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与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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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人庆

小农组织化问题构成世界范围内乡村振兴中的一个组织制度难题。对于有着数以亿计超小农户的中国而言,更是如此。东亚乡村振兴经验表明,农民合作社是乡村振兴和增进乡村福祉、实现共同富裕不可替代的组织和政策载体。不同于西方合作社,东亚小农合作社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绝不仅仅体现在生产领域,还在于其综合性和政策组织载体的特征上。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目标指向,取决于在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中的角色和功能定位。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从发展政策的理论和实践层面深入探讨合作社在乡村振兴中的角色和功能问题。本文就当前中国农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与乡村振兴中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做一个初步的探讨,在此基础上,就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东亚农民合作社在乡村振兴中作用的历史经验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日本,始终把综合农协这样的合作社组织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政策的组织载体和政策载体。通过综合农协将千百万个分散的小农主体结合起来,在生产、物资供应、流通等领域建立起小农主体与市场的联系。同时,它也承担着地方性乡村振兴政策的公共性民意收集、需求表达以及政策实施的管道和载体的作用。东亚日韩及中国台湾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其核心就在于激发合作发展的内生动力,建立以信用事业为基础,统筹销售、供应、保险、经营指导和医疗卫生等各项事业的综合性农民合作社;其高质量发展也是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不同发展阶段适时调整政策重点,实施政策制度保障的有效及时供给,扩大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制度空间。

但是众所周知,经过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乡村社会的衰败和农业结构的改造必须依赖于综合性的社会发展政策。对农业和农村的发展认知,不仅包括经济和产业方面的振兴发展,同时也必须有包括农村在内的地方社会整体合作意识和人与组织的发展与之相配合,才有可能实现持续和整体的乡村振兴。发展振兴的实质在于提高农村和农民的福祉,缩小城乡之间和产业之间以及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这种发展差距的缩小,不仅需要外部社会经济政策自上而下的干预,更需要基于乡村主体农民和乡村居民的内生性自下而上的发展。

而振兴和发展,需要通过主体努力和组织过程来实现。与城市的社会经济组织结构不同,乡村不仅是农业生产地,也是农户生活的地方。农村与地方社会密不可分,其生产和生活空间的重叠及农业自然生产过程特征构成了其社会文化鲜明的组织结构特点。正是在此基础上,全世界农业生产的组织方式大多都是在家庭经营基础上,通过合作经济组织实现经济规模来降低交易成本的,通过整合地方社区“生产、生活、生态”共建共赢共享的共同福祉和共同富裕实现发展目标的。

综合性、地方乡村振兴福祉组织与政策载体,构成了日本农村合作综合农协的主要特征和功能特点。乡村合作组织同构和垄断性特征,既是构成其协同同一性的组织结构特点,也是东亚乡村社会发展转型组织降低社会组织交易成本、实现叠加内生规模效应的奥秘所在。也就是说,其不仅仅是一个产业结构升级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经济性组织载体,它更是一个地方综合福祉性社会合作组织, 通过它将乡村振兴的社会发展政策、文化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社会保障兜底政策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乡村和农户,还将社会经济发展的政策需求信息收集传送上去。综上所述,以综合农协为代表的农民合作社组织,在东亚农村社会结构转型和乡村振兴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组织功能和支撑作用。

我国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涵

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主要形态还是以专业合作社为主的经济合作组织。毫无疑问,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既是当前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制度转型需求,又是实现小农经济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效衔接的重要组织保障。探讨合作社高质量发展问题,需要跳出政策研究的思维惯性,找到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理论和制度基础,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在此,我们有必要区分两种不同视角下的高质量发展。

政策管理和发展管理视角下的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合作社高质量发展问题的产生与当前合作社粗放发展的现状紧密相关。根据多个方面的实证调查研究表明, 合作社发展存在着一系列不实问题。从注重数量增长向注重质量提升转变,是农民合作社保持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大量“空壳社”和“套利社”的存在,不仅扰乱了合作社的发展秩序,同时给合作社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不良示范。因此,清理整顿和规范其发展就成为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首要核心议题。通过清理整顿一批假冒的和空壳的合作社,提高合作社的质量和水平,形成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的良好制度秩序和政策环境。

如果说清理整顿规范是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前提或者基础的话,那么如何真正抓好合作社主体培育,扎实推进合作社内在合作质量提升才是合作社高质量内涵式发展的核心所在。所谓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内涵,就是需从高质量发展的概念层面厘清高质量发展的指向和规范性的价值认定, 从而避免仅仅从政策制定角度或者管理层面来看待这一问题,从而忽视了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本应具有的核心内涵。

首先,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主体和依归是农民。高质量发展只有建立在维护和保护农民利益和权益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是一个基于本体认知和发展需要的产物,而不应也不可能是基于外部要求的产物。只有基于农民内在的发展需求才是内生的高质量发展。

其次,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是降本、提质、增收。中国传统农业和家庭承包经营下小农生产方式的痛点与问题就在于农业生产规模的微小和小散乱生产方式,不仅生产能力低水平,而且同质化、分工程度低;同时产业链条短,适应市场需求能力弱,农产品商品意识和商品化能力低,综合生产效率低,造成农业生产的内卷和自我剥削。与此同时,农产品不同于工业品,它是一个自然生产过程,具有强烈的非标属性,不仅品牌难以形成,而且城市消费者区隔认知形成也难。这就造成农产品生产与消费之间的断裂, 严重阻碍了市场信息的甄别和传递。农产品市场供需信号的紊乱和无序,也是造成农业高质量发展无法有效实现的一个根本性原因。因此,要实现现代农业, 载体核心还是人和组织;要形成与市场经济发展相匹配的适应其要求的现代农业生产组织经营体系,合作社就是与现代农业相适应的组织形态。

再次,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不仅需要解决发展能力的问题,同时还需要解决发展社会价值的伦理问题。必须将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放在安全、可持续的发展伦理基础上,实现人与自然、生产与消费、短期与长期等目标的统筹兼顾、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内涵,需要从主体、问题核心和价值指向三个层面进行概念界定,从而深刻把握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本质,并在此基础上规范和指导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理论和实践,从而避免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再次走入政策主导或形式化,忽视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本身所应具有的制度和价值内涵。合作社只有在基于其本土内生需求发展基础上的内循环经济,才有可能促进和活化农村经济发展,同时大大促进乡村组织、文化社会的发展以及人的发展。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目标绝不应仅仅是经济目标的实现,更为重要的是制度、文化和人等一系列社会综合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我国合作社高质量发展需要避免大跃进式的过度干预和脱离农民主体的形式化发展困境。合作社不仅仅是一个生产合作和产业协作的共同体,它所具有的地域性特征还可以是生活和生态的共同体,同时也是情感和命运的共同体。

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

首先,需要在政策上将合作社作为集体经济和共同富裕的核心载体。其作为新型集体经济形态,是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的主要载体和抓手,需要按照产业的组织形态组织合作经济,需要多层次的合作社形态,鼓励和促进集信用合作、生产合作、营销合作等多种形态为一体的综合合作社发展。

其次,需要在现有清理、整顿、壮大的政策基础上,进一步通过政策资源倾斜特别是信息化手段赋权和赋能合作社发展。

第三,加强和促进合作社在农村产业创新中的核心作用,加强和促进合作社在农村农业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中的主体作用。经济功能和价值实现是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所在,也是检验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最为重要的核心指标。

第四,重视发挥合作社在农村区域社会经济结构转型创新发展中的突出作用,特别是在绿色可持续发展、食品安全及新技术采用推广中的重要作用。将其履行的社会责任也作为考察其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五,充分发挥合作社在富民产业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乡村新型服务业创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对外合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及农村人才培养等乡村振兴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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