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军涛 聂 曦 于 洁
精华速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世界上首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这一编以百余个条文构建起一套系统完备、衔接顺畅的制度体系,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特别是其中“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两章的制度设计,值得业界持续关注和深入研究。节能降碳领域行业组织、企业需继续凝聚各方力量, 推动法典各项制度落地见效,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实现“双碳”目标持续提供专业力量。
法典时代的节能降碳新起点
今年8 月15 日,第四个全国生态日如期而至,也正是从这一天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这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世界上首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生态环境法典全文共五编1242 条,系统整合了30 余部生态环境法律、100 余件行政法规、1000 多件地方性法规,构建起“总则— 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 法律责任和附则”五位一体的法典体系。
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编“绿色低碳发展”,特别是其中“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两章的制度设计,值得业界持续关注和深入研究。这两章合计50 条内容,首次在基础性法律层面,将“双碳”目标、能源革命、节能降碳工作纳入统一的法治轨道,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从政策主导迈向法典化、制度化、长效化的新阶段。
节能降碳新规亮点
(一)“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 体例创新背后的治理逻辑
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编下设四章:一般规定、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如此独立成编,在国内外立法史上尚属首创。其立法意图十分明确—第九百三十八条开宗明义,“本编适用于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等绿色低碳发展相关活动”,将原本分散在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单行法中的制度板块, 统一到同一编章逻辑中。
法典第九百四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这部分内容的战略指向:“国家推进节能降碳增效,加强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和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稳妥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加快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建设能源强国。”这一表述实质上将“双碳”工作的部署要求转化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条文,实现了从政策语言向法律语言的转换,也从根本上厘清了节能降碳相关工作“是什么、谁来管、怎么管”的制度逻辑。
尤须关注的是,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至第九百四十九条,还将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造纸、印染等高耗能行业绿色低碳转型,优化交通运输结构,绿色建造,农业农村绿色低碳发展,以及国家机关、企业、公民三类主体的节能降碳责任一并纳入“一般规定”这一章中,形成了纵向覆盖全行业、横向覆盖全社会的责任体系,为节能降碳工作从“部门推动”走向“全民行动”提供了法律支撑。
(二)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从政策引导迈向刚性法律约束
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编第三章“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共23 条,可以说是本次法典编纂中修改完善力度相当大的部分之一。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典草案的说明,这一章是在现行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
1. 确立“节约优先”的能源发展原则
法典第一千零二条明确,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应当坚持“节约优先、集约高效、创新驱动、保障安全、有序转型” 的原则,将节约置于能源工作的首要位置,与我国长期坚持的能源方针一脉相承,也与节能行业长期倡导的“节能是最经济、最直接、最有效的降低碳排放的措施”理念高度契合。
2. 健全节能监督管理体制
法典明确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体制安排, 并完善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要求“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开展综合评价”。这意味着节能审查将不再是单纯的能耗指标审核,而是要与碳排放评价同步开展,体现了“节能”与“降碳”协同推进的立法导向。第一千零一十条延续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强化了对高耗能单位的动态监管;第一千零一十一条则延续并强化了家用电器等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制度。
3. 激活市场化节能机制
法典第一千零四条明确“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约能源服务”, 并提出“通过完善阶梯价格、分时价格等制度,引导用户合理调整用能方式、时间、数量等”。这一条款对节能服务产业意义重大,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作为节能服务公司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改造服务、以节省的能源费用回收投资和获得收益的市场化商业模式,首次在法典层面获得明确的制度支持,为节能服务产业的规范化、规模化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4. 系统布局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路径
“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这一节用13 条条款,构建了较为完整的能源转型制度体系:一是坚持“合理开发、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与“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并重的转型路径;二是对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作出专门规定,包括推进散煤替代、煤电联营、煤电低碳化改造等;三是对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水电、核电等各类能源作出差异化开发部署, 明确“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四是对非化石能源发展目标监测公布和可再生能源最低消费比重目标作出制度安排; 五是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明确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的消纳责任;六是首次在法典层面确立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制度;七是对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新型储能发展、氢能开发利用作出前瞻性布局。
这一系列制度安排,将近年来能源领域的重大改革实践成果—绿证核发、新型储能规模化发展、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等,从政策文件上升为法律规范,为能源类央企、地方国企开展能源结构调整、参与绿电交易、布局储能与氢能产业提供了更加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三)减缓气候变化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构建全链条法治闭环
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编第四章“应对气候变化”共27 条内容,是我国首次以基本法律形式对“双碳”工作作出系统规定,其中第二节“减缓气候变化与碳达峰碳中和”是其核心和亮点所在。
1. 确立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
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全面融入国家发展规划……国家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基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科学合理确定碳排放指标。”这标志着双控制度正式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同时,法典进一步明确“坚持全国统筹、节约优先、双轮驱动、内外通畅、防范风险的原则”,并通过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行动方案, 推动两级行动方案实现制度衔接。
2. 建立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与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度
法典分别规定了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与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度,明确“建立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并定期更新”,同时“建立产品碳足迹核算、分级管理、标识认证和信息披露制度”。这一系列制度安排与近年来我国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部署一脉相承,也为外贸企业应对国际碳关税等绿色贸易壁垒提供了国内制度支撑。
3. 完善碳排放权交易与自愿减排交易两大市场机制
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明确国家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纳入名录的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强制减排责任”,并对配额分配、核查清缴等作出规定;第一千零三十八条则确立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 且明确项目应“有利于降碳增汇”。这两大市场机制并行运转、优势互补,构成了我国以市场化手段推动碳减排的核心制度框架,也是法典中与企业经营关系非常密切的条款之一。
4. 强化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建设
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要求“建立健全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体系,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土壤等碳储量本底调查和评估”,将碳汇能力建设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路径挂钩,体现了降碳减污协同增效、生态保护与应对气候变化统筹推进的系统性思维。
此外,法典还专章规定“适应气候变化和国际合作”的主要内容,要求建立气候变化影响下灾害综合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制度,定期编制国家自主贡献、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和履约报告,体现了“减缓与适应并重”这一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导向。
行业企业推动法典落地见效的相关建议
(一)行业组织的定位与担当:以专业力量推动法典落地见效
节能降碳领域的行业协会组织作为全国性、行业性社会组织,长期致力于推动全社会节能降碳工作,服务对象既包括各类用能单位、节能服务企业,也包括众多推进绿色低碳转型的国有企业。生态环境法典的施行,为行业协会组织长期倡导和实践的多项工作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依据。
从具体制度安排看,法典对节能服务市场化机制的确认最具现实意义。节能服务公司凭借节能效益分享收益的商业模式—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 首次在基本法律层面获得确认,节能服务产业在项目融资、合同履约、收益分享等环节由此获得更为清晰、稳定的制度预期。与此同时,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审查、能效标识等既有制度体系得以延续和强化,为行业长期开展的能效对标达标、节能诊断、能源审计培训等专业服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遵循。此外, 碳排放统计核算与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度在法律层面的确立,对相关碳排放核算标准研究、企业碳足迹核算能力建设等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也为行业组织拓展专业服务领域提供了新的可能。
结合生态环境法典施行,行业协会组织可从三个层面推进下一步工作:一是加快团体标准与法典要求的衔接,重点围绕重点行业能效对标、清洁生产审核、绿色低碳供应链管理等领域,形成具有可操作、可复制推广价值的行业规范;二是围绕法典明确的绿色电力证书、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碳足迹等制度,深入企业开展政策解读与专业培训,提升企业合规能力和制度运用水平;三是发挥行业组织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行业诉求,推动法典配套实施细则和行业标准的科学制定,促进法典各项制度落地见效。
(二)国有企业贯彻落实法典的几点建议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不仅是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重大事件,也对国有企业特别是发电、钢铁、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国企的合规管理、投资决策提出了新要求。结合法典相关条款,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将节能审查、碳排放评价嵌入投资决策全流程。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 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开展综 合评价”,建议国有企业在项目可研、立项阶段即同步开展能耗和碳排放测算, 避免因审查不达标造成投资风险。
第二,主动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与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第一千零三十八条构建的两大市场机制,是企业实现减排成本最优配置的重要渠道。建议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国有企业健全内部碳资产管理体系,同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发符合要求的自愿减排项目,将生态保护、林业碳汇、可再生能源等业务与碳市场收益挂钩。
第三,提前布局产品碳足迹管理与信息披露。产品碳足迹核算、标识认证和信息披露制度,将深刻影响外向型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特别是在国际碳边境调节等规则日趋严格的背景下,建议企业提前布局建设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核算能力,并与ESG 信息披露体系做好衔接。建议在光伏组件、动力电池、钢铁、铝材等碳足迹敏感度较强的品类上先行先试,建立覆盖原材料、生产、运输、使用、回收各环节的碳足迹核算体系,积极参与重点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和核算规则建设,推动核算结果与国际互认机制对接,为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预留制度空间。
第四,用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机遇。建议能源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加大在风光基地、抽水蓄能、新型储能、氢能等领域的投资布局。建议企业建立健全绿证获取、交易、核销的台账管理制度,将绿证消纳情况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产品碳足迹核算、ESG 信息披露等有机衔接;积极探索“源网荷储” 一体化和多能互补模式,参与电力市场调峰调频等辅助服务,提升清洁能源消纳能力和自身绿色电力保障水平。
第五, 将绿色采购、清洁生产审核纳入常态化合规管理。生态环境法典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共机构“ 率先贯彻绿色低碳理念……推进绿色办公、绿色采购”,第九百六十七条对特定情形企业规定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义务。建议国有企业将相关要求纳入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形成常态化、制度化的落实机制,通过供应链管控、动态监测和合规审查机制, 在法律底线要求基础上,将绿色合规转化为竞争优势和品牌资产。
从“节约优先”的能源方针,到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再到碳市场、绿证、产品碳足迹等一系列市场化制度工具,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 这一编以百余个条文构建起一套系统完备、衔接顺畅的制度体系,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节能降碳领域行业组织、企业需继续凝聚各方力量,加强合作,推动法典各项制度落地见效,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实现“双碳”目标持续提供专业力量。
张军涛为中国节能协会副秘书长兼碳中和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聂曦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绿色发展事业部部长;于洁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总监、双碳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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