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理解“全国统一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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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海刚

在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三十周年之际,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明确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

为什么在这样一个时点、制定这样一份文件?《意见》开宗明义:“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显然,“三新”——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是《意见》出台的大背景和重要动因,这使它具有鲜明的时代性、针对性和导向性。概而言之,就是要在国内外形势发生深刻复杂变化的当下,更好地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尽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动中国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这份《意见》并非突如其来,而是有着清晰的历史逻辑与现实逻辑。2020年4月和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2021年1月,中办、国办发布《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均对建设全国统一市场作出过要求和部署。尽管具体表述有所不同,但其主旨和内核一脉相承。再往前追溯,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就提出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可见,过去三十年间,致力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始终是我国深入推进市场化改革、构建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内涵,此次《意见》在以往基础上给出了更为完整的诠释,即“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

全国统一大市场怎么建?《意见》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提出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同时,坚持“立破并举”、综合施策,明确了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六大重点任务。从“立”的角度,明确要做到“五统一”,包括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推进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从“破”的角度,明确要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

《意见》于近日公布后,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坊间出现了一些不准确甚至错误的解读,其中两种声音较具代表性,有必要对其作出回应和澄清。

误读之一: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回归计划经济。这种认识的误区在于片面、狭隘地理解了“统一”二字。众所周知,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本质区别就是配置资源的方式不同。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于市场在配置资源中作用的认识,经历了从“市场调节为辅”到“基础性作用”、再到“决定性作用”的深化与跃升。可以说,市场取向一直是中国改革的底色。因此,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最终还是要落脚于“市场”。“统一”是市场的重要表征,主要体现为有统一的市场经济体制机制,诸如统一的市场规则、统一的竞争政策、统一的监管标准等,决非某些人理解的“统一计划、统一管制”。当然,这种制度体系不是市场自发就能形成的,统一的过程需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既不能越俎代庖、不当干预市场,又要善于作为,矫正市场失灵、弥补市场缺位、维护市场公平,这也正是“有效市场+有为政府”的要义所在。

误读之二: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重新走向封闭。这种认识的误区在于片面、狭隘地理解了“全国”二字。全国是相对于地方或局部而言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不能容忍市场割裂,必然要求摒弃地方保护和地方本位,破除各种区域或行业壁垒。早在新发展格局提出之初,中央及权威专家就反复强调,国内循环是建立在统一市场基础上的大循环,不是每个地方都搞自我小循环、域内小市场。另一方面,全国统一大市场并不意味着排斥国际市场。新发展格局强调的是开放的国内国际双循环,而不是封闭的国内单循环、自循环。恰恰相反,我们要更加坚定地、在更高水平上扩大对外开放,更好地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应当看到,统一的国内市场规则可以更好地与国际规则接轨,统一的国内大市场可以产生更强大的磁场效应,从而使我国成为吸引全球优质要素资源的“洼地”。唯其如此,才会促进国内国际两个循环的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确立我国在世界经济竞争合作中的新优势。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构建更加系统完备、更加成熟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们在新时代面临的重要使命任务。《意见》为“十四五”和今后一段时期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了行动指南。准确把握、认真贯彻这一《意见》,将推动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迈出坚实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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