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良
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收入分配的相关论述重申了党中央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收入分配制度的基本方针政策,包括“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坚持多劳多得,鼓励勤劳致富”“ 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等。同时,党的二十大报告又创造性地提出了“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新表述,这是党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最新主张,对我国推进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厘清财富积累的来源
第一,要理解“ 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就要明白“ 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并不意味着对财富积累的限制,恰恰相反, 财富积累是我国推进共同富裕所追求的目标之一。“ 规范财富积累机制”正是要鼓励社会积极创造财富、积累财富。近年来,在追求财富积累的热潮中,出现一些不良现象和行为,这些现象和行为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市场规律、或者违背伦理道德,对社会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有些行为甚至带来了较为严重的后果。需要规范约束的是这些不良现象和行为,而不是财富积累本身。
第二,要理解“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就要理解财富积累的来源及过程。财富的积累有多种来源,本质上可以用类似于计算资本存量时的永续盘存法公式来表达。具体来看,财富积累主要有如下来源:其一,储蓄,即人们当期收入中未被用于消费而结余下来的部分,显然,一个人收入越高、消费越少,越容易更快积累财富;其二,财富的继承、赠予等,一般见于家庭内部的代际传承;其三,财富(资本) 自身带来的回报(比如利息、股息、房屋租金等),投资回报率越高,财富自然积累越快; 其四,财富的价格(估值)波动,比如股价、房价的上涨会带来持有相关资产者的财富增加;其五,财富积累中又有包含负债的总财富和扣除负债的净财富之分,高负债可以带来总财富的扩张,但会降低净财富。
财富积累机制的规范与收入机制的规范相容
财富积累机制的规范,必然存在的隐含要求是收入机制是规范的。因为财富积累的重要源泉是人们收入中未被用于消费而结余下来的储蓄,如果收入机制是不规范的,财富积累自然难言规范。因此,财富积累机制的规范与收入机制的规范是相容的。
在规范收入机制方面,中央已在多次重要会议及文件中从不同方面提出要求。例如,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提出,要“ 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防止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或自身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针对部分行政垄断、自然垄断企业高收入, 部分垄断企业滥用市场地位获取利益问题,《决定》提出要“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 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这些都是从不同角度对收入分配秩序的规范。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也重申了要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并在一些方面提出了针对性要求。
财富积累过程中须规范的不良现象和行为
财富积累机制的规范与收入机制的规范不完全相同,财富积累机制的规范还意味着财富获得和财富增值的规范。近年来,在各类市场主体追求财富积累的热潮中出现的不良现象和行为加大了行业不稳定性,并导致潜在的金融风险; 有些则违背了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这些不良现象和行为须加以规范。
其中,部分企业忽视金融风险,逃避金融和行业监管, 利用过高金融杠杆手段来急速扩张以追求财富,造成了负面影响。互联网金融、房地产等行业是近年来这种现象的高发区。高杠杆是金融脆弱性的总根源,这种通过高金融杠杆获取财富的方式会带来一时的、“虚幻”的财富,然而, 须知市场条件会发生变化, 市场需求收缩、利率上升、融资条件改变等因素,都可能会成为“ 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部分企业和个人利用恶意逃避债务的方式追求财富,造成了负面的影响。一些企业、个人不仅利用债务杠杆获得财富,而且逃避偿债责任,即使有能力偿还,也故意拖延逃避,恶意逃废债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获取财富的方式破坏社会信用体系,危害金融系统安全,造成极大负面影响。个别人、个别企业通过将财富转移至国外的方式,侥幸逍遥法外获得财富,却把债务留在国内,导致国内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企业经营受到严重影响,造成了一系列经济后果。利用这种方式获取财富违法违规,最终会受到法律制裁。即使极少数人一时侥幸,最终也必须承担信用破产带来的后果。
部分企业利用市场垄断地位,通过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来追求财富,造成了负面的影响。特别是在有明显规模经济、网络经济效应的信息和互联网平台领域,一些企业凭借先发优势、技术创新、数据积累等取得市场支配甚至垄断地位。这些企业通过科技创新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为了最大限度获取市场份额和垄断利润,部分企业采取二选一、屏蔽网址链接、版权独占等方式打击竞争对手,影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还有部分企业利用自身数据积累优势,采取大数据杀熟等方式实行歧视定价来获取超额利润,不同程度地违背了社会公平观和伦理道德,也受到人们的谴责。
部分企业和个人为了追求“ 快富暴富”,在投融资活动中签订风险很高的对赌协议, 从而获得高估值和高融资,但许多“ 对赌”最终失败,陷入融资人和投资人“双输”的困局。理论上,对赌协议应是投融资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在合法的范畴内是一种正常商业行为。但近年来,在实践中对赌协议的签订出现不少问题,有的融资方为了获取高估值或财富的快速膨胀而盲目乐观签订激进的、高风险的对赌协议,不合实际的对赌协议和对赌的压力甚至让融资方在企业经营中变得急功近利,为了实现短期对赌目标而动作变形,忽视了企业的长期积累,最终对赌融资反而阻碍了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此外, 对赌协议还容易使投资方和融资方出现激励不相容的局面, 对于企业经营造成干扰。不少对赌协议失败后公司创始人或核心管理层失去了对公司的控制,必须巨额赔偿投资方,最终使企业经营彻底陷入困境, 也导致投资方和融资方陷入“双输”的困局。
综合施策,规范财富积累机制
近年来,部分企业和个人在追求财富过程中出现的不良现象和行为引起有关部门高度关注,一些问题已得到及时有效应对。从根源看,财富积累中的这些不良现象和行为,很多时候是因为缺乏追求财富的健康心态。应树立积极健康的财富观念,摒弃追求“快富暴富”的不良心态,抛去“走捷径、赚快钱”的错误思维,避免被资本裹挟。人们常说“欲速则不达”,越是有“快富暴富”的贪婪心态,就越容易走歪路,最终可能不仅达不到“ 快富暴富”的目的,反而满盘皆输。反过来,有稳富的良好心态,勤劳实干,久久为功,反而越容易行稳致远,最终积少成多,实现财富积累的目的。
未来,需要综合施策,对财富积累中的不良现象和行为加以规范,促进财富积累的合理、合法、合规。一是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完善相关监管措施,明确监管标准和执行准则,避免过高金融杠杆带来的潜在风险,实现发展与安全并重、创新与规范并举;二是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效治理恶意拖欠账款和逃废债行为,综合运用征信、失信人名单、舆论监督、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惩治“ 老赖”,维护债权人权益, 维护金融秩序与社会稳定;三是要完善对垄断企业的监管措施,依法惩治二选一、屏蔽封锁、强制搭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滥用数据、算法、资本等优势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正当权益;四是要进一步规范投融资活动,创新投融资工具,从法律、监管层面完善投融资规范,推动金融向善;五是要营造正确追求财富的社会氛围,鼓励勤劳创新致富, 树立积极、健康和理性的财富观;六是要完善资本利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适时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调节财富分配差距。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经济学院
Visits: 290