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律与规则

0

车海刚

罚款182亿元!一些媒体在报道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作出行政处罚的消息时,省略了小数点后面的两位数。实际上,光是被“省”掉的这2800万元“零头”,就已算得上一笔巨额罚款了。严厉处罚阿里巴巴,是自《反垄断法》2007年出台、2008年施行以来,中国反垄断史上一个重要的标志性事件。

这次查处早有先兆。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即印发了《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而从去年12月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到今年3月的全国“两会”,均明确提出要“强化反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今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正式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3月15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专门研究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等问题。

监管机构在4月10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阿里巴巴集团“自2015年以来,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者参加促销活动,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侵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利益,阻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且不具有正当理由”。

显然,处罚阿里巴巴并不是因为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是因为它滥用了这种地位,“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即通常所说的强制“二选一”。

厘清这一点,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主旨、执法要点以及未来修改完善的方向,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贯彻中央对于平台经济“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的要求。重发展,就要尊重规律、顺应规律;重规范,就要确立规则、遵守规则。两者并行不悖,相辅相成。

从最早开展反垄断立法及司法执法实践的美国来看,其百年反垄断历程有过许多探索、争论和调整。早期,受哈佛学派的垄断竞争、市场结构理论影响,美国倾向于认为“大即原罪”,简单地把企业规模、市场集中度作为判定垄断的指标。后来,芝加哥学派的理论占了上风,美国反垄断的重心逐渐由反垄断地位转向反垄断行为。中国的经济发展路径、体制机制、市场环境皆不同于美国,但美国反垄断的经验教训仍能为我们提供诸多启示与借鉴。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在规制反垄断对象时,应以是否采取非法竞争、是否抑制经济效率、是否损害竞争者权益和公众福利为判断标准。打个通俗的比方,对企业来说,块头大不是问题,问题是不能倚仗自己的大块头恣意妄为、欺侮或者胁迫他人。这一基本原则,也体现在我国的《反垄断法》中。

随着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不断推进,反垄断与创新之间的关系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如何通过反垄断来支持和保护创新,而不能打击和扼制了创新,成为学界及实务界讨论的重点。特别是近些年来,以移动互联为代表的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并广泛深入地应用于生产生活,世界各国反垄断面临着来自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的全新挑战。

毋庸置疑,平台经济以其技术、商业模式等方面的创新,为产业升级提供了强劲动能,为人民生活带来了更多便利,具有改善经济效率、提升生产力水平、增进消费者福利等多重价值。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更加凸显了平台经济在生活服务、在线教育、线上医疗、远程办公等领域的优势。但同样不可忽视的是,与传统产业相比,平台经济由于不受时间、空间等因素限制,更容易形成较高的集中度、产生规模经济效应,平台企业往往具有自然垄断的特征;那些“流量为王”的头部平台企业,因此更有条件和冲动构筑市场壁垒,抑制后发企业进入发展。另外,平台企业集中掌握了海量的公众数据资产,使其在经济属性之外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这对企业能否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也是一大考验。现实中我们看到,“大数据杀熟”、强迫“二选一”、赢者通吃、泄漏用户隐私等种种乱象,日益成为舆论诟病的焦点,也成为行业监管必须解决的问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监管机构对阿里巴巴的垄断行为给予重拳出击。相信这不会是唯一的一例。

中国已然是世界上平台经济发展最快、最好的国家之一。平台经济的迅速成长,在相当程度上得益于政府包容审慎的柔性监管。同时,上述乱象的出现也提醒我们,唯有着眼长远、兼顾当前,补齐短板、强化弱项,直面突出矛盾和问题,营造有利于创新和竞争的环境,才能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平台经济作为超越传统范式的“新经济”,许多问题是既有理论框架与实践经历中前所未见的,如何对平台经济实施包括反垄断在内的有效监管,的确是个全球性难题。我们始终需要牢记的是,监管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坚守“发展与规范并重”的监管思路,深入研析平台经济规律,充分考虑平台企业特点,准确把握其发展演化的逻辑和趋势,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合规监管维护竞争、鼓励创新、促进发展,构建既遵循市场规律、又遵从市场规则的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格局,也为平台经济治理贡献可资参考的“中国经验”。

评论被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