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法治建设作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 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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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太东

内容提要: 

法治“一带一路”是落实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然要求,是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必由之路,是深度参与和引领全球治理改革的重要手段,是弥补当前涉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供给不足的重要方式。“一带一路”法治化的目标是将各国经济和世界经济带到更为公正、更为合理、更为妥善的全球共同发展的道路上。加快建设法治“一带一路”将成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

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对法治建设进行专章论述,作出专门部署,并明确强调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习近平主席在2 019 年11月致中国法治国际论坛的贺信中指出, 推动共建“ 一带一路”,需要法治来保障。中国愿同各国一道,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更好造福各国人民。

在共建“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周年之际,如何通过加快建设法治“一带一路”,推动“一带一路”行稳致远,本文重点进行探讨。 

推进法治“ 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法治“一带一路”是落实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然要求

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理念, 是我国着眼于新形势、新任务,积极推动对外工作理论和实践创新的重要成果。其核心是和平、发展、合作、共赢,蕴含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天下为公”的思想情怀,符合人类文明中崇尚和平友善的普遍诉求。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内涵是互相尊重、平等协商,坚持以对话解决争端、以协商化解分歧,坚决摒弃冷战思维和强权政治,走对话而不对抗、结伴而不结盟的国与国交往新路,推动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法治“一带一路” 是完善我国外交总体布局、积极建设覆盖全球的伙伴关系网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然举措。

(二)法治“一带一路”是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必由之路

十年来,“一带一路”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同时要看到, 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所涉部分区域系地缘政治“ 破碎地带”,文化差异明显,国内冲突不断,传统商业风险和非商业风险叠加。在当前大国博弈不断加剧、全球化遭遇逆流的背景下,国际上也有一些对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诋毁或曲解。如何推动共建“一带一路” 走深走实、行稳致远,是当前的重大课题。只有从国际法律机制和全球治理这一制度性基础设施的维度进行顶层设计和布局,构建一套基于规则导向、开放包容、民主透明的法治化体系,选择法治化发展路径,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良性互动,“一带一路”才能可持续健康发展。法治“一带一路”不但可以用法治凝聚起初的政治共识,也有助于消除“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之间法律的差异性及碎片化,实现法律规则的协调和统一,减少制度摩擦,提高交易效率,提升合作的可预期性,减少政府更迭引发的不确定性,营造“一带一路”沿线稳定、透明、可预期的经贸环境。

(三)法治“一带一路”是深度参与和引领全球治理改革的重要手段

当今世界正在经历新一轮大变革、大调整,迫切需要我们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变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他还强调,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 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规则、法律之争。

“一带一路”法治化可以用行动表明中国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经贸秩序”“ 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而不是美国所谓的“ 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后者实际上是“ 国内法国际化”,用自己制定的规则取代普遍适用的国际法规则,滥用单边制裁和长臂管辖。“一带一路”法治化还有利于维护真正的多边主义,在推进法治化的转向过程中,充分考虑不同成员多样化的利益诉求,切实贯彻共商共建共享的基本原则,同时吸收借鉴全球经济治理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掘和利用国际贸易投资法律制度中的宝贵资源,并在愈演愈烈的诸如气候变化、数字技术创新等全球性问题方面加大制度供给和创新力度。

(四)法治“一带一路”是弥补当前涉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供给不足的重要手段

国际经贸争端解决机制对于保障国际法治的有效性至关重要。当前,负责处理国家间贸易争端的世界贸易组织(W 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处理外国投资者私人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等涉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均暴露出一些问题,不能满足有效化解国际争端、维护正常国际秩序的现实需要,亟待改革。其中,WTO争端解决的上诉机制因遭到美国阻挠而停摆,短期内难以恢复。由于投资仲裁的主要机构和仲裁员多来自发达国家,近年来在裁决公正性和一致性、仲裁员选任和道德标准等方面饱受诟病,改革能否成功尚未可知。“一带一路” 纠纷解决也需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通过建立额外的争端解决机制,法治“一带一路”有利于弥补当前涉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空缺,对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推进法治“一带一路” 建设的指引和基本原则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引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不断谱写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篇章, 继续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首先要把握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事实上,这些世界观、方法论、立场观点方法同样可以指引法治“一带一路”建设。

一是坚持人民至上。共建“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企业和公民越来越多地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如何有效保障我国企业和公民在海外的合法权益,成为法治“ 一带一路”的重中之重。同时,法治“一带一路”也有利于切实增强共建国家民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是坚持自信自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我们的发展底蕴。法治没有单一的模式可供模仿,需要吸收本国优秀传统文化和人类法治文明成果以及外国法治经验,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设计,并付诸实践或尝试。

三是坚持守正创新。要总结我国法治体系建设和法治实践的经验,讲好中国法治故事, 提升我国法治体系和法治理论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法治“一带一路”必须立足中国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实际, 切实解决问题。

五是坚持系统观念。我国涉外法治方面存在碎片化、不成体系、不完整的问题,与我国改革开放和对外交往、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因此,需要系统设计“一带一路”国际规则体系,既要包括经贸秩序的规则,也要涵盖全球性新挑战, 更要涉及争端解决机制。

六是坚持胸怀天下。党的二十大报告继续强调中国坚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同各国发展友好合作,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特别是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一个本质要求。

(二)构建“一带一路”法治体系的指导原则

一是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一带一路”建设上的突出体现, 是构建“一带一路”法治化体系的首要指导原则。“一带一路” 从一开始就提出了共商、共建、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平等、追求互利的基本原则,这是中国总结历史经验、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长期的伟大事业。“一带一路”建设确立的根本宗旨和最终目标是造福中国人民的同时也造福共建国家人民, “一带一路”法治化体系必须围绕这一宗旨和目标构建。

二是规则导向。如果说前十年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更多是发展导向,那么在当前的情况下规则导向则是核心。所谓规则导向,就是要求“一带一路”建设遵循现有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尊重普遍适用的商业规则和惯例,并进行相应的制度构建。当前,世界贸易组织改革举步维艰,环境保护、气候变化、数字经济等亟待新的国际法规则予以规制。规则导向原则还要求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商事主体尊重东道国制定的法律,要求各国政府及司法机构在解决“一带一路”商事纠纷时尊重国际商事主体,选择适用的法律以及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同时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争端解决体系。

三是公平本位导向。公平本位要求在国际交往中注重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综合考量各个参与方的各个方面的因素,并基于这些因素来考虑具体制度的设计原则,提出权利义务的配置理念,在制度施行中努力达到公正平等的目标。

四是可持续发展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可持续发展是破解当前全球性问题的“金钥匙”。可持续发展是“ 一带一路”长期健康发展的根基,是提升“一带一路”质量和国际形象的关键。同时,可持续发展也成为国际经济法律制度转型的重要因素,当前签署的国际投资协定大部分包含确保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规制条款。“一带一路”建设应把握好这些发展态势,将环境保护、气候变化、劳工保护、反腐败等具有可持续发展内涵的国际规则纳入法治化体系。

建设法治“ 一带一路”的主要路径和内容

从历史沿革来看,法治“一带一路”可以利用的内生资源较为有限。同时,从外部来看,很多国际制度已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既有全球性制度的设计与构建,也有区域性、发展程度类似的国家以及发展程度不同的跨区域国家之间的制度性构建。因此,推动“一带一路”法治建设将是一个长期、复杂、艰巨、渐进的过程。

一是要加强与现有机制的衔接配合,以推动构建代表2 1 世纪国际经济法发展成果的国际条约网络为目标。“一带一路”建设的法治内涵不仅应包括中国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签署的既有双边、区域性及多边贸易与投资条约、协定,还应当吸纳国际经贸规则发展的最新成果。在国际贸易、投资、金融法领域,中国应与“一带一路” 共建国家共同梳理现有双边、多边贸易和投资协定,以贸易、投资便利化为核心,推动与共建国家和地区签订不同层级、不同水平的贸易投资协定。应对现有条约内容进行全面完善, 尽可能实现共建国家条约的全覆盖。同时注重不同条约间内容的协同性和逻辑性, 避免不同种类条约之间的不一致甚或矛盾之处。

二是坚持制度创新与突破,重点关注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和期盼,找到最大交汇点和最大公约数。在参与国际治理变革的过程中,充分了解各国法律制度,才能知晓其他国家会不会支持一项国际议程或规则,才能最大程度地预判制定什么规则可以最大程度地促进国际合作,设置什么议程可以受到国际社会最广泛的欢迎, 提出什么倡议能够团结绝大多数的力量。在各国千差万别、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体系中找到最大公约数,扩大合作面、引导各方形成共识,才能制定出符合各方利益的国际规则。

三是高度重视国际广泛关注的突出议题。环境、人权、知识产权等议题是共建“一带一路”中受到各方高度关注的命题。“一带一路”法治化应借鉴公认的国际环境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国际环境法规则,结合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特点,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坚持“ 就高不就低”原则,共同谈判设计和制定有关环境的条款。“ 一带一路”法治化要确定基本劳动、拆迁补偿、公众参与、社区沟通等标准,但在制定具体标准的过程中不能超越各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且应根据不同国情区别对待,不能强加于人。要借鉴、吸纳新一代贸易投资协定中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的相关内容,并根据“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不同情况,确立多元化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要特别关注货物通关、商品检验检疫、质量标准、电子商务规则等法律问题。通过程序和手续的简化、适用法律和规定的协调、基础设施的标准化和改善,构建协调的、透明的、可预见的营商环境。

四是构建完善争端解决机制。中国已与持相近理念的国家起草并达成了联合声明,决定共同发起建立国际调解院。国际调解院将是一个由各方共同协商建立的、以条约为基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致力于以和平友好的方式解决争议、处理分歧,是对现有机构和争端解决方式的有益补充,也将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一个新平台。相比司法和仲裁,调解在许多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调解不单纯以合同、条约或法律为依据确定法律权利义务和责任,更会考虑当事方的文化背景、商业习惯和时间成本等法外利益,当事方更容易相互理解,在调解前后保持友好关系,其非对抗性有利于追求长远利益。此外,调解还有成本较低、速度较快、当事方掌控等一系列优势。

“一带一路”建设由我国倡议,多国响应,目前已取得较好成效。“一带一路”法治化的目标是将各国经济和世界经济带到更为公正、更为合理、更为妥善的全球共同发展的道路上。“一带一路”法治化必须以了解相关国家、地区的法律制度、社会文化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制度和行为的调适。这种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放在首位、将共同发展作为核心指向的制度体系,对于未来的国际法治之路有着鲜明而强大的带动作用。总而言之,建设“一带一路”,须有法律依据、有规则意识、有平等意识、有责任意识、有可持续发展意识,从而保证“一带一路”行稳致远。

作者为中国国际发展知识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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