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研究中心、新华社研究院、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联合课题组
精华速览:
新时代以来,中国生态文明法治体系日益完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与时俱进。8 月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这是世界上首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本文就这部法典的立法创新与中国特色、全球价值与世界贡献展开分析,系统阐释生态环境法典蕴含的中国之路、中国之治、中国之理。
2026 年8 月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这是世界上首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是30 多部生态环境法律、100 余件行政法规、1000 多件地方性法规等的“集大成者”,实现了中国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的整体提升,标志着中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开启法典化时代。
生态环境法典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魂和纲,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 着眼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发展与保护、环境与民生、国内与国际等重大关系, 将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成功实践、制度创新和治理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生态环境法典的创新与中国特色
生态环境法典以“五编体”搭建科学完备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 促进生态环境治理系统集成、协同高效; 以“ 适度法典化” 的编纂模式, 形成法典统领、单行法配套衔接的分层立法格局。法典植根中国大地、彰显中国特色,集中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新期待、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新要求、生态环境系统治理的新任务, 实现了人民性、时代性、系统性的有机统一。
(一)构建科学完备的现代生态环境法治体系
生态环境法典不是对既有生态环境法律的简单汇编,而是一次面向现代生态环境治理的体系化构建。法典由五编1242 条构成,以“总则统领、分编支撑、责任保障”的逻辑体系,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和责任追究等纳入同一制度框架,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系统集成的方式确定下来,使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更为完备。
1. 总则编:确立生态环境治理的共同规则
总则编统领其他各编,承担着确立基本原则和通用规则的重要功能,是法典的价值核心与制度基石。总则编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目标写入立法目的, 确立“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同时,确立监督管理、规划、标准、监测等通用性制度,搭建起跨区域、跨要素、跨领域的统一适用规范体系,推动生态环境法律规范体系从单行法中的“分散林立”转向法典框架下的“一体遵循”。
2. 污染防治编:构建全要素全领域污染治理体系
污染防治编以满足人民群众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保障公众健康为出发点, 构建了覆盖传统污染类型与新型环境污染问题的制度体系。该编以协同治理为导向,打破大气、水、海洋、土壤、固体废物、噪声等各类污染防治单独立法的分割格局,搭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确立陆海统筹、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区域流域联防联治等机制,实现了从单要素分割管控到多要素系统治理的优化升级。补齐污染防治立法的空白地带和短板弱项,对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光等新领域污染防治问题作出专门性规定,推动污染治理从常规污染物向新污染物拓展、从以城市为主向城乡全域覆盖,实现了全要素、全领域覆盖。
3. 生态保护编:推动系统保护治理和可持续利用
生态保护编涵盖生态系统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物种保护、重要地理单元保护、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生态修复等内容。该编突出系统观念,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尊重不同生态要素的特点,对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海岛、江河湖泊、荒漠等生态系统,强调充分保护; 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渔业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明确统筹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更好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4. 绿色低碳发展编:打造全面绿色转型法治保障格局
绿色低碳发展单独成编,是世界环境法典体例之首创。该编聚焦绿色低碳发展重要领域、重要环节,规定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等内容,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发展相关法律制度,夯实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法治保障,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尤其是专设“应对气候变化”一章,首次从法律上集中对应对气候变化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明确国家坚持减缓与适应并重, 通过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减缓气候变化,并强调建设气候适应型社会,加强国际合作。
5. 法律责任和附则编:构建更加统一完备、严格规范的法律责任体系
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重要要求,是保障法典有效实施的重要支撑。该编整合行政、民事、刑事等法律责任, 对归责原则、追责期限、法律衔接适用和责任追究程序作出统一规范,推动不同责任形式相互衔接、协调适用,形成“行政执法+ 司法追责+ 公益监督”的全方位责任保障体系。通过完善责任规则、强化惩戒约束、提高违法成本,法律责任和附则编为法典实施装上“牙齿”,维护法典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同时,该编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兼顾严格执法与合理裁量、惩戒违法与保护合法权益,让法典的各项制度要求刚柔并济、法理相融,确保法典各项制度要求真正落地见效。
(二)中国特色法典编纂的开创性探索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并非对域外经验的简单移植,亦非对传统法典化理论的机械遵循,而是从中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现状与实践需求出发,开创性地探索出一条兼具体系性与开放性、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编纂新路。
1. 坚持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
中国立足自身立法传统,探索形成独具特色的法典化方法论。一方面,对分散庞杂的规范进行体系化梳理、统筹整合、重构提升,从根本上扭转分散立法、分别施策的局面。另一方面,既不像大陆法系那样搞抽象的法典化,也不是普通法系式的判例汇编,而是当保留则保留、当修改则修改、当补充则补充, 有效消除规范之间的重复、冲突与空白。同时,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原创性理念、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成果固化为法律制度,让本土的实践智慧与法治现代化要求接上了榫,实现政治逻辑、实践逻辑、法理逻辑的统一。这一编纂模式,既守住了已有的法律存量, 又靠体系化重构做出了新的制度增量, 体现了实事求是、循序渐进、务求实效的编纂准则。
2. 开创独具中国特色的适度法典化编纂模式
生态环境领域的规范数量庞大、变化快。立足这一领域立法特点,此次法典编纂创造性地采取了“适度法典化” 的科学编纂模式,以立法技术与编纂路径的方法创新,支持生态环境法治体系实质创新,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要求。环境保护法等10 部现行法律经编订纂修纳入法典,法典实施后予以废止。涉及生态要素、生态系统保护、区域流域保护以及循环经济、节约能源等方面的20 余部现行法律,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者体现在法典之中,在法典正式施行后继续保留。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还缺少专门法律,法典先作出一些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为将来留出接口。适度法典化的核心特质,在于靠体系化整合确保法典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同时留出适度开放的空间,为未来立法留白, 让制度创新和实践发展有地方生长。既顺应了法典编纂的时代潮流,也尊重了生态环境治理自身规律,体现了立足国情、守正创新的立法智慧。
3. 形成法典统领、单行法配套衔接的分层法治格局
国际经验显示,以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典编纂大多奉行“以法典为中心”的单一法源模式,中国生态环境法典开创性搭建“法典+ 单行法”的双法源格局。这一方式选择的背后,是充分考虑到生态环境问题涉及的领域高度异质,各自的发展阶段、制度成熟度和改革紧迫性不尽相同,依靠单一法源难以满足如此复杂的规范需求。双法源格局的独特之处在于各有分工,法典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基本原则和共性规则,保证整个体系权威协调;单行法在法典确立的框架内,针对不同生态要素、不同发展领域因地因时优化完善。这样既避免了单一法典模式可能带来的制度僵化,也摆脱了纯粹单行法体系难免出现的碎片化困境,体现了在体系化与开放性之间寻求动态平衡的深邃考量。
(三)彰显植根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的鲜明特质
生态环境法典既有对中国几十年来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成熟经验的传承,又聚焦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彰显出植根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的鲜明特质。
1. 坚定的人民立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更干净的水、更清洁的空气、更优美的环境,正是生态环境法典切实回应的。同时,绿色转型必须以人民为中心,协同推进民生福祉改善和气候治理,统筹保护环境、发展经济、创造就业、消除贫困等多重目标。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为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提供法治保障,让美丽中国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从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家门口” 餐饮油烟、恶臭扰民等问题,到科学精准加强秸秆、落叶等焚烧的组织、指导和管理;从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到规定科学选择绿化树种草种、回应绿化植物选取不当导致的过敏症状多发等问题……法典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予以回应,充分体现了法治的温度和力度,体现了以法治力量增进民生福祉的价值立场。
2. 鲜明的绿色导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工业化进程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也产生了难以弥补的生态创伤。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发展方式走到了尽头,顺应自然、保护生态的绿色发展昭示着未来”。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着独特的生态观,绿色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底色。“十五五” 规划纲要专门对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作出系统部署,增强绿色发展动能。法典紧扣时代脉搏、顺应时代潮流、回应时代课题,强调绿色发展是发展观的深刻革命、新质生产力本身就是绿色生产力, 开创性设立绿色低碳发展编。
大到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规则设计, 小到鼓励二手商品交易的具体规定,法典将视野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扩展到以法治手段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把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要求融入各项制度安排,体现了对生态环境问题的源头治理思维, 更加全面、完整地回应了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发展的法治需求,为推动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系统性变革提供法治保障, 彰显了协同推进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中国智慧。
3. 科学的系统观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寻求新的治理之道,不能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各管一摊、相互掣肘,而必须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多措并举,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法典秉持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等理念,注重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统筹协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的法律制度安排,在实现从“多法并行” 向“法典一统”历史性转变的同时,实现生态环境治理理念的飞跃。
生态环境治理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既需要政府依法履职,也需要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公众依法监督;既需要行政监管,也需要司法保障、市场激励、信息公开、信用约束等多种制度协同发力。法典通过构建多元共治、全过程治理、全链条责任的制度体系,实现了对治理主体、治理工具和治理过程的系统统筹。
生态环境法典的全球价值与世界贡献
全球生态环境危机正在以更加复杂、多元的形式显现。面对生态环境挑战,任何国家都无法独善其身。习近平主席多次在国际场合发出倡议,呼吁各方携手共建清洁美丽世界,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转型指明方向。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施,是在中国式现代化壮阔征程上树起的又一座法治丰碑,助推“中国之治”跃上更高水平,也将以中国智慧回应全人类共同关切,为全球环境治理、共建清洁美丽世界贡献中国方案。
(一)全球环境治理呼唤新的法治实践
全球生态环境危机愈演愈烈、持续蔓延,给人类生存发展带来严重威胁。这本质上是人与自然关系的长期失衡, 必须以新的法治方案加以解决。
1. 复杂的全球环境危机需要系统的法治解决方案
人类现代历史的环境立法进程始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主要立法目的是控制单一的环境污染问题,形式以单行法为主。当系统性、长期性、跨国界的生态环境问题累积时,一项项举措单独发力、一个个国家“单打独斗”,都难以充分适应形势需要。世界呼唤以更加综合、稳定、权威的法律制度安排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效能。
二十世纪末,部分国家尝试以法典化立法方式促进环境立法的体系化、整体化。然而,世界范围内在生态环境领域专门编纂法典的国家并不多,法国、瑞典、意大利、菲律宾、爱沙尼亚、哥伦比亚和柬埔寨等一些国家作出探索。这些法典既有全面编纂,也有适度编纂; 有实质编纂,也有形式编纂;还有的被称为“非实质意义上的法典”。
当前,工业化进程长期积累的资源消耗和高碳发展模式,对全球气候、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造成深刻影响。发达国家既面临传统工业化形成的历史累积性环境问题,也面临绿色转型、能源结构调整和生态风险治理的新挑战。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正同时处于工业化和后工业化两个阶段,生态环境法律既需规范资源、环境、生态等领域的传统环境损害,又需兼顾气候、生物、能源、土壤、地质等领域的现代环境风险。因此, 全球生态环境法治建设需要超越单一领域治理模式,探索统筹历史责任、发展需求与未来风险的系统化法治方案,以解决多重叠加、相互关联的环境问题。
2. 巨大的环境治理赤字需要强有力的法治来弥合
当前,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进展缓慢。联合国2026 年发布的报告显示,在具有可比数据的139 个可持续发展目标细项中,仅36% 进展顺利,近一半进展迟缓,15% 甚至出现倒退。与此同时, 世界正进入剧烈动荡期,多边机制弱化、地缘政治博弈等延宕全球绿色转型进程, 全球环境治理赤字愈发严峻。
破解这一困局,需要从法治层面找到解题思路。虽然许多国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也参与各类全球环境公约,但受制于发展和保护的现实矛盾,采取的实际行动与环境保护目标相脱节。全球环境法治约束力不足、执行机制薄弱等问题较为明显,亟需更新法治理念,超越保护和发展的二元对立思维,维护全球环境公共利益,构建更加成熟有效的法治支撑,有效弥合全球环境治理赤字。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法律司司长帕特丽夏·姆博特等人士认为, 自1972 年《人类环境宣言》通过以来,许多国家都出台了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举措, 然而地球生态环境危机仍在恶化。法律和协议的现实效力取决于其能否真正转化为实际行动,在这一过程中,各国政府相互学习有效经验至关重要。
(二)中国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法治方案
生态环境法典既是中国的,也是世界的。中国的生态环境立法在开放借鉴中起步,在服务本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发展,中国的生态环境治理始终与世界互融互通。法典既是中国立足现实国情、运用法治普遍原理的重大探索,也是推动应对生态环境危机的一次创举,为全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中国的法治智慧。
1. 标定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法治坐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敬畏自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法典将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确立为生态环境法治的重要准则,并通过价值统领、逻辑融贯、制度整合等方式,推动发展与保护的协同共进,彰显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智慧。
世界银行首席环境专家安德烈· 罗德里格斯· 德· 阿基诺认为,生态环境法典将各方行动聚合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标之下。德国不来梅大学法学院荣休教授、欧洲环境法研究中心创始人格尔德· 温特表示,中国生态环境法典为全球环境治理树立了良好榜样,该法典释放出一个重要信号:生态环境保护至关重要,绝不能为了经济增长等短期利益而牺牲生态环境。俄罗斯科学院中国与现代亚洲研究所政治研究和预测中心主任帕维尔· 特罗辛斯基表示,中国已将绿色理念转化为发展成果,如今又成功将绿色理念转化为“法律语言”,为其他国家树立了标杆。
2. 提供系统集成的法治路径
自然是个生命有机体,人类活动正在撕裂地球生命的联系网,与此同时, 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环境污染等问题相互交织、相互影响。只有坚持系统观念,才能更好应对全球性生态环境危机。
生态环境法典将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置于同一制度逻辑和法治框架之下,改变了各自为战、各管一摊的治理格局。立足气候风险外溢性、生态系统关联性、环境污染迁移性的特征,法典构建契合中国治理实际的复合型规范集群,形成更加科学、更加精准的法治合力,以严密的法治闭环将法律责任制度的威慑力、救济力和规范力转化为生态环境治理实际效能,为法治护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了系统完备的“工具箱”。
法国丝路商学院教授埃尔韦·阿祖莱认为,生态环境法典标志着中国的生态环境治理迈向“规范整合与制度创新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生态治理和法律制度演进中的重要里程碑”。墨西哥城自治大学国际政治研究员爱德华多· 齐利表示,在部分国家重回高碳发展路径的背景下,中国以法典形式持续推进生态制度建设,凸显了这一东方大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引领作用。
3. 彰显言出必行的法治担当
全球环境治理既需要雄心,更需要行动。只有各国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做推动全球可持续发展的行动派和实干家,将雄心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行动, 才能推动全球可持续发展行稳致远。
中国始终是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中国已参加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国际环境公约,并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近年来,中国提前实现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提出的到2020 年保护地面积达到17% 的目标;深入落实《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在世界范围内率先实现了土地退化零增长, 荒漠化土地和沙化土地面积“双减少”, 对全球实现2030 年土地退化零增长目标发挥了积极作用;积极履行《巴黎协定》承诺,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和森林蓄积量已提前完成2030 年国家自主贡献目标,获得国际社会广泛赞誉。
在此基础上,生态环境法典进一步整合相关法律规范,专编或专章对应对气候变化、生物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危险废物管控等作出规定,构建起覆盖大气、水、土壤、海洋、生物多样性与气候变化等全领域的履约制度体系,确保履约承诺的兑现。法典的颁布实施,彰显了中国信守国际承诺、践行多边主义的坚定立场,为全球环境公约的国内履约树立典范,为处在变革中的全球环境治理注入了宝贵的确定性。
克莱恩斯欧洲环保协会全球项目与影响力总裁亚当· 韦斯认为,中国出台生态环境法典是极具雄心和创新的立法举措,既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坚实的法律基础,又强化支持绿色低碳转型的法律框架,还为中国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非洲“ 绿色长城” 毛里塔尼亚国家署官员
艾莎· 穆罕默德· 布哈里· 娜迪表示, 生态环境法典体现了中国系统性应对生态和气候问题的“长期坚定承诺”。
(三)推动共建清洁美丽世界的法治示范
应对人类面临的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必须开展全球行动、全球应对、全球合作。中国以生态环境法典为载体,为这一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有益的法治示范。
1. 强化国际环境合作的法律基础
生态环境法典改变了过去中国生态环境国际合作规则散见于单行立法、局限于特定领域的历史格局。通过顶层统一原则与分领域制度接口的协同设计, 法典为多维度、多场景国际环境合作搭建系统完备的法治支撑体系。
生态环境法典专设国际合作条款, 首次将“国家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的国际合作”确立为覆盖生态环境全领域的法律要求,将支持环保国际交流合作等纳入统一规范,将合作目标从被动履约升级为主动参与全球环境治理体系建设, 使中国推动全球环境治理合作的路径更清晰、执行更有力。
意大利威尼斯大学副教授、环境人文学术项目负责人丹尼尔·布龙巴认为, 中国的生态环境法典以更综合、系统的方式应对生物多样性丧失、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为国际对话与互鉴提供新的可能。肯尼亚《星报》报道说,中国长期通过清洁能源技术、绿色基建等海外项目, 将生态治理成果惠及非洲及其他地区。非洲多国媒体评价,中国的生态环境法典明确提出,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的国际合作,为中国绿色技术产品“走出去” 提供法治支撑,不仅有助于提升中国绿色产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话语权,还有益于在全球环境治理中贡献更多中国方案与公共产品,助力全球可持续发展。
2. 中国成为全球环境治理合作的重要推动者
中国积极构建绿色伙伴关系,不断深化双多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 积极参与联合国、金砖国家、上海合作组织、二十国集团、中国—中东欧国家、亚太经合组织、中国—东盟、中日韩、东盟与中日韩等机制框架下的区域、次区域合作。加强与全球南方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合作,依托中国—东盟、澜沧江— 湄公河、中非、中拉等机制框架,帮助发展中国家提升绿色发展水平。积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截至2026 年7 月底,中国已与45 个发展中国家签署58 份气候变化南南合作谅解备忘录,累计实施300 多期气候变化相关领域或主题的能力建设项目,为120 多个发展中国家提供1 万余人次培训。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中国向世界提供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气象智能预警方案“妈祖”, 分享气象预警经验、共建风险系统,帮助发展中国家提升灾害预警能力和长期气候适应能力。
近年来,中国持续推进绿色产业国际合作,以清洁能源技术和绿色产品深度融入全球供应链,为各国绿色转型注入实实在在的“绿色动能”。目前,中国已建成全球最大、最完整的新能源产业链,为全球提供了80% 以上的光伏组件和70% 的风电装备。从中东沙漠腹地到东非大裂谷、从太平洋岛国到拉美热带雨林,中国清洁能源项目正跨越山海, 将光明与清洁电力送达千家万户。越来越多中国新能源车辆驶入欧洲、拉美、东南亚国家的街头,为当地民众带来绿色出行新选择。
中国致力于搭建全球环境治理合作平台,推动达成了“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并率先出资15 亿元人民币成立 昆明生物多样性基金 ,支持发展中国家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来自40 余个国家的合作伙伴共同发起“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成立可持续发展大数据国际研究中心、中国国际可持续交通创新和知识中心、国际红树林中心,推动知识、信息、科技交流和成果共享。联合国人居署、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设立全球可持续发展城市奖,推动联合国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新城市议程本地化。
中国主动向发展中国家分享多年积累的生态治理“绿色密码”,打造生态保护国际合作典范。在毛里塔尼亚,“中非绿色技术公园”合作项目为荒漠化防治与绿色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 在埃及,中国的节水梯田模式被成功“拷贝”,在西奈半岛山区涵养水源;在斯里兰卡,贵州大学的茶园绿色防控技术落地应用,提升了茶叶品质和产量;在斐济,中国开展菌草技术援助项目,助力改良盐碱地,有效推动当地减贫与生态恢复。
中国生态环境司法实践的全球影响力持续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等制度创新获得国际社会认可。目前已有210 件中国生态环境司法典型案例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收录。中国通过案例共享与司法交流,不断凝聚各国环保裁判共识,促进跨境环境风险联防、生态资源共同保护等领域协作,为各国携手应对全球环境危机注入动力。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亚太区域主任
德钦次仁表示,中国的生态环境法治和生态环境司法已处于全球引领地位,可通过分享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有益经验, 拓展国际务实合作,助力人与自然共同繁荣。比利时宪法法院前院长吕克· 拉夫里森表示,中国出台的生态环境法典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和污染这三大危机提供了新的思路,国际社会应抓住这次机会、携手合作。
本文摘编自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研究中心、新华社研究院、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联合课题组完成的《生态环境法典的中国创新与世界贡献》智库报告, 题目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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