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浩
互联网公司进入金融业
中国数字金融发展大概经历了30年,这其中以2003年为分水岭, 2003年之前是金融业,即银行、证券电子化、信息化的过程,这是数字金融最早期的表现。但是,金融业的电子化、信息化没有改变金融业务的过程和商业模式。
2003年支付宝的产生标志着中国数字金融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支付宝这种模式在世界范围内并不是最早的创新,但是它在中国的成功与我们的消费习惯和商业结构密切相关。在淘宝上交易的都是小商家和消费者,网络交易者之间很难建立起信任关系,而中国的整个信用环境也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淘宝作为信用中介鼓励小卖家和消费者进行交易,通过支付宝建立起消费者和商家的信任关系,淘宝的交易量迅速上升。
2013年微信支付的出现改变了移动支付的市场格局。当消费者习惯使用支付宝作为支付工具的时候,形成了一定的转移成本。但是微信采用了一种“发红包”的游戏,通过朋友之间在节假日相互发送红包,或在社交群里互相抢红包,增加人们资金的往来。红包里的钱会沉淀在微信支付的账户里, 抢到的红包需要消费,于是消费者就养成了使用微信支付的习惯。至此,中国移动支付领域形成了两个重要通道,一是支付宝,二是微信支付。这两个最重要的电子支付通道的形成方式并不一样。支付宝是通过信用中介建立支付渠道,而微信是通过社交建立支付渠道。
伴随着互联网公司进入金融支付领域,互联网小贷、P2P互联网金融和互联网众筹等新兴的金融模式也发展起来,数字金融开始在中国金融系统内生根发芽,并迅速向金融业的各个领域蔓延。
中国金融系统的三大变化
随着移动支付的发展,传统金融体系的渠道结构发生了改变。第一个变化是原来消费者习惯通过银行渠道进行支付,现在,消费者偏好使用支付宝和微信。这种情况的出现使得银行担心它将退居支付渠道的后端,支付宝和微信走到支付渠道的前台。整个金融业的支付渠道结构发生了改变,这也会导致消费者的行为数据和消费数据首先就被互联网公司获得。银行业将失去非常重要的数据资产。
第二个变化是在网络第三方支付成长的过程中,中国转接清算的市场结构也发生了改变,这是一个市场化的过程。早期支付宝要进行跨行支付,需要进行转接和清算。支付宝希望与中国转接清算的组织银联合作,但是银联并没有与支付宝达成协议,于是支付宝只能与中国的上百家银行分别谈判,跳开了银联,实现了与银行的直连。这种直连实际上使支付宝成为一个潜在的、于不同银行之间转接清算的组织,后来发展起来的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大多采用了支付宝的直连模式。中国原来的转接清算组织是垄断的,当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展起来之后,银行间转接清算的市场也发生了变化。2017年,央行清算中心组织成立了网联清算有限公司(网联),其主要职能是为非银行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搭建一个共有的转接清算平台。这样,所有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都必须取消与银行的直连,通过网联实现转接与清算。中国金融系统形成两个转接清算机构,银联负责传统网下银行间的资金清算,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的转接与清算业务由网联负责。
未来,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使点对点的直接支付成为可能,从而有可能使银行彻底失去在支付体系中的核心作用。从技术上看,这是完全可行的。但是,是否应该允许这种支付模式的产生?它的利弊有哪些?这些都是需要监管部门深入思考的问题。
第三个变化是数字金融发展过程中数据使用方式的改变。银行业是一个关于数据的行业,互联网机构也是一个数据密集型产业,搜索引擎、电商公司拥有大量消费者数据,凭借拥有的数据资源,就能够进行小贷业务。比如阿里巴巴,它掌握了很多交易数据,熟悉平台上小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信用水平,于是在电子商务交易的基础上发展出了金融小贷业务。传统的金融机构拥有的数据更多的是关于消费者个人资产和交易的信息,而搜索引擎公司掌握着大量网上消费行为数据,电子商务公司在网络交易数据方面具有更多优势。随着人们的网上活动越来越多,网上交易越来越多,消费者在互联网上留下的数据资产也就越来越多。因此,未来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公司有可能达成数据交易的模式,互联网企业通过数据使用方式、数据分析方式的优化,增加金融业对于公司、个人信用、风险的评价准确性。
数字金融监管的基本理念
首先,要认识到数字金融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这些年,中国学界和产业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数字金融将颠覆传统金融业。上世纪70 年代,美国金融业普遍使用电子化的交易和支付手段的时候,也有学者认为电子化的交易手段会改变对于货币的定义。但是,这么多年过去了,货币的本质并没有改变。未来,数字技术的运用同样无法改变金融业的本质。支付还是支付,信贷还是信贷,只是应用的手段和工具变了。基于这样的考虑,无论互联网金融企业使用什么概念,或设计出创新的业务模式,金融监管部门要根据它的业务实质,而不是它的名称将其归入现有的监管体系, 或对传统的监管体系进行相应调整,从而适应新业务的产生。
其次,要平衡创新和风险。中国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实际上违规发展了十几年,监管部门一直没有对它进行制止。但是它发展得很好,促进了整个金融业效率的提升,也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便利。而对于有些互联网金融业务, 金融监管部门的容忍度明显降低了,比如P2P平台发展了四五年, 中国监管机构就给它明确的定位, P2P平台只能作为信息中介,不能有资金池,不能有担保,明确划出了红线。对于正在出现的比特币和ICO,中国监管部门的容忍度进一步降低,很短的时间内,监管机构已经叫停了比特币的交易业务以及ICO业务。由于数字金融处于变化与创新过程中,监管部门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监管沙盒的大小需要根据不同业务动态调整,这个沙盒可能大也可能很小。互联网公司可以在监管沙盒里进行各种创新,但是监管部门在感到某种创新已经带来很大风险的情况下,或者当监管部门认清了创新业务的本质时,就应当划出红线进行必要的监管。
最后,平衡各方利益。互联网公司进入金融行业会带来利益上的冲突。比如:美国微软公司长期为金融业提供应用软件的开发,从技术能力和资金实力出发,微软公司一直希望进入美国金融业,但是由于传统金融利益集团的游说,监管机构没有给予微软公司金融牌照, 从而保护了传统金融业的利益。在中国,余额宝的发展也威胁了银行的传统利益,因为它汇集大量闲散资金并通过协议存款的方式为客户带来了更多的资金回报率,但这无形之中抬高了银行的融资成本。另外,2017年,央行出台了具体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办法,明确界定了客户备付金的缴存比例、监管方和利率等问题,这些规定削弱了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盈利能力。这个管理办法涉及了传统金融业、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和消费者等各方利益, 它是监管部门平衡多方利益诉求的最终结果。因此,可以说,未来融合了数字金融的新型金融体系将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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