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第三方监管促进我国企业合规制度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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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思远 王 东 夏杰长

企业合规发展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领域市场主体制度改革的一个新兴点。企业合规是指为预防企业发生违法违规经营风险或在发现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之后,通过改善企业内部的监督管理制度使之形成既符合市场经营准则又遵守法律规范的风险防控机制。合规经营不仅是企业经营责任中的首要责任,还是企业责任中不可僭越的基线。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提出“民营企业家要讲正气、走正道,做到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在合法合规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近几年来,企业治理在不断强调社会责任的同时,部分企业自身的合规问题却频频被曝光。当前,中国企业合规的实践主要发生在刑事司法领域,诸如对涉案企业的合规不起诉和不起诉后的合规整改等具体措施都体现了司法对企业的保护。刑事合规的约束—激励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使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但是如何制定有效的独立第三方合规监管制度以促进企业内部合规制度发展,仍是目前合规实践的一大挑战。

我国企业合规管理制度发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企业合规之“规”主要指“刑事、民事、行政法等法律规定”、“企业所属的行业规范” 以及“企业内部的管理规章”, 即这三个层面的规范构成了企业合规的体系框架。就目前我国对涉案企业合规监管的作用方式和作用效果来看,实体法律制度虽然明确规定了企业经营的法律合规界线,例如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有关内容构成了企业在刑事领域的合规界限,但刑事法律的立法目的旨在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故从刑事合规的目的指向而言则缺少对于涉案企业内部合规制度的评价与修正。从当前我国企业合规制度建设现状来看,依然存在较多问题,严重制约着企业合规制度的创新发展。

(一)当前企业合规相关法律制度对企业合规只具间接规制效力

2018年中兴公司受到美国制裁后,我国企业高度重视合规体系的建设,但从指导和规范企业合规管理制度建设的角度来看,当前企业合规相关法律制度依然呈现出“零散化” 特点且存在只具间接规制效力的缺陷。有相当数量的合规管理规定仍然以“指导意见”或“管理办法”等政策性规范进行合规发展引导,对企业违规行为缺乏严格谨密的规则体系, 导致外部合规未能与内部合规高效融合。

( 二) 企业内部的合规“防火墙”虚化

就企业内部的合规整体建设程度而言,合规制度的精神与具体操作指引没有被完全纳入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内部合规体系的建设虽被不断强调但绩效尚未得到科学评价, 内外监管联动的“动态合规效果”,即合规目的“可释化” 与合规结果“可视化”也没有得到直接体现。此外,企业虽有内部举报监督制度但渠道窄且难通,同时欠缺对于“吹哨人”的保护机制。

(三)行政部门对于企业内部合规管理制度的整改督促效力不足

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环保、食品安全、证监、物价、农业、税务、人民银行、外汇、质量技术监督、审计、海关、网监等市场执法主体的行政监管依然是当前企业合规的主导力量( 张泽涛, 2022)。公权力部门对于企业内部合规制度建设虽起到一定激励作用,但外部性的监管具有滞后性且较难触及企业内部违规的核心问题,诸如怎样修正企业的内部合规风险、如何消除企业再次违规的漏洞、外部监管如何正面影响企业的治理结构等问题依然存在。这些问题对于行政部门的合规监管而言只是重点但不是焦点,公权力对涉案企业合规监管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依然是当下如何终止企业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如何促进企业通过合规改造后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方监管对企业合规制度建设的促进作用

就目前引入第三方监管的试点情况来看,基本形成的共识是第三方监管人进入涉案企业后,可以指导企业优化合规管理制度,以专业性保障企业合规整改计划切实执行,促进企业按时且有效地实现合规整改目标。因此,从外部激励作用而言,第三方监管介入企业合规制度建设具有现实意义和促进效用。

(一)第三方监管介入企业合规制度建设的现实意义

众所周知, 从2 0 1 2 年至今我国反腐败成效明显,其正面效力亦波及至企业合规治理领域。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2017年至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单位犯罪1.4万件。其中,2017年至2020年呈逐年递增趋势,但在20203月进行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后,2021年企业单位犯罪的数量明显下降。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单位犯罪案件,通过事先或事后设立一定的考察期限,并在相应条件下引入第三方监管人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体系,经过合规整改绩效评估达标后,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的宽缓处理以期其达到让企业“活下去”和“稳经营”的目的。此外,第三方监管介入企业合规制度建设,对于防止企业搞“纸面合规”、虚假整改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第三方监管机制对企业合规制度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目前利用行政手段及刑事合规试点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一部分企业进行合规制度创新探索。企业的合规独立监管机制可以利用第三方监督管理平台的客观性和中立性参与到公司法制度框架下的企业合规中,通过制定公司合规大政方针、合规内控制度体系、合规信息管理制度、合规财务与审计管理制度等举措,对于企业后续整改和评估阶段的工作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专业验收,能够尽可能地避免“纸面合规” 现象。如企业积极落实整改方案且通过第三方的评估验收,则检察机关不予起诉该企业;相反,若企业没有通过第三方的评估验收,检察机关将对企业有关负责人进行追诉。合规制度构建中引入独立监督机制的价值体现在:一是能够帮助有关行政部门及检察机关进行专业性的企业整改评估; 二是能够延续到刑事程序结束之后,针对涉案企业进行后续的调查追踪,从实质意义上打破合规监管的书面化、形式化、流程化;三是确保相关企业在进行科学整改后能够平稳良好地发展运行,突破以往企业合规浮于表面的困境。四是第三方监督引入企业合规对营商环境的优化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多元合规主体协同参与推动了营商环境建设, 实现了合规公益与企业私益的最大化( 谭世贵、陆怡坤, 2022)。

(三)第三方监管机制可以促进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 S R)包括维护环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福利事业、保护消费者权益,亦包括在反贿赂等维护社会良好经济秩序方面的责任。虽然CSR建设在我国起步较晚,但是我国公司法第5 条明确要求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同时需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与此同时中央及各地方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政策或规范正在不断完善。尽管如此,企业社会责任仍然是企业合规治理中的一个难题。CSR仅靠企业家道德自律去推动,存在缺乏动力的短板。第三方监管机制引入企业合规制度建设,则会“将群体道德经验上升为法律要求,实现软法的硬法化之后,不但能够使道德的约束力得到强化,而且能够促使社会主体自觉自愿地将合规要求内化为自己的良知和习惯”(赵万一,2020)。因此,将CSR 结合第三方监督机制进行合规制度规范建设,能够实现责任兑现,同时对于企业合规制度的完善也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企业在构建合规管理时能够将社会责任的担负纳入企业的战略管理层面,而不仅仅存在于风险管控的实践操作层面;另一方面,关于涉案企业化解企业内外部的风险仅靠相关部门及检察机关进行评估及后期持续性的监督反馈是不现实的,而通过独立监督机制的介入将CSR融入合规整改计划中,能够让整改后的制度变成真正有效的“防火墙”。例如企业在涉案之后发挥其自身的主动性,通过制定相应的整改计划书、调整相应的人员和组织架构、采购相关的应急监控设施、补缴税款等一系列措施吸取教训合规经营,同时要保证前述合规整改的有效性。

第三方监管促进企业合规制度创新发展的措施

企业合规归根到底还是要依靠企业的主观能动性持续激发企业的生命力。不管采取何种企业合规方式,行政监管和司法监管起引导作用,第三方独立监管机制在企业合规整改中承担监督和指导作用,不能全权代理。因此,引入第三方独立监管机制指导企业进行切实有效的合规,能激活企业的主观能动性,进一步促进企业合规制度的创新发展。

(一)加快出台促进第三方监管与企业合规制度融合发展的规范性文件

2 0 1 8 年开始, 我国加强对企业合规管理的规范, 迄今为止在中央层面已出台《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针对央企的全面合规管理提供具体路径,《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为全国合规体系的建设提供参照,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为独立监督机制的实践运用提供操作指引,《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针对企业开展境外贸易加强内部合规管理进行指导,《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指明方向。以上还未囊括经济特区及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合规的地方性政策文件。总体来看, 企业合规指导文件繁多,而试点地区仍在探索与独立监管机制有关的合规方案;操作层面较为繁琐,又因合规是企业作为被监管者,若独立监督机制的介入限度及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会对企业起反作用。因此,目前公司法内部缺少有关企业合规的法定内容,且当前仍未出台关于合规评估有效性及程序性的统一标准。因此,有必要制定关于独立监督机制与公司法融合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明确独立监管实效的验收评估标准

企业合规实效考察分为两个方向,第一个方向是审查企业是否满足合规整改的条件; 第二个方向是企业合规后是否进行有效的评估验收。前者需要独立监管机关针对企业进行形式与实质的审核,而后者需要出台相对统一的标准进行衡量。在当前合规整改要求不一的情况下,企业的合规义务与独立监督机关的合规权力并未明确划分,极易形成“合规假象”。换言之,外部(独立监督机关)介入内部(企业)进行信息调取的公开方式与透明程度并未指明。基于此,独立监督机制的实效性需要明确评估验收的标准。

(三)建立独立监管机制针对涉案企业的非实名举报和回访机制

通过第三方的介入在企业中建立完善的违规违法举报机制,有助于企业的合规管理机制有效运行。具体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操作:一是第三方监管人必须建立安全开放的举报环境。如在无电子摄像头的办公区域安置举报箱,设立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将受理举报信息的工作人员单独设岗等,以避免受企业内部管理层的阻碍。二是跟进举报后续的内容甄别工作。第三方合规监管人员在面对举报信息时,应关注举报内容本身,排除受身份信息及举报动机等因素的影响。对举报信息进行风险区别,同时要严格遵循相关人员回避制度,对需要了解信息的人进行信息分享。三是健全保护举报人的制度。严格禁止相关企业对于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既包括明示的辞退、减薪、降职等行为, 也包括隐性的转岗等其他报复行为,一经核实,对于涉嫌触犯法律的,第三方监管人有权向司法机关提请移送。

(四)加强独立监管人的专业培训与失范行为惩戒

根据最高检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来看,当第三方成立管理委员会之后,会形成监督评估专业人员名录库,其中包括律师、会计师、审计师、学者、机关人员等企业治理相关的专业人士。人员的保障是独立监督机制运行的基础,但意见中尚未对人员专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进行明确规定,据此,应当明确相关人员的定期考核培训制度以及对失范行为的惩戒机制。第三方监管人如果实施了妨碍对涉案企业案件的公正处理,或有收受财物等违反廉洁纪律行为而放松合规整改监管,以及其他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视行为失范具体内容与造成危害结果给予劝诫或免除其独立监管人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五)建立第三方监管者与行业商会的双向动态合规监管沟通渠道

20224月,全国工商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明确了涉案企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参与或协助企业合规建设。第三方监管人将企业合规能力与经营能力紧密连接,合规能力修复是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能力的重要手段。前文提及不论是行政部门还是司法机关对于企业内部合规的治理只能是事后补救,而介入到企业内部的第三方监督评估则可以对企业存在的合规风险管控制度起到及时修正的作用。第三方监管与行业商会的联结纽带作用能够从始至终贯穿企业的生命周期。第三方监管在企业合规整改中发现的共性意见能够及时反馈至行业商会,行业商会对于行业内共性的诉求反映至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在行政部门制定有关行业标准时邀请行业协会参与,行业协会也可以迅速将有关行业领域的特殊管理政策向第三方监管人进行阐释说明,以取得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绩效的客观评价。【本文是新疆财经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独立监管视域下企业合规管理制度创新实践与法治化路径研究” ( 项目编号: XJUFE2022K4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参考文献略)

作者单位: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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