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非遗保护的经验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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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乃馨

内容提要: 

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意义。日本在非遗保护和传承方面有着丰富经验和较为先进的保护模式,吸收借鉴其有益做法可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提供思路和启示。

习近平文化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最新的理论创新,为担负起新的文化使命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和科学行动指南。赓续中华文脉,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必将在新时代迎来高潮。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族群众日用而不觉的精神财富。日本与我国同属东亚,历史上深受中华文化影响,一向重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吸收借鉴日本有益做法,可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提供思路和启示。

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一)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优良传统

日本的文化保护最早可追溯至1871年的《古器旧物保存方》。1949年的法隆寺金堂火灾事件,激起了日本朝野保护非遗的强烈意识,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是日本文化保护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将文化遗产中的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一并作为保护对象,把文化遗产界定为全体国民的文化财富。该法律奠定了日本文化遗产保护的最基本理念,具有划时代意义。

日本对文化遗产种类进行详细的划分。日本对“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埋藏文化财”“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重要文化景观”和“传统建筑物保护群”等均作了详细规定。其中, 日本的“ 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的范畴与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未必完全一致,但基本相当。在世界范围内,日本是第一个提出“无形文化财”概念的国家,对世界各国的非遗保护具有重要启示。

(二)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成就

日本是世界上非遗密度最高和保护最好的国家之一。截至2023年6月,中国共有43 个项目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排名世界第一。其中,联合申报2 项,少数民族非遗15项。日本共有22项,均为单独申报, 仅次于中国, 位居世界第二。如果考虑到国土面积、人口基数、文化历史等因素, 日本的非遗密度高于中国。同时,日本对非遗的重视程度和保护的成功经验在国际上影响深远。

日本长期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有关工作。2003年,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具有约束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 并于2006年4月生效。日本作为排名第三的签约国加入该条约,在第一届缔约国大会上当选为政府间委员会的成员国, 积极参与制定执行该条约的方针等工作。这些活动扩大了日本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日本积极在国际上宣传本国的文化遗产相关理念。日本对“无形文化财”“人间国宝”“登录制度”等的首创性实践,曾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概念及非遗保护理念产生一定的影响。“登录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非遗保护方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采用的也是登录制度。此外,日本还尝试在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引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新潮流。

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成功经验

(一)构建完备的法律制度,为非遗保护提供制度保障

法治意识较强,非遗保护已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日本1950年颁布《文化财保护法》,对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界定,提供法律依据,逐步走上法治轨道。1954年第一次修改《文化财保护法》,增加了“重要无形文化财”指定制度和“重要无形文化财”传承人的认定制度, 首次明确可授予特别优秀的非遗传承人“人间国宝”的称号。同时,要求地方政府尽到文化遗产保护的职责和义务。这是一次极为重要的法律修订。1975年第二次修改《文化财保护法》,重新审视非遗的保护体系和保护措施,重视民俗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关注非遗的技术传承。这次修订极大提升了非遗保护的重要性。1996年再次修改《文化财保护法》,创建了文化财登录制度,加强对濒临灭绝文化财的紧急保护。2004年《文化财保护法》将“文化景观”纳入文化财的概念范畴。日本以《文化财保护法》为主干, 根据实践需要,不断修订完善,每次修订都有侧重点, 每个侧重点都促进了非遗保护,基本上构建了完备的法律体系。

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并强化非遗保护的主体。自1871年颁布《古器旧物保存方》以来,日本出台的与“文化财”相关的每一部法律,其条文中均明确规定了需要保护的主体。现行的《文化财保护法》对新划分的六类保护对象的主体作出了清晰界定。如“民俗文化财”的主体是“有关于衣食住行、生产、信仰、节日和反映风俗习惯、民俗技能等方面的服饰、器具、房屋及对于认识日本国民生活的承袭和发展具有不可欠缺的文化载体作用的其他物品”。通过法律条文对保护对象和主体予以明确,可更精准有效地开展各类文化财保护工作,不断提高国民对国家传统文化的认知度。

(二)构建以“人间国宝”认定为核心的非遗传承体系

“人间国宝”认定制度是日本非遗保护的重中之重。“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主要认定对象是无形的“技艺”“技能”,是活的东西,最终由人来掌握、传承。从根本上讲, 抽象无形的文化遗产离不开具体的人。因此,传承人认定是保护“重要无形文化财”的核心环节。其认定分为“个别认定”、“综合认定”和“团体认定”三种方式。“个别认定”是针对个人的,即人们俗称的“人间国宝”;“综合认定”是针对两人以上的团体, 通过认定后称为“保存会”; “团体认定”以社团法人等团体为认证对象,是1975年《文化财保护法》修订之后新增的认定方式。“人间国宝”代表了该领域的国家最高水平。国家每年为“人间国宝”拨款200万日元(按现汇率约10万元人民币)的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传承人潜心研究、提高和创新传统技术、培养传承人以及改善生活和从艺条件等,并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国家还有责任划拨一部分经费用于补助“重要无形文化财”记录的公开与宣传。

宁缺毋滥、标准严格,确保“人间国宝”的公信力。几十年来,日本的“重要无形文化财”传承人的认定始终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认定标准极其严格。自1955年传承人认定制度确立和发布以来,迄今为止已严格执行了近70年。据日本文化厅发布的官方数据,截至2023年8月1日,共有102人被认定为“人间国宝”。“人间国宝”主要分为“艺能”和“工艺技术”两大类。其中, 艺能分为雅乐、能乐、文乐、歌舞伎、组踊、音乐、舞蹈、演艺共8个小类,获得“人间国宝”称号的有50人;工艺技术分为陶艺、染织、漆艺、金工、刀剑、人偶、木竹工、和纸、其他共9个小类,获得“人间国宝”称号的有52人。同时,据近几年的《文部科学白皮书》显示,2020年“艺能”方面的认定人数为零, 2022年“工艺技术”方面的认定人数为零。正因为认定制度完善,加之政策执行者审核态度极其严谨,基本保证了“人间国宝”的技艺水准精湛。日本朝野上下无不承认获得“人间国宝”称号者皆为一时俊彦。由此可见,“重要无形文化财”传承人认定制度虽跨越了近70年的发展历程,但秉持精益求精、宁缺毋滥的原则, 信念始终如一。

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制定文化财工匠计划。“人间国宝”是屈指可数的顶尖匠人,是国家最高技艺的代表。为了使非遗得到更好的传承与发展,仅凭近70年间所认定的102位顶尖手艺人的引领稍显力量不足。2021年12月,为了实现文化财的可持续保存和继承体制的完善,日本政府开启了一项五年计划(2022年至2026年),制定了“文化财工匠计划”,旨在“进一步推进对用于文化财保护与继承的工具以及原材料的保障,完善文化财人才培育以及修复的据点,合理规范确保文化财抢救修理工作”等。日本政府的令和时代新时期的工匠计划与传统的“人间国宝”相得益彰, 为非遗文化的不断传承发展保驾护航。

(三)政府积极引导调动国民参与,提高国民保护意识

日本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非遗的调查、宣传和扶持工作。为普及和宣传文化遗产,日本将每年11月1日至7 日设定为“文化财保护强调周”。在此期间,各地集中开展多种多样的文化活动, 包括“人间国宝”展演等;在日本城市的街道、地铁和公共空间经常会看到宣传传统文化与非遗的大型图片、海报。国家或地方政府负责设置和运营的博物馆、剧场、文化遗产中心、文化遗产研究所等公共设施,均有义务对一般国民开放。重要无形文化遗产的公演、“人间国宝”及保持团体的作品展示、重要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的宣传,均可依托上述公共设施进行。2022 年《文部科学白皮书》显示, 对此类文化财公共设施(国立文化财机构、国立美术馆、国立科学博物馆)的经费投入比例占文化厅总预算的18.9%。同时,日本还重视向国际社会推广本国的非遗,定期在国内外举办工艺展览,充分利用各项资源宣传本国的非遗文化。各类传统文化活动的举办与推广均需要大量经费的支持,《文部科学白皮书》指出,近年来对文化财保护和振兴事业的预算开支(不包括前项所述开支)均占到文化厅总预算的40%以上。日本不遗余力地持续为此投入大量经费,为政府“文化艺术立国”提供了强大的物质保障。为贯彻“文化艺术立国” 理念,落实总体文化保护及振兴战略,2023年日本文化厅所属的9个部门中负责文化遗产、调查和指定国宝、重要文物等承担文化资产保护的5个部门迁往京都。文化厅外迁,是一百多年来日本中央政府部门首次迁至地方。京都具有作为“文化首都” 的地利优势,此次传统文化产业行政职能部门的外迁, 彰显了日本政府以京都为中心,进一步推动传统文化振兴的姿态。

日本民众和民间团体深度参与本国的非遗保护。在日本传统文化熏陶下,日本国民对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文化遗产具有与生俱来的“物哀”情感、浓厚的“惜古”情怀和强烈的危机感。这塑造了日本国民积极参与非遗保护的自觉性,催生了许多民间非遗保护团体。这些民间团体通常以某一地区为单位,针对本地区非遗现状,在本地区开展各类宣传、保护工作,提高了民众对本国非遗的认知度,唤醒民众共同参与保护工作。日本民众和民间团体善于将非遗保护与传承同人们的生活紧密结合, 各市町村举办的传统民间艺术表演也是常年不断,使民众对传统文化拥有极强的认同感、自豪感和责任感,全社会形成保护非遗及其传承人的良好氛围。

日本持续加大力度培养国民对非遗的兴趣。21世纪以来,日本政府不断增加传统文化教育力度,让下一代从小就知晓文乐、歌舞伎以及太鼓等日本国粹。在少儿教育方面, 周六和周日,以学校为据点设立传统文化儿童教室,开展民俗艺能、工艺技术、邦乐、日本舞、武道、茶道、花道等传统文化的培训和体验活动,让儿童在很小的时候就能在日常情境中潜移默化地接触非遗。文部科学省还特别规定,小学生在学期间必须观看一次能剧。在青少年教育方面,青少年还在尺八、琴、民谣等教室学习,接受传统文化的基本素养和训练。不少高校专门开辟了涉及祭典节庆文化的传统课程,由专任教授任教,此课程属于公共基础课,是必修课程。位于京都的大学,不遗余力地培养本国学生的文化认同,在开设传统的京都科目的同时, 也会开设田野调查课程,利用京都周边拥有大量古迹的优势,经常带着学生们实地探访见学各种国家指定文化财。日本高校很好地做到了课程与地域特色的结合,通过一系列活动,日本青少年在潜移默化中增强了保护和传承非遗文化的认同感和责任感,对日本非遗文化的薪火相传发挥重要作用。

(四)以资金扶持、市场运营等手段促进非遗的活化传承

以各种财政资金积极支持非遗的活化传承。除“人间国宝”能获得国家拨款外, 政府对“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保持者团体”、或者对地方公共团体培养“无形文化财” 后继者,以及“重要无形文化财”公开展演等予以部分经费资助;对经指定的“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财”的收藏设施和防灾设备、修理和维护等项目给予财政补助;对地方公共团体所举办的“重要无形民俗文化财”的保存、传承以及“民俗文化财”的活用事业等予以必要的经费补助,等等。此外, 民间组织日常运行所需的经费不仅能获得政府给予的财政支持,还能获取私营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以市场化经营探索非遗活用的可持续发展模式。一方面,日本各界积极推动拓宽非遗作品的市场。日本采用文化与商业相结合的方式,在宣传非遗的同时,也为非遗的销售提供了渠道。除了博物馆、美术馆,从乐天、雅虎市场到日本高档的商场和画廊均能看到“人间国宝”的作品。乐天、雅虎等网站还提供可购买的作品,折合人民币由几百元到几万元不等。另一方面,酒香也怕巷子深,日本非遗艺术逐步被推向市场,面向大众。这是实现日本非遗保护与继承的重要途径。如1945 年成立的能乐协会,其财务信息显示,早在2016年能乐协会的收入构成中,会费收入占比30.9%,演出收入占比51.5%,各类补贴和赞助总共占比16.1%。发展到现如今的能乐界,财力支援早已经由“官”转到“民”,会费收入、演出收入和各类赞助收入更是已经远超财政补贴, 成为各能乐团体的主要收入来源。能乐界的这一发展, 与日本政府有限但导向明确的资助,行政独立法人、公益法人等法人制度的改革和放宽民间参与公共事业的准入门槛等一系列多方位顶层设计密切相关。政府放手,走市场化运营之路,让非遗不再只属于寥寥顶尖匠人的技艺,而是成为受众面广、国民皆可亲近的艺术形式,这样更有利于非遗的保护与传承。由单一的政府财政支持模式向多元化的市场经营模式转变,是日本非遗实现可持续活化传承的重要路径。

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借鉴

(一)加快构建中国非遗保护的法律体系

2011年2月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法律,对非遗的保护、资助、宣传以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权益和义务作了制度安排,对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建议,一方面,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基本法,根据多年实践,与时俱进对该法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完善,可借鉴日本经验在法律中新增“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 的相关条文,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非遗保护的生动实践和有益做法提炼成法律条文。另一方面,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尽快构建包括传承人、资金、宣传等在内的完整法律体系,可对县、市、省级和部委,以及国家层面支持非遗保护的财政资金、用途和管理部门,申请渠道和拨款渠道等, 以法律形式予以细化明确。

(二)评定中国非遗的“人间国宝” 

日本“人间国宝”认定制度对促进非遗保护传承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的文化主管部门自2007年以来,不定期地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截至2022 年11月,先后命名了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3057人,为非遗传承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此基础上,可借鉴日本“人间国宝”认定制度,评定中国“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以更严格的标准、宁缺毋滥的原则,评定更高层次、更高水平、更具影响力的非遗传承人,评定属于中国的“人间国宝”。同时,加大对中国“人间国宝”的资助力度,鼓励支持非遗技艺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三)持续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调动国民参与

日本国民保护非遗的意识强烈,日本政府非常注重引导国民参与非遗保护。与之相比,我国在调动国民参与非遗保护和传承方面仍有很大提升空间。一是发挥我国媒体的宣传矩阵优势,对非遗文化进行全景式展播、宣传和推广,支持媒体制作非遗纪录片,给予媒体在非遗宣传方面的经费支持等。二是支持非遗文化进校园进课堂。从学龄儿童抓起, 在文化课、实践课、体验课中适当增加非遗的体验内容,增强青少年对非遗的兴趣和热爱。鼓励大学开设与非遗保护相关的教学课程、社会实践和调查研究。三是支持民间自发组织的非遗、民俗活动。非遗的魅力源于新鲜活泼的民俗活动,非遗的生命力在于民间传承。四是设立非遗宣传周。将每年6月第二个星期六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扩展成宣传周,进一步扩大影响力。五是鼓励国际非遗文化交流,加大互学互鉴力度。

(四)积极探索非遗活用传承的可持续模式

各国均在积极探索非遗活用传承的可持续模式,我国可发挥超大规模经济体和人民群众对文化消费需求不断提升的优势,探索以市场化为主的活用传承模式。一是以财政资金兜牢非遗保护的底线。加大对非遗保护的资助力度,兜住非遗传承人的生活底线,优先保护濒临消失的非遗项目, 优先资助生活拮据的非遗传承人。二是以市场化运营手段促进非遗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支持非遗项目的市场化演出和展览,政府给予场地便利和经费资助。加大与非遗关联的文化创意产品及周边产品的开发、创新和销售。三是鼓励各类非遗项目成立基金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允许社会募捐、收取会员费等。四是鼓励企业、个人捐赠或赞助非遗保护和传承,并给予一定税收优惠。五是促进非遗传承的数字化转型。利用互联网让更多人看见非遗,为非遗产品开辟线上市场,在数字化生活方式中焕发新生。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最浓墨重彩的一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赓续和创新,具有重大时代意义。我们在吸收借鉴日本经验的同时,应立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构建符合中国式现代化的非遗保护高质量发展的新模式,充分发挥群众的首创精神,推进中国非遗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不断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持续深化文明交流互鉴,讲好中国故事。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日本语言与文化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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