信息资源相对较为缺乏, 尤其是对零关税的相关政策缺乏了解,自贸区政策的利用率不高。以东盟市场为例,除了中国—东盟自贸区,我国还与新加坡、柬埔寨等东盟成员分别单独签署自贸协定, 也有更大范围签署并逐步全面生效实施的RCEP,不同成员、不同产品在不同自贸协定中所对应的零关税政策不同,即使在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不同成员、不同产品所对应的零关税政策也不同, 执行情况更是错综复杂,这些都对我国与东盟国家开展农产品贸易、利用好自贸协定优惠关税、推动贸易便利化造成了较大困难。此外,相关信息资源及数据库的建立也较为滞后,不能提供全面的信息咨询服务,从而导致企业对自贸区成员市场的情况缺乏了解,加大了企业拓展自贸区市场、利用自贸区政策的难度。
(四)各种农产品贸易壁垒仍然存在
我国商签的自由贸易协定伙伴成员,大部分都是农产品生产国和出口国,农业属于敏感行业,是各国普遍重视和发展的重点产业,各种形式的农产品贸易壁垒仍然存在。例如,在日本,农业属于高度敏感行业,其通过实施大量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保护本国农业发展,包括名目繁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繁琐的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和合格评定程序、严格的商品检疫和检验规定以及大量的绿色技术壁垒。上述技术性贸易壁垒只有极少数与国际标准一致, 且只要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日本就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之国门之外。再如,韩国也十分注重对国内农产品市场的保护,采取多重措施限制其他国家农产品进入本国市场,通过各种技术性贸易壁垒、严格的监管政策,经常使我国部分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和食品等无法对韩国正常出口。韩国对进口的中国农产品按6%的比率进行抽检,而对来自美国等国家的同类产品仅进行3% 的抽检。类似的农产品贸易壁垒时有发生,对我国农产品出口造成了重重障碍。
自贸区项下促进我国农产品贸易发展的对策建议
按照党的二十大提出的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的总体要求,在巩固自贸区项下中国农产品贸易所取得成绩的基础上,须努力克服存在的各种问题,进一步推动自贸区项下我国农产品贸易高质量发展,拓展更大范围的开放合作,为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贸区网络作出更大贡献。
(一)加大对自贸区成员市场的开拓力度
按照各成员关税逐步放开时间表,重点加强已获零关税政策的农产品生产和贸易企业之间的合作,加大对已执行零关税政策市场的出口力度。在巩固农产品传统优势的基础上,积极培育新优势。支持和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加强品牌建设,在自贸区市场建立和完善自主营销网络,强化差异性, 努力提高农食产品的质量和档次,提升农产品加工企业在自贸区成员市场上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更多产品开拓自贸区市场。在巩固和扩大与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智利等农产品贸易的基础上,加大对日本、韩国等自贸区成员市场的拓展力度,不断扩大双边农产品贸易规模,加快提升农产品在双边贸易中的比例。
(二)与自贸区伙伴合作减少贸易壁垒
不断加强与自贸区伙伴的对话、互信、交流与合作, 加快推进自贸区建设进程,加速自贸区各项政策的实施和落实,促进双边贸易与投资自由化,消除各种形式的贸易壁垒,妥善应对贸易摩擦,扫除农产品贸易障碍。持续深化与自贸伙伴在海关检验检疫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检验检疫措施的便利化和相互认可, 促进质量标准相互认可,务实推进与自贸伙伴农产品贸易发展。对自贸协定伙伴成员新出台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开展动态监测和分析梳理,督促其透明度义务的履行,并通过多双边渠道提出贸易关注,及时交涉应对不合理措施,维护我国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 注重解决对方重点关注,进一步扩大从自贸区成员的农产品进口,促进农产品贸易均衡发展,更大力度减少各种形式的农产品贸易壁垒,不断提升农产品贸易便利化水平。
(三)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公共信息服务
针对企业对自贸区成员市场、法律法规缺乏了解的现状,研究并设立专门的信息服务平台,在整合国内外相关信息资源的同时,加强同海关等口岸相关部门的合作,在市场信息、零关税政策、原产地规则等方面建立信息咨询机制, 为我国农产品开拓自贸区市场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咨询服务。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企业到自贸区成员地区参加博览会、商品展览和实地考察等双边贸易与投资促进活动,以加深对自贸区市场的了解。对自贸协定农产品贸易相关章节规则进行解读,发布规则解读及重点农产品出口措施指南等,主动引导企业用足用好自贸协定各项规则和制度红利,为协定实施营造良好的外部氛围。全面梳理自贸伙伴进境农产品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准入机制,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信息支持,推动我国优质农产品出口。
(四)拓展更大范围的开放合作
尽管农产品是大部分自贸伙伴的敏感或重点关注事项, 但农产品贸易发展的综合效应明显,对撬动更大范围开放合作意义重大,对我国稳定和经略周边也具有重要意义。未来,要进一步发挥农产品贸易在自贸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以农产品贸易撬动更大范围的开放合作进程。一方面,以农产品贸易为切入点,开展农业领域投资与技术合作。我国与自贸伙伴可以共同培育新品种、新技术,生产新的健康食品、蔬菜及副食、肉类等,满足区域消费市场需求,深挖区域市场潜力,扩大区域市场规模。与此同时,以高水平对外开放充分利用全球农业资源, 增强对国内国际农业资源的掌控力和话语权。另一方面, 以农产品贸易和农业领域的开放合作撬动更大范围的开放合作。通过扩大从自贸伙伴的农产品进口,畅通贸易和投资渠道,加强新领域新业态的合作,创新合作方式,支持我国企业扩大对自贸伙伴成员投资,打造更为紧密的产业链和供应链,以自贸区建设增强区域产业链供应链韧性。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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